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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圈:正視版權,避免撞臉

2019年03月22日0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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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被指涉嫌抄襲近一個月后,藝術家葉永青近日在朋友圈首次發布一封公開信。在公開信中,他回應了比利時藝術家克裡斯蒂安·希爾文(下稱希爾文)指責其靠“抄襲謀取暴利”一事,稱事實並非如此,同時表示后續事宜將由律師協助處理,並在文末附上了律師聲明。

今年2月底,希爾文通過比利時多家媒體發聲,指責中國藝術家葉永青抄襲其藝術作品並從中獲利,並列舉出一系列証據。葉永青隨即回應稱其正在爭取與希爾文取得聯系,還表示希爾文是一位對他影響至深的藝術家。目前,這一糾紛孰是孰非尚無定論,但引發了公眾對美術作品版權保護的關注。在藝術界,類似的糾紛並不少見。在這些糾紛中,涉嫌抄襲者往往以“臨摹或者模仿”為由否認抄襲,因為“臨摹或者模仿”都是藝術創作中正常的行為,甚至有許多藝術家正因受到同行直接或間接的影響而激發創作靈感的。在這種情況下,如何界定美術作品抄襲,成為業界亟待解決的難題。

作品相似引糾紛

事件起始於比利時相關媒體的報道。今年2月,希爾文對比利時媒體表示,他發現葉永青抄襲其創作的作品,稱“鳥、鳥巢、鳥籠、紅十字架、飛機……一切都在那裡!除了我的名字,否則看起來根本就是一樣的”。他還表示,這些涉嫌抄襲的作品售賣價格往往為其作品的100倍。這一事件很快引起國內藝術界的關注,對此,葉永青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回應稱,他們正在與希爾文聯系,並稱希爾文是一位對他影響至深的藝術家。對於如何解釋二人作品風格相似等問題,葉永青表示暫不回應。隨后,曾為葉永青作品寫過序言的批評家栗憲庭發布聲明,表示“向藝術界道歉”。3月7日,四川美術學院也發布公告稱,“網上反映我校退休教師葉永青個人相關作品涉嫌抄襲,學校高度重視,成立了專門的工作組,目前正在依規依紀開展核查工作。”截至記者發稿,四川美術學院尚未對外公布調查結果。

對於此事,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虎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葉永青應全面闡釋其作品的創意來源,作品所要表達的思想、其個人創作作品時的情感等等。如果葉永青認為不構成侵權,其應該對希爾文的作品與自己的作品進行分析與對比,說明不侵權的理由。如果的確存在“搭便車”的行為,應該主動承認錯誤,與希爾文聯系協商賠償等事宜。北京市安理律師事務所律師白小莉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也認為,葉永青的行為是否構成抄襲,要看其行為是否滿足我國著作權法以及司法判例中對美術作品抄襲的認定。因為客觀而言,藝術作品抄襲現象的研判有一定難度,需要專業的技能,而不能僅僅依靠直覺或主觀臆斷。事實上,由於重視文化的傳承,我國美術界一直有臨摹的傳統,例如清代的《三希堂畫譜》《芥子園畫譜》等就是專供學習者臨摹使用的,再如在書法學習中,練習者也會臨帖、臨碑文。對於這類糾紛,如果兩者的作品在語言、形式以及主題、內容、構圖上相似度都極高,若從道德的世俗角度以及法理的眼見為實原則來斷定,這些畫很有可能會被認為是抄襲。她同時指出,道德審判難說公正但力量巨大,所以道德審判與抄襲行為都應引起我們警惕。

抄襲判定有標准

我國《現代漢語詞典》第六版將“抄襲”解釋為“把別人的作品或語句抄來當作自己的”,我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五款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行為構成侵權。根據《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青島市版權局的答復》,在著作權法的維度上,“抄襲”和“剽竊”是等同使用的概念。

白小莉表示,目前,業界對於美術作品抄襲的認定方法,從判定標准來看,主要是對原創性、接觸、實質性相似3個因素進行比對。作品應具有原創性也即獨創性,即智力勞動成果是由勞動者獨立完成的,且該勞動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創造性,體現出作者獨特的智力判斷與選擇。對於美術作品而言,其獨創性主要表現在以線條、色彩等呈現的表達方式上,但我國的立法或司法解釋中都沒有對原創性進行說明,司法實踐中對原創性的認定標准也尺度不一,需要結合具體案例去考慮。對於是否構成侵權,主要從“接觸+實質性相似”的標准上去判定。所謂“接觸”,實為考察行為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的一種方法,即涉嫌侵權作品與原作品的相似是否存在“有意”的可能,畢竟出現表達上的相似雖屬罕見,但也並非完全不存在,証明有接觸被侵權作品的事實,是為了認定這種相似並非創作上的巧合。“實質性相似”的判斷方法主要有3種:一是普通觀眾測試法,又叫整體觀感法,是從大眾的角度理性看待一件美術作品是否構成相似,強調的是大眾對該作品的藝術感受和精神體驗。二是抽象測試法,又稱三步法標准,分為抽象、過濾和比較3個步驟:首先由相關藝術專家、律師等對作品中思想、表達進行剝離,將作品中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部分諸如思想、公知領域等過濾,再將剩余作品的表達部分進行比對,判定是否具有藝術家個人獨創性,最終確定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三是內外部測試法,就是抽象測試法與整體觀感法相結合,兩種方法相互協助佐証。

除此之外,白小莉還提醒,作品創作時間的先后、相似是否純屬巧合、是否只是臨摹學習、是否是演繹作品,也是要考慮的因素。另外,為了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在界定抄襲的時候也可能會考慮利益平衡原則,因為著作權保護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是對權利人利益的保護,還涉及到文化事業繁榮發展等公共利益的實現。趙虎也認為,判斷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適用“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就這類糾紛而言,如果二者在很多方面的確有相似性,如都使用方格結構,都使用涂鴉的手法等,被抄襲作品的獨創性就在於以上的涂鴉等,進而使得其作品具有獨創性,而被指抄襲的畫作裡也無一例外地出現以上獨創性的點,從實質性相似的角度,后者或存在抄襲的情況。

“現實生活中存在一股惡劣的抄襲之風,該種亂象背后或許有一種捷徑思維作祟。抄襲行為不應當被習慣或容忍,這不僅是對被抄襲者極大的不公,更可能因為懶惰而喪失藝術創作發展的機遇。”白小莉呼吁,藝術從業者要對原創有敬畏意識,在互聯網時代守住從事藝術創作的初心,守住道德底線、恪守法律法規,自覺親力親為才是王道。從某程度上講,在文藝界,對於抄襲事件的曝光、熱議,未必不是一件能夠發人深省的好事,這不僅能給整個當代文藝界甚至是全社會一次必要的提醒,也是使我們加深文化自信與創新認識的一次契機。(侯偉)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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