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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種情形下可判斷商標“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2019年03月11日10:1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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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何種情形下可判斷商標“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

提及“DHC蝶翠詩”,經常使用日本化妝品品牌的人並不陌生。圍繞著“蝶翠詩”三字,日本株式會社DHC(下稱DHC)與廣東伊茗藥業有限公司(下稱廣東伊茗公司)展開了一場商標紛爭。

近日,雙方糾紛有了新的進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日前判決駁回廣東伊茗公司的上訴,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對第6378745號“蝶翠詩”商標(下稱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根據商標局發布的第1632期商標公告顯示,爭議商標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冊已被宣告無效。

據了解,爭議商標由廣東伊茗公司於2007年11月14日提出注冊申請,后經商標異議及異議復審程序於2015年8月7日被核准注冊,核定使用在貨物展出、樣品散發、戶外廣告、廣告傳播等第35類服務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自2010年7月7日至2020年7月6日。

2015年9月24日,DHC針對爭議商標向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廣東伊茗公司申請注冊爭議商標並非出於使用目的,而是採取了不正當手段批量搶注國際知名品牌,系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同時,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將使公眾將爭議商標與DHC相混淆,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綜上,DHC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根據DHC在商標評審階段向原商評委提交的証據顯示,除了“蝶翠詩”商標以外,廣東伊茗公司還提交了“無比滴”“緹詩娜”“拉夫·勞倫”“蘭芝LANEIGE”“RALPH LAUREN”“嬋真”“大弗水”等百余件商標注冊申請。

廣東伊茗公司辯稱,該公司系依法成立的誠信企業,爭議商標為廣東伊茗公司依法在先注冊的商標,DHC提出的無效宣告事實和理由不真實,DHC存在惡意無效宣告行為,應予制止。

經審查,原商評委於2017年3月15日作出裁定認為,爭議商標本身不存在欺騙性以及使公眾對產品的性質等特點或產地產生誤認的情形,但廣東伊茗公司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明顯超出了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其行為已構成我國現行商標法規定中的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情形。據此,原商評委裁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廣東伊茗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廣東伊茗公司在多個商品或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上百件商標,其中包括爭議商標以及眾多與他人知名商標相近似的商標,上述商標注冊行為具有明顯的復制、抄襲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標的故意,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而且違背了商標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價值,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屬於我國現行商標法規定中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據此,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廣東伊茗公司的訴訟請求。

廣東伊茗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一審法院未分析廣東伊茗公司所注冊的各件商標的知名度,不應認定其申請的所有商標均為知名商標﹔爭議商標注冊的不穩定性導致廣東伊茗公司未投入大量精力財力推廣爭議商標品牌,由此無從判斷其對爭議商標的后續使用符合注冊時的主觀狀態﹔廣東伊茗公司注冊多件商標屬於正常的商業行為,並未超出正常的商業經營需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DHC提交的証據能夠証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其在先使用在化妝用收斂劑、洗浴用化妝制劑等商品上的“蝶翠詩”商標已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廣泛影響力,廣東伊茗公司對此應當知曉。廣東伊茗公司在多個商品和服務類別上注冊了上百件商標,其中除爭議商標外還包括眾多與他人知名商標相近似的商標,且無証據証明廣東伊茗公司具有使用上述所有商標的意圖。廣東伊茗公司申請注冊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大量商標屬於大量注冊囤積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構成我國現行商標法規定中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爭議商標應予無效宣告。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廣東伊茗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王國浩)

行家點評

姚小娟 浙江天冊律師事務所 律師:根據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個人可以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上述規定的立法精神在於貫徹公序良俗原則,維護良好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營造良好的商標市場環境。

根據《商標審查及審理標准》規定,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是指明確有充分証據証明系爭商標注冊人採用欺騙手段以外的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等手段取得注冊的,其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公共利益。《商標審查及審理標准》中還列舉了3種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具體情形: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字號、企業名稱、社會組織及其他機構名稱、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包裝、裝潢等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大量商標,且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以欺騙手段以外的其他方式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屬於我國現行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

該案中,廣東伊茗公司在多個商品及服務類別上申請注冊了上百件商標,涉及到的知名品牌除“DHC”外還有“蘭芝”“嬋真”等,屬於大量注冊囤積商標的行為,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不具備注冊商標應有的正當性,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法院據此認定廣東伊茗公司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構成“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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