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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表演該如何確權?

2019年02月27日08:3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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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舞蹈表演該如何確權?

2月15日,中國殘疾人藝術團發布了一份侵權聲明稱,浙江衛視於2月15日播出的《王牌對王牌》欄目中,由演員關曉彤領銜表演的舞蹈《千手觀音》涉嫌著作權侵權(本報於2019年2月22日第11版曾作相關報道)。事實上,在實踐中,因為舞蹈表演而引發的法律糾紛並不少見,比如,今年2月,廣西南寧18歲少女陸某糾集約100人持刀具、鋼管等與他人聚眾斗毆,而該刑事案件的起因,就在於陸某懷疑自己原創的“社會搖”舞步被他人抄襲。那麼,舞蹈作品究竟是什麼,應當如何正確維權?

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達思想情感的作品。在王樂君訴環宇激光工程上訴案中,法院對於舞蹈作品的內涵做出了具體的闡述,即“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動作設計及程序的編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來記載……動作是舞蹈構成的重要元素,而有完整的構思、融入了感情加上合拍的動作形成的舞蹈就成為了舞蹈作品,通常還伴有音樂、燈光、服裝等藝術手段的配合”。不難理解,舞蹈動作是舞蹈作品非常重要的組成要素,但是,眾所周知,人體所能呈現的單個動作從樣式上來說是有限的,而且很多早已進入公有領域,因此,筆者認為,單個的舞蹈動作難以構成舞蹈作品,而隻有一系列流暢連接、能夠表達某種藝術思想的連續性舞蹈動作,才能構成舞蹈作品。從這個意義上來說,也可以將舞蹈作品視為一種特殊的匯編作品。舞蹈作品的載體並不限於演員的現場表演這一種形式,而是包括舞譜記錄、文字描述、動作標記、繪圖示意或者錄制下的舞蹈畫面,有時甚至表現在舞蹈老師口口相傳的指導之中。那麼,究竟什麼樣的舞蹈表演可以構成舞蹈作品從而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呢?

筆者認為,首先,對於傳統舞蹈而言,一般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流傳於世的很多著名舞蹈的常規舞步、造型、動作,很多都是古人所創,流傳至今已經成為公有領域舞蹈創作的通用動作,任何人均可使用。例如,“秦王破陣舞”相傳為唐太宗李世民所創的著名宮廷樂舞,又名《七德舞》。由於此類舞蹈已經遠遠超過著作權法的保護期限,因此早已進入公有領域,而在此基礎上進行的各種微小改動也不會形成新的智力成果,因而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其次,對於實用性的舞蹈而言,一般難以構成作品。對於某些實用性的舞蹈而言,動作設計的要點是功能性的,而非藝術性的,這就導致此類舞蹈難以被納入作品范疇,究其本質,作品重在美感表達而非實用功能,舞蹈中的藝術性部分如富有美感的形體動作才是著作權法所要關注的部分,如果該藝術性的部分具備充分的獨創性,那就可以構成作品。而對於常見的實用性較強的動作套路如廣播體操而言,由於其動作設計本質上是一種健身方法、步驟或程式,實用有余而藝術不足,除非達到特別的藝術美感,否則難以構成作品。例如,《五禽戲》是中國傳統養生的一個重要功法,作者據說是華佗,但是,即使華佗活到現在,《五禽戲》也無法作為舞蹈作品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為其主要體現的是強身健體的功能,而非藝術的美感。前面所說的藝術美感,是指通過形象反映生活、表現思想感情所達到的准確、鮮明、生動的完美程度。

最后,具有觀賞性的舞蹈,才可以構成舞蹈作品。值得注意的是:第一,某些舞蹈雖然具有功能性的要素,但兼具美感,如果其美感表達和功能性要素可以分離,就仍然可以構成舞蹈作品,例如某些冰上芭蕾。第二,某些以傳統舞蹈為基礎改編的現代舞蹈,隻要加入了獨創性的重新編排,就仍然可以構成舞蹈作品。例如,《千手觀音》的造型最早出現在漢唐時期的壁畫中, 此后在許多石刻、廟宇壁畫以及宮廷和民間舞蹈中都出現過,但是,如果現代人在原有舞蹈基礎上進行了獨創性的改編,對步法、手勢、動作、伴奏、服裝、燈光、布景等重新進行安排和設計,就仍然可以構成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舞蹈作品。(孟 馬)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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