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首頁滾動

描述性標志用作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

2019年03月15日08:5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小字號
原標題:描述性標志用作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

 

編者按:圍繞著“刷新服務”四字,作為同行的立邦公司與美涂士公司產生了一場商標糾紛。近日,雙方紛爭有了新的進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立邦公司的上訴,原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第9617788號“刷新服務”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欲知案件詳情,請往下讀。

圍繞著“刷新服務”四字,作為同行的立邦涂料(中國)有限公司(下稱立邦公司)與廣東美涂士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涂士公司)產生了一場商標糾紛。

近日,雙方紛爭有了新的進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駁回了立邦公司的上訴,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第9617788號“刷新服務”商標(下稱系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根據商標局發布的第1632期商標公告顯示,系爭商標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務上的注冊已被宣告無效。

據了解,系爭商標由立邦公司於2011年6月20日提出注冊申請,2012年7月28日被核准注冊使用在室內裝潢修理、室內外油漆、粉飾等第37類服務上。

2016年11月14日,美涂士公司以系爭商標“刷新服務”是通用名稱,不能注冊為商標使用為由,向商評委請求將系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立邦公司答辯稱,系爭商標雖然帶有一定的敘述性,但並非是漢語的常規表達,更不是其所指服務的內容特點的常規性表達,不屬於行業通用名稱,而且立邦公司一直積極維權,防止“刷新服務”退化為通用名稱。

經審查,商評委於2017年10月26日作出裁定認為,“刷新服務”為建筑裝飾裝修行業的常用語,作為系爭商標組成文字使用在室內外油漆等服務項目上,直接表示了上述服務的內容特點,消費者一般不易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同時,在案証據不足以証明系爭商標通過使用獲得了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綜上,商評委裁定對系爭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立邦公司不服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系爭商標“刷新服務”使用在室內外油漆、粉飾等特定服務行業的項目上,整體上容易使相關公眾理解為系對上述服務內容特點的描述,難以起到區分服務來源的功能﹔雖然立邦公司所提交証據顯示其對系爭商標進行了大量廣泛的宣傳,但其使用方式為“立邦”空格加“刷新服務”,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立邦”是商標,“刷新服務”只是對立邦公司所提供服務內容的描述,不會將“刷新服務”識別為一個商標從而產生知名度,亦不會通過上述使用使“刷新服務”的顯著特征增強。綜上,法院一審判決駁回立邦公司的訴訟請求。

立邦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系爭商標在其核定使用服務上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功能,而且經過立邦公司持續使用、推廣宣傳,系爭商標已經和立邦公司建立了穩定的對應聯系,具備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按照中國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刷新”的含義是指通過粉刷等工作內容對房屋進行翻新,“刷新服務”整體上易被理解為指代與房屋翻新相關的特定服務,按照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系爭商標整體使用在室內外油漆、粉飾等服務上,易被相關公眾將之解讀為對相關服務的內容、特點的描述,而不易將其識別為區分服務來源的標志,故系爭商標在核定服務上使用缺乏顯著特征。同時,立邦公司提交的証據不足以証明系爭商標經過宣傳使用,使其具有了區分服務來源的顯著特征的作用。據此,法院判決駁回立邦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王國浩)

行家點評

趙虎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律師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十一條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商標的基本功能在於區分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這要求申請商標注冊的標志須具有可識別性即顯著特征。判斷訴爭標志是否屬於該項規定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的標志,應結合該標志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以相關公眾的通常認知為依據,以該標志能否起到標識、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作為判斷標准,即將該標志整體用於指定商品或服務時,相關公眾易將其與商品或服務自身的特點相聯系,還是將其作為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標志加以識別。

需要注意的是,商標與商品或服務的不可區分一般隻體現在特定的商品或服務上,直接表示商品或者服務內容、原材料的標志不能作為商標。商標是表明特定種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標志,通常商標與商品是結合在一起使用的,有時商品名稱可能會被省略,但在相關公眾的潛意識裡也是放在一起使用的。如果商標是商品或者服務的內容,則相關公眾無法識別出商標。該案系爭商標“刷新服務”便是如此,當一個人要粉刷房屋的時候,看到有商家提供“刷新服務”室內粉飾,很難意識到是某個品牌提供的服務,而會將其理解為一種服務的內容,此時“刷新服務”在相關公眾中無法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也不會被作為商標看待,缺乏顯著特征而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使用。

(責編:龔霏菲、王珩)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