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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果公司一審被判侵權

2019年02月27日0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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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奇果公司一審被判侵權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本報訊 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對原告捷成華視網聚(常州)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下稱捷成公司)與被告北京奇果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奇果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定奇果公司賠償捷成公司4萬余元。該案宣判后,奇果公司提起了上訴。

捷成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稱,其依法享有電視劇《利箭縱橫》(下稱涉案電視劇)的獨佔性信息網絡傳播權。奇果公司未經許可,在其運營的手機應用“電視家瀏覽器”中提供了涉案電視劇的在線播放服務,侵犯了捷成公司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庭審過程中,奇果公司否認侵權,辯稱其提供的是搜索鏈接服務,涉案電視劇是跳轉到第三方網站樂視網(www.le.com)上進行播放,其無法知曉樂視網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並且,奇果公司無法知道涉案電視劇是未經合法授權傳播的作品,對直接侵權行為不具有認知能力,不存在明知或應知的主觀過錯,不構成幫助侵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電視劇的播放過程中未顯示網址等信息,僅在進入播放和播放完成后短暫出現了樂視網的頁面內容,但播放均在“電視家瀏覽器”界面中完成,屬於奇果公司的控制范圍﹔同時,在“電視家瀏覽器”應用中搜索涉案電視劇,影片簡介等信息均直接展示在該應用界面中。綜上,法院認為,現有証據無法証明奇果公司提供的是搜索鏈接服務,認定奇果公司直接提供了涉案電視劇的在線播放服務,其行為構成侵權,法院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點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原告有初步証據証明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了相關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但網絡服務提供者能夠証明其僅提供網絡服務,且無過錯的,人民法院不應認定為構成侵權。判斷行為人是否為搜索、鏈接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直接關系到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故在實踐中應當結合在案証據具體判斷,通常需要考慮侵權行為的表現方式及被告是否有相反証據。從表現方式上,應就作品的搜索結果、播放過程中展現的具體信息、播放界面等方面綜合進行考量,搜索結果是否特定、播放前是否有明顯的跳轉、播放界面對影片的具體介紹等均可作為判斷要件﹔從相反証據上,主要看被告能否提供合作協議、抓包証據等証明其僅提供鏈接服務。

(一點陽光)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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