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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裝行業亟需披上法律“外衣”

2019年02月27日08:4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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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服裝行業亟需披上法律“外衣”

不久前,因認為兩家服裝公司未經授權將微信“捂臉”表情使用到服裝產品上,涉嫌構成著作權侵權和不正當競爭,騰訊公司將其起訴至法院。目前,該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服裝行業是一個對創新要求極高的行業,同時也是知識產權訴訟頻發的領域。那麼,對於服裝企業來說,在產品或設計涉嫌被侵權時,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正當權益呢?

筆者認為,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就必須區分和服裝設計有關的幾個概念,即服裝設計圖、服裝設計效果圖和服裝設計成衣。所謂服裝設計圖,是指引導服裝剪裁的設計圖案,包括輪廓走向、尺寸角度等,依據現行著作權法,在滿足獨創性的前提下,其屬於“為生產繪制的產品設計圖”,構成圖形作品﹔所謂服裝設計效果圖,是指模擬人體穿上服裝后所呈現的視覺效果的圖案,在滿足獨創性的前提下,構成“以線條、色彩構成的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的美術作品﹔所謂服裝設計成衣,是指依據服裝設計圖剪裁出來的批量終端產品。

在實踐中,大量的維權問題往往產生於服裝設計成衣所引發的侵權糾紛,其原因絕非偶然。成衣由兩類設計元素構成:成衣上附著的圖文設計和成衣本身的立體造型。對於成衣上附著的圖文設計而言,隻要符合作品獨創性的要求,可以構成著作權法上的“美術作品”﹔但對於成衣本身的立體造型而言,主張其構成“美術作品”或者“實用藝術作品”有時難以得到法院支持。究其原因,在於成衣本身的立體造型設計即使具有美感,也很難與衣服的實用功能相分離,而一項不能與功能分離的美感,是難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的,這就是著作權法上的“實用性和藝術性相互分離”原則。此項原則對世界各國產生了廣泛影響,並在我國的相關案件中得到承認。

除此之外,用著作權法來保護服裝設計成衣,究竟是主張“實用藝術作品”還是“美術作品”,在實踐中也存在著針鋒相對的兩種意見。筆者認為,選擇主張為“美術作品”,是服裝企業的優勢維權策略。這是因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將成衣主張為“美術作品”,隻需要証明成衣具有獨創性的美感設計,而主張為“實用藝術作品”,不但要証明成衣具有和美術作品標准一致的獨創性美感,還需要証明相應的設計具有實用功能。

不難看出,從証明成本和証明效率上說,主張為“實用藝術作品”並無優勢,正是由於這一原因,有知名學者曾就一個版權案例中涉及的物品是否具有實用性並構成“實用藝術作品”,而產生較大分歧。筆者認為,該爭論的意義非常有限。首先,是否具有實用性對於涉案物品是否構成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並無價值﹔其次,即使成功証明涉案物品構成“實用藝術作品”,但由於我國著作權法中作品類型中並無該類作品,有些法院並不認可這種作品類型,當事人仍然需要再次証明涉案作品在美感方面達到了類似“美術作品”的美感高度。

對於大部分服裝而言,其上所附圖文設計未必構成作品,而其本身的造型設計如前文所述有時也難以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那麼,這類服裝如果被他人模仿和抄襲,除了著作權法外,企業是否還有其他維權途徑?

筆者建議,一方面,可以將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服裝設計,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即將服裝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具有美感並適用於服裝制造的新設計,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另一方面,憑借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保護。如果服裝產品上的設計可以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裝潢”,他人仿造服裝的行為使得公眾對於仿造服裝和企業服裝之間發生混淆,企業就可以憑借反不正當競爭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他人未經許可按照某企業服裝設計圖式樣制作服裝,很難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侵權,因為在我國司法實踐中,從圖紙到成品的“二維到三維”的“制造”並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復制”。但是,對於這種行為,服裝企業同樣可以嘗試援引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維權。(袁 博)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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