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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游產業鏈商品是否構成類似商品?

2019年03月21日07:5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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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上下游產業鏈商品是否構成類似商品?

【案情簡介】


  2015年9月21日,廣州和峻貿易有限公司獲准注冊了“JCB及圖”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核准使用在第17類商品上。J.C.班福德挖土機有限公司(下稱班福德公司)以訴爭商標與其在先申請注冊的第4669614號商標(引証商標一,核定使用在第7類商品上)和第4669613號商標(引証商標二,核定使用在第12類商品上)構成近似商標為由,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在請求被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后,班福德公司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

【法律分析】


  人民法院審查判斷相關商品是否類似,應當考慮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較大的關聯性。該案中,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引証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區分表中雖不屬於同類商品,但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屬於引証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的原材料,兩者屬於上下游產業商品的關系。上游產業商品的功能、用途在於制造下游產業商品,在銷售渠道、消費群體上大多面向下游的生產企業,而下游產業商品的功能、用途在於直接用於使用或消費,在銷售渠道、消費群體上大都直接面對終端消費者,從表面上看,上下游產業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費渠道、消費群體等方面似乎並不相同,但從實質上看,上下游產業商品具有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關聯性極強,應當被認定為類似商品。因此,在判斷商品是否類似的問題上,不應隻作功能、用途、消費群體等方面的橫向並列比較,還應從是否具有包含與被包含關系、是否屬於上下游產業商品等方面進行縱向垂直的多方位、全面的比較。(楊瀟 張燦)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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