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令牌引糾紛,一審判賠近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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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件動態令牌的專利引發了一起賠償額近百萬元的專利糾紛。
2月19日,飛天誠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天誠信)發布公告稱,法院已針對其起訴北京信安世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安世紀公司)、武漢信安珞珈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信安珞珈公司)專利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92.6萬余元。隨后,信安世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索賠五百萬
成立於1998年的飛天誠信是一家智能卡操作系統及數字安全系統整體解決方案的提供商和服務商,在身份識別、交易安全等多個領域為用戶提供服務和解決方案。
2008年5月22日,飛天誠信提交了一件名為“一種新型認証設備”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於2009年2月25日獲得授權(專利號:ZL200820108005.6)。該專利技術應用於飛天誠信自主研發的動態令牌,目前,這款產品已廣泛應用於各大銀行。
飛天誠信訴稱,信安世紀公司、信安珞珈公司未經其許可,擅自制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侵犯涉案專利權的產品。2017年2月13日,飛天誠信向山東省濟南市泉城公証處提交保全証據公証申請,取得了外殼標有信安世紀公司和信安珞珈公司商標的動態令牌。飛天誠信通過對公証取得的動態令牌與涉案專利進行比對分析發現,該產品已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4、5的保護范圍,已侵犯其專利權。據此,飛天誠信將信安世紀公司和信安珞珈公司起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17萬余元。
對於上述指控,信安世紀公司、信安珞珈公司均稱並未侵權,其辯稱,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技術方案是現有技術﹔經勘驗,涉案產品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有很多不同之處,涉案產品並未落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飛天誠信是相關行業標准的撰寫人,其提出該案訴訟並要求高額賠償存在惡意,請求法院駁回其所有訴訟請求。
一審判侵權
被訴侵權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如果侵權成立應如何確定賠償額成為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該案的焦點問題。
庭審中,雙方關於涉案產品是否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1進行了激烈辯論,法官當庭對涉案產品進行了勘驗,並確定涉案產品中必然設置有存儲電路,由主控芯片將生成的動態口令存儲在存儲電路中,以控制顯示屏顯示動態口令。據此,法院認定,涉案產品能夠實施完整的技術方案,完整包含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4、5的全部技術特征,落入了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
為証明自己並未侵權,信安世紀公司和信安珞珈公司主張現有技術抗辯,並提交了反証。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現有技術抗辯是否成立,要看涉案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技術特征是否屬於與現有技術公開的技術特征相同或等同的技術特征。在反証中,該現有技術涉及一種終端,具體是小靈通或手機終端,而涉案產品動態令牌是一種專門完成認証用途的新型認証設備,兩者在應用場景上存在明顯差異,因此,法院認定,涉案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的技術特征並不屬於現有技術。此外,由於現有証據不能証明信安珞珈公司參與了涉案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令信安世紀公司侵犯了飛天誠信的專利權。
判賠近百萬
在該案中,飛天誠信主張經濟損失賠償額為500萬元,最終,法院判賠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92.6萬余元。
作為飛天誠信的承辦律師,北京博遵律師事務所所長馬佑平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庭審中,飛天誠信向法院提供了多份採購合同,主張以8.45元作為專利產品的銷售單價。根據飛天誠信年度報告中有關動態令牌的毛利率財務數據,主張專利產品的平均毛利率為34.88%,由此得出單個專利產品的平均利潤為2.95元。信安世紀公司、信安珞珈公司向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包商銀行、華夏銀行等多家銀行銷售涉案產品數量為94萬支,由此計算出飛天誠信的經濟損失為277萬元。此外,飛天誠信因認為兩被告存在故意侵權的主觀故意,應適用懲罰性賠償,故主張經濟損失賠償額為500萬元。”
信安世紀公司、信安珞珈公司對飛天誠信主張的賠償額不予認同,其隻認可飛天誠信統計的其向山東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華夏銀行的銷售數量,總共為75萬支﹔同時,其認為飛天誠信主張的利潤是毛利潤,應當按淨利潤計算,並按涉案專利技術貢獻比例確定賠償額。此外,兩被告表示其不存在惡意侵權情形,原告主張的賠償額明顯過高,遠超其實際損失。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飛天誠信主張每個專利產品的利潤為2.95元尚屬合理范圍,但也需要考慮該利潤為毛利潤,而非淨利潤﹔信安世紀公司銷售涉案產品的數量至少為75萬支﹔涉案專利僅是涉案產品中的一部分,確定經濟損失應考慮涉案專利的技術貢獻比例,據此,法院酌定信安世紀公司賠償飛天誠信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92.6萬余元。
針對該案判決,信安世紀公司高級副總裁丁純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信安世紀公司的主要業務為信息安全產品的研發、生產及銷售。動態令牌產品只是公司在發展過程中根據客戶的強烈需求推出的一個階段性產品,2016年,公司根據終端市場變化情況已經停止生產、銷售動態令牌。具體到該案,一審判決將挑戰型口令的數字鍵認定為‘允許生成動態口令的觸發信號’的觸發電路,進而認為數字鍵具有防止誤觸的效果,該結論違背了動態令牌的基本常識。信安世紀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
“在該案一審判決前,飛天誠信已收到其與信安世紀公司、信安珞珈公司的另一起終審判決書,對方已經履行賠償200萬元經濟損失的判決。”飛天誠信副總經理陸舟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面對市場上的侵權行為,飛天誠信絕不姑息,堅決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未來,飛天誠信要讓知識產權成為捍衛自身合法權益的利器,用知識產權構筑企業穩固發展的銅牆鐵壁。(本報記者 馮 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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