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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發創新創造活力 完善知識產權制度

馮明杰
2019年03月27日08:09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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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完善知識產權制度(有的放矢)

知識產權制度是激發創新創造活力的重要保障。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經濟發展質量變革、效率變革、動力變革,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必須保証人們的創造性活動獲得應有回報,這就需要不斷完善知識產權制度。近年來,人們對知識產權制度和知識產權保護的認同度普遍提高,但也有一些人還存在模糊認識,侵權盜版等問題尚未得到根治,科技創新成果轉化率不高。因此,有必要談一談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的意義和途徑。

形成激勵創新的制度環境。要有效激發創新主體的積極性,就要從制度上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如果忽視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人們的創造成果有可能被他人無償佔有、利用,就會極大削弱人們的創新動力。隻有充分保護創新過程中形成的各種知識產權,保証人們能夠通過創造性活動獲得應有回報,才能讓人們形成穩定預期,激發創新創造的活力。當前,尤其要注重保護企業家、創新人才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不斷完善穩定透明、法治化的營商環境,促進市場主體持續擴大創新投入,從而增強經濟發展的持久動力,加快創新型國家建設步伐。從這個意義上說,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制度是推動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

促進知識產權協調發展。經過長期努力,從專利申請數量等數據看,我國已成為知識產權大國。但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我國實施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不長,仍然存在知識產權制度和應用機制不完善、知識產權數量與質量不協調、區域發展不平衡、知識產權國內法律日益完善但參與國際規則制定不夠等問題。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建設知識產權強國,需要立足我國基本國情進行制度設計,繼續加強對知識產權與經濟發展之間關系的研究,著力解決當前存在的各種不平衡問題,將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推上新水平。還應看到,現有知識產權國際規則基本上是由發達國家主導制定的,發展中國家長期處於被動接受地位。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水平的提高,我們要加強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研究,開展知識產權前瞻布局,主動參與相關規則的制定和修訂工作,逐步提升國際話語權,在國際經濟貿易活動中運用好知識產權國際規則。

提升知識產權轉化效率。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知識產權成果的市場轉化效率還不高,與產業結合程度還不夠緊密。一些發達國家已經形成比較完善的支持知識產權推廣應用的市場化機制,通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証券化等多種形式,建設知識產權運營和交易平台。這些成熟經驗,我們可以借鑒。當前,應在企業、高校科研院所、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之間形成協同創新機制和創新成果轉化孵化渠道,從而有效提高創新收益。為此,應深化科技管理體制改革,改善高校等科研機構考核方式,促進創新與市場需求匹配,激勵科研工作者更加關注那些具有原創性、前瞻性但周期長的創新研究。同時,針對科技型中小企業固定資產少、融資難等突出問題,拓寬民間資本參與渠道,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等工作,協助初創企業通過知識產權金融服務獲得支持,實現知識產權與金融、產業有機結合,加快知識產權成果的市場轉化。

(作者為深圳大學一帶一路國際合作發展(深圳)研究院特約研究員)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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