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制作者是否應享有“二次獲酬權”?業內人士有話說
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錄音制作者享有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4項鄰接權,但並不享有廣播權、公開表演權。如今,互聯網環境下傳統市場收入的萎縮使得錄音制作者對於廣播權與公開表演權的立法需求更為急迫。筆者認為,錄音制作者作為正當的鄰接權權利人,其取得錄音制品二次使用的獲酬權無論從理論分析、利益平衡或是市場需求的角度均具有正當性和現實合理性。
鄰接權賦權范圍需擴大
鄰接權的概念來自於大陸法系,指作品傳播者對其傳播作品過程中所作出的創造性勞動和投入而享有的權利。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中,並沒有明確的“鄰接權”概念,而是以“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進行概括。在我國著作權法修法進程中,於2014年發布的一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中曾將鄰接權定義為“相關權”。
對於鄰接權之賦權,許多學者從著作權權利人與鄰接權權利人利益平衡的角度,或是從鼓勵知識創造、維護市場秩序、增進公共利益的角度進行論証。支持觀點認為,鄰接權權利人作為具有一定創造性勞動的作品傳播者,其賦權的正當性均得到支撐。就音樂作品制作成錄音制品而言,錄音制作者對因其在錄音制品的制作、傳播過程中所做出的創造性勞動如剪輯、調音、音效、混響等而形成的、不完全等同於原作品之表達的成果,應享有相應的鄰接權。錄音制作者在音樂產業鏈中往往處於核心地位,是連接表演者、詞曲作者、媒體、音樂制作團隊的紐帶。根據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錄音制作者目前僅享有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與信息網絡傳播權4項財產權。權利范圍偏窄,不利於保護鄰接權人的利益和相關傳播產業的發展,有待在此次著作權法的修訂過程中予以加強。
二次使用獲酬權應支持
商業發行的錄音制品或其復制品,其“二次使用”區別於將錄音制品或其復制品進行少量的、非經營性的、私人的初始使用,而是將上述錄音制品或其復制品進行播放或以其他方式進行公開傳播。如在廣播電台、電視台使用錄音制品及復制件進行播放,營業場所的經營者使用錄音制品及復制件進行機械表演等錄音制品均屬“二次使用”。其受眾通常為超出錄音制作者所許可或所取得收益之范圍的不特定多數人。而錄音制作者作為正當的鄰接權權利人,其權利的賦予來源於自身與作品、與作品的傳播息息相關的創造性勞動之成果,因此錄音制作者鄰接權權利的范圍應與其成果所公開傳播的范圍等同。賦予錄音制作者廣播權、公開表演權,將這兩種權利納入錄音制作者鄰接權權利的范圍,具有理論上的正當性支持。
數字音樂時代,互聯網的發展對音樂產業的沖擊不容忽視。根據國際唱片業協會的統計數據,全球音樂市場已經經歷了15年的下滑。雖然2017年是全球錄制音樂市場實現增長的第3年,但2017年的行業總收入仍然隻有1999年的68.4%。錄制音樂產業依靠復制權、發行權獲得的收益急劇萎縮,在這種行業現狀之下,獲取二次使用之收益已經成為錄音制作者合理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2017年,廣播權和公開表演權的全球收入達23.6億美元,同比增長2.3%為5200萬美元,約佔行業總收入的14%。在巴西、丹麥、哥倫比亞、捷克共和國、芬蘭和阿根廷等一些國家,該項收入的佔比高達30%。
中國音樂市場的市場環境近年來在政府監管及權利人的推動下有了一定改善,市場規模也於2017年首次進入全球前十。然而錄音制作者未被賦予廣播權和表演權仍然使市場規模的進一步發展面臨困境。相比之下,對錄音制作者廣播權賦權持有反對意見的中國廣播和電視行業則發展迅速,目前已躋身世界前列。據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公布的數據顯示,2017年全國廣播電視實際創收達4841.76億元人民幣,約合697.5億美元,比2016年的4322.40億元人民幣,增加519.36億元人民幣,同比增長12.02%。而2017年,中國錄制音樂產業總收入則僅為2.9億美元,錄音制品在廣播電視行業的高額收入中所貢獻的市場價值無從體現。在產業規模相差如此懸殊、廣播電視行業完全有能力向錄音制作者支付費用的情況下,如選擇一味保護廣播電視行業的利益而非從利益平衡的角度考慮,則不符合現實的市場規律、不利於市場健康發展。由此可見,對錄音制作者賦予廣播權,從產業發展需要、各方利益均衡的角度而言是具有合理性的。
國際立法及經驗可借鑒
依照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錄音制作者對錄音制品的二次使用既無權許可也無權獲酬,因為錄音制作者僅有的4項權利中並不包括廣播權與公開表演權。從國際立法上看,表演者和錄音制作者對錄音制品享有廣播權、公開表演權則是國際版權保護中的一項重要內容。1961年的《保護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羅馬公約》)第十二條中首次規定了表演者及錄音制作者對錄音制品的廣播及公開傳播享有獲酬權,而於1996年訂立、我國於2006年加入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中第十五條也有同樣的規定。由於加入WPPT時國內立法對這一權利的保護存在缺失,因此我國當時對第十五條規定的“二次使用的獲酬權”作出了保留聲明。
如今我國加入WPPT已有十余年,隨著信息網絡的普及和錄音制品實體銷售的連年下滑,音樂的消費方式已發生巨變,廣播及電視台也不再是單獨的宣傳機構,市場化程度很高。錄音制品受到經營性二次使用時,也應考慮當今我國與國際市場形勢、立法現狀,參照國際條約對錄音制作者賦予鄰接權。
由此,錄音制作者作為正當的鄰接權權利人,其取得錄音制品二次使用的獲酬權無論從理論分析、利益平衡或是市場需求的角度均具有正當性和現實合理性。(廈門大學林秀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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