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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當如何保護商品形狀

2019年03月14日09:0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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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企業應當如何保護商品形狀

對於企業而言,憑借產品外觀吸引消費者是一項重要的營銷策略,因此,一個有創意的商品形狀,往往成為商品大賣的原因之一。那麼,對於這些傾注了設計師大量心血的商品形狀,企業應當如何有效維權呢?可以嘗試以下四條途徑。

途徑一:著作權。對於具有審美價值的商品形狀表達,例如個性化的動漫形象,可以進行著作權登記,在發生侵權糾紛時主張為實用藝術作品從而獲得保護。那麼,什麼是“實用藝術作品”呢?現行著作權法並未具體定義,也未將其將其納入作品的具體類型。根據《伯爾尼公約指南》列舉的典型的實用藝術作品,可以將其定義為:兼具實用功能和美感功能的工業產品。由於我國已經加入《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等國際協議,因此負有將相關協議內容落實的義務,所以,實用藝術作品在我國也應受到保護。但是,由於我國目前著作權法遵循“權利法定”原則,因此,對於商品形狀,即使其構成實用藝術作品,也必須符合著作權法中的特定作品類型,才能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那麼,實用藝術作品最符合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哪種作品類型呢?筆者認為,答案是“美術作品”。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的“宜家公司訴中天公司著作權糾紛案”指出,對於實用藝術作品的保護,要區分其實用性部分和藝術性部分,對於實用性部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隻有對於藝術性部分,當其達到足夠的藝術高度時,才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途徑二:外觀設計專利。專利法第二條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因此,對於設計新穎獨特的個性化商品形狀,可以嘗試申請為外觀設計專利,從而通過專利法對商品形狀進行保護。

途徑三:商標注冊。當產品形狀具備能夠指向商品來源的功能時,就說明其達到了可以注冊為商標的程度。例如,百年老店“內聯升”門口懸挂的超大布鞋,實質上就是通過產品形狀在發揮著商標意義上的來源指示功能。因此,對於設計獨特的商品形狀,可以嘗試將其注冊為立體商標。值得注意的是,隻有那些具有識別商品來源功能的獨特的產品形狀,才可能發揮商標意義上的指示功能,從而得以獲准注冊,對於那些不能實現這種功能的商品形狀,則難以獲准注冊。例如,汽車外觀形狀的設計空間相對較小,制造商之間相互借鑒的成分較多,其形狀一般而言都趨於相似,這種商品外形一般而言就就不具備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因而難以獲准注冊為商標。

途徑四:主張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對於文字圖案構成的商品裝潢而言,由於它們的外在特征與商標的外部形態基本相似,而這種相似會帶來功能上的相似,除圖文設計因為通用性、描述性或者其他原因缺乏個性化外,一些圖文裝潢經過一段時間的營銷,就可能會讓消費者將該圖文裝潢與商品來源聯系到一起,從而使得該圖文裝潢有可能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與之相對,對於商品外觀形狀構成的商品裝潢來說,形狀構造是商品的組成部分,而形狀構造與商品密不可分,因此消費者一般不會將其與商品來源聯系在一起,除非該形狀構造已經獲得了足夠大的區分度從而產生了類似於知名立體商標的效果。因此,對於形狀構造類裝潢而言,不能因為使用該種形狀構造的商品已經成為知名商品就想當然地認為該種形狀構造已經起到了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從而推定該種形狀構造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具體來說,商品外觀形狀構造要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至少應當包括:該形狀構造不是由商品的某種功能決定的﹔該形狀構造應具有區別於該類商品常見外形設計的顯著特征﹔該形狀構造通過在市場上的使用,能夠使得相關公眾將其與特定的商品提供者聯系起來。(袁 博)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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