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首頁滾動

淺談聲音商標的注冊問題

2019年03月11日10:2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小字號
原標題:淺談聲音商標的注冊問題

我國現行商標法明確規定可以將聲音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但自我國現行商標法施行以來,大量聲音商標的注冊申請遭到駁回或者未被受理。2018年9月27日,騰訊“嘀嘀嘀嘀嘀嘀”聲音商標案二審有果,該聲音商標最終被認定具有顯著特征可以作為商標注冊。但聲音商標的注冊難題並沒有因該案的定論而得以緩解。筆者想通過此文談談對聲音商標的淺顯理解,希望聲音商標的注冊得到更開放的對待。

聲音商標具有顯著特征

聽覺能讓人們捕獲很多聲音,並從中得到信息、認知事物。不同的聲音給人帶來不同的感受,甚至很多聲音隻聽一次,便可永久地留存在記憶當中。所以,具有顯著特征的聲音並不弱於可視化的信息。

聲音商標也是聲音,其顯著性也是先天性的。只是,不同的聲音商標,顯著特征亦有高低之別。不僅如此,聲音商標還具有自身的優勢。文字商標若非母語或者通曉的語言,就無法順利地、准確地被公眾認讀。而很多聲音商標卻不受該限制,不同國別和地區的人都能獲知該聲音商標的全部信息,完成對商品或服務的准確識別。

嬰幼兒在認識文字之前,通過聲音能辨別很多東西,對於聲音的差異化特征非常敏銳並且有自己的喜好﹔視覺障礙人士可能無法看見或看清這個世界,但卻可以聽見這個世界,他們通過聽到的聲音來識別很多的事物,聲音商標可以幫助其完成商品、服務的選擇。

因此,聲音商標不但具有顯著特征,有時比傳統商標顯著特征更強。而且,聲音商標能打破傳統商標主要依賴視覺進行識別的限制,使商標體系更加完善。當然,並非所有的聲音都具有商標法意義上的顯著特征,但是從普遍意義上來說,聲音商標是具有顯著特征的。

使用獲得顯著特征系誤讀

在很多案件中,相關審理機構一遇到聲音商標,直接適用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將聲音商標作為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識,並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方可作為商標注冊。

騰訊“嘀嘀嘀嘀嘀嘀”聲音商標案的一審判決,加劇了這種趨勢。該案一審判決認為,一般情況下,聲音商標需要經過長期使用才能取得顯著特征。結合騰訊對該商標近20年的使用証據,最終認定該聲音商標經長期、大量使用,具有了顯著特征。

該判決還指出,申請商標作為QQ軟件默認的新消息傳來時的提示音已經與QQ軟件、騰訊公司之間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系。

可知,該案一審判決對申請聲音商標時其顯著性特點的要求極高,按這一標准,幾乎消滅了所有新聲音商標直接獲得注冊的可能性。

根據這樣的標准,原則上聲音商標在提交注冊申請之初,就須提交已經長期使用的証據,這將直接沖擊我國商標注冊申請在先的原則。同時,在先使用權也不能得到保護。如果申請人提交証據証明其經過了長期使用,顯著性得到了審理機構的認可,其注冊申請將被核准,那麼在先使用該聲音商標者將無法得到商標權。也就是說,這一標准既不保護在先申請者,也不保護在先使用者。

筆者認為,這樣的處理方式忽略了聲音商標與文字等傳統商標的共性,對聲音商標的注冊申請實施了區別對待,極大地提高了聲音商標注冊的門檻,有失妥當。

實際上,該案的二審判決已對一審判決上述觀點做出了糾正。二審判決認為,無論具體商標標識是由何種要素構成,隻要其符合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八條的規定,都應當採用相同的審查標准予以同等對待。除非商標法有特殊規定,否則不應對聲音商標以及今后可能出現的其他新類型商標作出特殊對待。解決了這個大的原則問題之后,二審判決針對個案進行了分析並認為,由於申請商標僅由單一而重復的“嘀”音構成,相關公眾通常情況下不易將其作為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標識加以識別,故而不得不審查其使用事實以確認其顯著特征。所以,通過使用獲得顯著特征是由個案的特殊性造成的,而非普遍適用的標准。

“言語商標”可作為聲音商標

音樂片段作為聲音商標在當前已經有了較高認可度,比如諾基亞手機鈴聲Nokia Tune、英特爾公司的“deng deng deng deng deng”等聲音商標在我國都已經獲得了注冊。

將簡短的文字朗誦出來,由此獲得的聲音片段,是否屬於聲音商標仍存在爭議。本文中暫以“言語商標”指代此類聲音商標。

筆者認為,同樣的文字,看和聽會感受到不同的細節和情緒,達到的效果也會大相徑庭,所以,內容的本質上也是有區別的。尤其是有一些詞匯或短語,用不同的語氣讀出來是完全不同的含義。換言之,有些文字商標,無法表達出“言語商標”所表達的含義。

與此同時,同樣的文字,手寫和打印以及用不同的書法表達出來的視覺效果和帶來的心理感受具有明顯區別。實踐中,上述商標也均可由同一申請人分別申請並獲得注冊。那麼,“言語商標”與文字商標的差異,顯然要大於相同文字不同寫法之間的差別,有必要將其進行注冊。更何況,對同樣的文字,不同的人、不同的語氣,在言語的表達上更是千差萬別。而且,“言語商標”在注冊時,還可以與音樂等其他元素相結合,獲得更豐富的表現效果。

所以,“言語商標”有其特點和意義,不是對文字商標的簡單重復,而是一種補充,應當允許其獲得注冊。

在商標領域,聲音就像無限廣闊的資源庫,也仿佛是一片未被開墾的沃土。隨著“可視性”思維定式的逐漸破解以及新型傳播方式、應用場景的不斷創新發展,一定會有越來越多的人發現聲音商標這個寶庫。屆時,必將出現越來越多我們無法預料的令人驚奇的聲音商標。筆者相信,聲音商標的前景一定是廣闊的。

(徐春江 作者單位:北京中知律師事務所)

(責編:龔霏菲、王珩)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