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讓企業從“走出去”到“走上去”
近年來,我國企業“走出去”步伐無論從深度還是廣度都有了極大拓展,與此同時,發達國家或地區利用其知識產權優勢,採用知識產權壁壘限制我國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我國企業在海外貿易或國際展會中因知識產權被訴、被查扣等現象屢見不鮮。值得欣喜的是,歷經海外市場的大浪淘沙,我國企業不再是屢被知識產權掣肘的拓荒者,而正在成為以技術自信、知識產權保護自信逐漸打造出知識產權“鎧甲”、勇敢地融入全球化競爭之中的弄潮者。
應對糾紛 迎難而上
新春伊始,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官網上接連發布消息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決定對我國皮卡車折疊蓋板產品、口袋打火機產品發起“337調查”。美國相關企業指控稱,我國對美出口、在美進口或在美銷售的皮卡車折疊蓋板產品侵犯相關專利權和商標權﹔口袋打火機產品侵犯相關商標權,請求美國際貿易委員會發起“337調查”,並發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知識產權訴訟作為競爭手段之一,國外企業或一些行業巨頭會揮舞起“專利大棒”試圖抑制我國企業在國外市場的崛起,盡管如此,我國企業並未退縮,在掌握技術、擁有知識產權為支撐的背景之下,不僅贏得了訴訟,也守住了市場。廣州市浩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洋公司)便是這樣一個例子。
2018年8月,一則我國LED舞台燈“337調查”案取得勝訴的消息刷屏網絡:浩洋公司在一起針對LED舞台燈“337調查”的法律抗辯中向ITC証明了其獨立研發、在先使用相關技術等事實,隨后,ITC裁定終止對浩洋公司的“337調查”。
2018年3月6日,電子元件商Fraen Corporation(下稱弗雷恩公司),向ITC提交了“337調查”申請,指控浩洋公司等6家中國企業出口的LED舞台燈侵犯其兩件專利權(專利號分別為:US.9772499及US. 9411083),請求ITC發布普遍排除令或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包括排除侵權LED照明設備及其組件進入美國市場﹔在60天復審期內對侵權LED照明裝置及其組件的進口施加保証措施等。
“一旦通過這次‘337調查’的禁令,不僅是浩洋公司會受影響,整個行業都將遭遇關稅處罰,甚至產品禁止出口到美國。”浩洋公司董事長蔣偉楷在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為了有效地應對訴訟,在商務部、行業協會等指導和幫助下,浩洋公司迅速成立了聯合應對小組,涵蓋法務、專利、技術、市場人員,第一時間對相關專利與產品進行深入分析,也快速地檢索與查找了行業內同類型產品的相關專利,形成了非常具體、有效的分析報告,在與律師深入溝通后,對起訴方的專利與訴求提出了100多個質疑點,使得對方申請延遲答復,並在法律抗辯中成功地向ITC証明了其獨立研發、產品不侵權、在先使用相關技術等事實。最終,浩洋公司在沒有簽署任何協議的情況下,迫使弗雷恩公司單方面提交了無條件終止對浩洋公司進行調查的動議。
2018年7月12日,ITC行政法官初裁同意弗雷恩公司對應訴企業終止調查動議。最終,ITC發布終裁公告,終止對中國LED舞台燈應訴企業的“337調查”。有業內人士表示,一般而言,在“337調查”案開始后,原告因為種種原因主動提出撤銷“337調查”的案件並不多見,而原告沒有撤案的情況下隻對一家被告無條件終止“337調查”,更為罕見。
“總體上看,早年的中國企業在面對海外知識產權糾紛時,大多選擇了回避,由於中國企業對海外訴訟程序不熟悉、訴訟花費高昂等,很多企業甚至因此放棄了海外市場。近年來,中國越來越多的高科技企業開始走出去,其中,敢於和國外競爭對手、專利許可公司(NPE)硬碰硬的中國企業也越來越多,而這得益於中國企業經濟實力的增強、國際視野的拓展和國際化知識產權人才的增多等,同時,也顯示出中國企業對開拓、佔領國際市場的決心。”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袁真富在接受本報採訪時表示,除了“337調查”之外,我國企業出海遇到的知識產權糾紛,從權利類型上看,最容易遇到的可能就是專利侵權糾紛﹔從權利主體上看,中國企業在海外遭遇的知識產權訴訟有不少是由NPE發起的﹔從發生領域來看,展會知識產權糾紛是需要重點關注的領域。
鍛造實力 見招拆招
今年1月10日,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國家知識產權局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從2018年我國知識產權統計數據來看,我國企業海外知識產權布局意識不斷加強。2018年,提交PCT國際專利申請100件以上的國內企業達到58家,較2017年增加14家。我國申請人提交的馬德裡商標申請數量在馬德裡聯盟中排名第三。
事實上,隨著我國企業核心競爭力的不斷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顯著加強,我國企業在走出去的過程中不僅能夠冷靜、積極、有效地應對國外知識產權糾紛,還能拿起知識產權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博得競爭優勢。
成立於1999年的朗科公司是閃存盤的發明者,目前,主要為閃存盤及閃存應用領域產品與解決方案。1998年,朗科公司創始人鄧國順、成曉華研發出了一種全電子式閃存外存儲方法及其裝置,於1999年11月14日提交了名為“用於數據處理系統的快閃電子是外存儲方式及其裝置”(專利號:ZL99117225.6)的專利申請,並2002年7月24日獲得授權。2004年12月7日,上述專利的同族專利在美國獲得授權(美國專利號:US6829672)。隨后,朗科公司圍繞上述專利建立了一個移動存儲領域的專利池,產品覆蓋閃存盤、手機、電視機、汽車電子等數碼電子產品。
2006年,因認為美國必恩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必恩威公司,PNY Technologies,Inc)侵犯其美國發明專利權(美國專利號:US6829672),朗科公司將必恩威公司起訴至美國得克薩斯州東區聯邦法院。隨后,必恩威公司與朗科公司達成庭外和解,並在2008年2月11日簽署了《和解協議》,規定朗科公司授權必恩威公司實施包括第US6829672號專利在內的一系列專利,必恩威公司向朗科公司繳納專利許可費。在《和解協議》履行過程中,朗科公司認為必恩威公司違反約定,遂將其違約行為向美國新澤西州聯邦地區法院提起了仲裁。2018年7月28日,朗科公司收到仲裁員Hon.William G.Bassler簽發的《最終裁決書》,裁定必恩威公司應繼續向朗科公司提交專利許可費報告,並按照2017年10月6日簽發的《部分最終裁決書》以及《和解協議》的內容向朗科公司支付專利許可費及利息771萬余美元。至此,歷時12年的糾紛終於告一段落。
“朗科公司的維權給我國企業的海外維權提供了新的思路,可以利用替代性糾紛解決(ADR)方案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比如,利用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包括知識產權許可合同糾紛、知識產權侵權糾紛和知識產權有效性糾紛等。”清華大學深圳研究生院副教授何雋表示。
在袁真富看來,我國企業出海,離不開全球化知識產權布局的投入、國際化知識產權人才的培養和海外知識產權風險的管控,而究其根本,更是要提高自主創新能力,錘煉自身實力,才能在全球化競爭中贏得一席之地。
(張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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