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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商標應具有區分度

2019年03月07日08:2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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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注冊商標應具有區分度

【案情簡介】

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撈神”商標無效宣告復審行政案作出判決,維持了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即爭議商標在“住所(旅館、供膳寄宿處)﹔備辦宴席﹔咖啡館﹔餐廳﹔飯店﹔快餐館﹔酒吧服務﹔假日野營住宿服務﹔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在“會議室出租”服務上予以維持。

趙宏澤於2016年5月19日對第13316969號“撈神”商標(2013年10月注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認為該商標與第9801160號“撈王”商標(2011年8月注冊)構成近似商標。

2016年11月17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被訴裁定。“撈神”商標權利人夏勝琪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分析】

商標近似是指兩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或者認定其來源之間有特定的聯系。該案中,爭議商標為文字商標“撈神”,引証商標為文字商標“撈王”,二者均包含“撈”字。同時,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使用在核定使用的服務上,均有“質量非常高(好)的”或者“質量屬於頂級的”等含義,故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的含義非常接近。如爭議商標和引証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服務上共存,易使相關公眾認為這些服務由相同主體提供,或者其服務的提供者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系,兩者構成近似商標。綜上,爭議商標和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其注冊違反了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判斷爭議商標和引証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應當從商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或者相關公眾是否會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因此,市場經營主體在注冊商標時,應當注意使自己的商標同已存在的商標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一定的區分度,以避免注冊不當留下法律風險。(江建中 王仲陽)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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