畫面雖局部 版權卻完整
在一些著作權侵權案件中,人們在侵權比對時,對於“整體”與“部分”的關系經常容易走入一個認知誤區。例如,涉案比對作品是兩幅油畫,人們往往容易將原告的作品看成一個整體,如果被告僅僅使用了原告作品中的某個部分或元素,並且加入了其他截然不同的內容,人們在侵權判定上就會變得猶疑不定。
顯然,這種認識值得商榷,因為它在進行侵權比對時,實際上是將訴訟雙方的兩幅畫面的整體進行了比對,而不是排除其他無關因素,重點對各自的局部元素進行比對。這種認識的局限,在於沒有認識到作品的局部也可以構成單獨的另一個作品。例如,權利人所主張權利的作品是一幅“孫悟空三打白骨精”的油畫,而被告抄襲了其中的“孫悟空”形象,將其畫入到自己的商業宣傳畫“猴年大吉”中。顯然,從整體上觀察,被訴侵權作品和原告的作品是有明顯不同的,但是,這種部分抄襲是否涉嫌侵權呢?答案是肯定的。原因在於,對於作品侵權而言,是否構成侵權,並不特別關注侵權人是否從整體畫面上進行了抄襲,即使只是抄襲了原作的一部分或一個片段,隻要被使用的一個部分或者片段本身也具有足夠的獨創性可以單獨構成作品,同樣不妨礙侵權的成立。顯而易見,盡管權利人的整幅畫是“孫悟空三打白骨精”,但隻要畫面上的孫悟空、白骨精、小妖等等,都具有各自的獨立性,可以單獨構成作品,侵權人即使隻孤立地抄襲其中的某個人物或者部分,同樣涉嫌侵權。
另一方面,即使所使用的他人作品僅在自己作品中表現為一個很小的組成部分或元素,也同樣不影響侵權的成立。例如,在“向佳紅毛筆行書字體”案中,因認為電影《九層妖塔》未經授權在影片中使用其創作的“向佳紅毛筆行書字體”,侵犯了其享有的字體版權,原告向佳紅將影片的制作方訴至法院。向佳紅訴稱,影片中被採用字體為“鬼”“族”“史”“華”“夏”“日”“報”共7個字。不難看出,被告盡管利用了原告的字體作品,但相對於被告的整體電影畫面,顯得微乎其微,但這同樣構成侵權,因為對他人的作品隻要未經許可進行了商業性的“在現”,並且又不存在合理使用等法定規避事由,就仍然構成侵權,即使被侵權的作品在被告的作品內容或者畫面中所佔比例極其微小,也不影響結論。
如果認同了前面的論述,就會發現,擅自對他人影視作品的單幀畫面進行商業性使用,同樣涉嫌版權侵權。相對於對他人影視作品部分動態畫面片段的利用,對他人影視作品單幀畫面的使用可謂少到了一個極端。然而,盡管如此,仍然可能構成侵權。例如,2016年5月,電視劇《小丈夫》正式上映,在該電視劇中,出現了一個鏡頭:一女性角色懷裡抱著一個毛絨玩具。揚州某商貿公司在電視劇上映沒多久,就在店內展示了同款玩偶,商品詳情頁面中使用了4張前述電視劇中女性角色懷抱一毛絨玩具的畫面以及部分劇照。2017年,電視劇《小丈夫》及其劇照的相關著作權人發現了這一情況,認為該商貿公司侵犯了其對電視劇截圖享有的著作權,於是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電視劇的動態圖像在本質上是由逐幀靜態圖像構成,同樣體現了攝錄者對構圖、光線等創作要素的選擇與安排,體現出了獨創性,符合攝影作品的構成要件。同時,著作權法第十五條雖然規定視聽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但並沒有排除制片者對相關作品中所包含的其他作品享有著作權的可能。法院據此認定電視劇截屏屬於攝影作品,應給予著作權保護。
又如,在新麗公司訴康凱公司等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案中,法院同樣表明了這一立場。法院認為,就電視劇中畫面截圖而言,電視劇作為一種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其獨創性固然體現在動態圖像上,但動態圖像在本質上是由逐幀靜態圖像構成。由此可見,如果未經許可使用了他人作品中的某個部分或者元素,隻要該部分或者元素仍然單獨可以構成作品,那麼,就仍然可能構成版權侵權。(袁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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