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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注冊商標標志之上添附自身字號或商標的行為被法院敲“警鐘”——

“竹葉青”不能使用“青花瓷”了?

2019年02月22日08:17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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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竹葉青”不能使用“青花瓷”了?

提及“竹葉青”與“青花瓷”,熟悉白酒的人並不陌生。雙方在白酒市場展開激烈競爭的同時,因為一件“竹葉青青花瓷”商標而產生了紛爭。

近日,雙方糾葛有了新的進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支持了北京青花瓷酒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青花瓷酒業)的上訴,駁回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杏花村汾酒廠)的訴訟請求,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對第12886964號“竹葉青青花瓷”商標(下稱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的裁定最終得以維持。

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發布的第1633期商標公告顯示,爭議商標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冊已被宣告無效。

緣何起糾紛?

引發雙方產生此番糾葛的爭議商標,是由杏花村汾酒廠於2013年7月9日提出注冊申請,后經核准注冊,核定使用在開胃酒、葡萄酒、酒(飲料)、米酒、黃酒等第33類商品上。

2016年7月25日,青花瓷酒業針對爭議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爭議商標與其在先核准注冊的第1768947號“青花瓷”(下稱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且杏花村汾酒廠利用自己的“竹葉青”商標隨意附加青花瓷酒業已經獲准注冊的“青花瓷”商標,侵害了青花瓷酒業享有的在先商標專用權。

經審查,商評委於2017年2月28日作出裁定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屬於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而且爭議商標完整包含引証商標,兩者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消費者在隔離狀態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而杏花村汾酒廠提交的証據不足以証明爭議商標經宣傳使用可與引証商標相區分,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商評委裁定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杏花村汾酒廠不服商評委所作裁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稱,爭議商標和引証商標差別顯著,不構成近似商標﹔青花瓷酒業曾是杏花村汾酒廠的酒產品經銷商,引証商標為其將杏花村汾酒廠產品的包裝形態作為商標的惡意注冊,而且引証商標在酒類產品上顯著性較弱﹔爭議商標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和相對的市場影響力,是杏花村汾酒廠酒類產品商標重要的組成部分,如果不能有效地給予保護,必將嚴重損害其品牌效應。

經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從主要識別部分來看,“青花瓷”作為瓷器或紋樣名稱,通常相關公眾會將其與酒類產品包裝相關聯,因此其在酒類商品上不具備較強顯著性﹔同時,杏花村汾酒廠生產的“竹葉青”酒具有一定知名度,“竹葉青”使用在酒類商品上與杏花村汾酒廠之間存在較強的對應關系,因此,爭議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應為“竹葉青”。雖然從整體上來看爭議商標完整包含引証商標,但相關公眾能夠基於爭議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進行商品來源判斷以及與引証商標相區分,不至混淆。綜上,法院認為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據此於2018年3月28日一審判決撤商評委所作裁定,並判令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

為何被無效?

商評委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的核定使用商品屬於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爭議商標完整包含了引証商標的全部文字,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青花瓷酒業亦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均為文字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若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或認為二者在商品來源上存在特定關系二者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青花瓷酒業主張杏花村汾酒廠未提供証據証明爭議商標通過宣傳使用,已經獲得了與引証商標相區分的顯著性,而且不會造成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此外,杏花村汾酒廠利用自己的“竹葉青”商標隨意附加青花瓷酒業已經獲准注冊的“青花瓷”商標,已經侵害了青花瓷酒業享有的在先商標專用權。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完整包含了引証商標的全部內容,二者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使用上述商標的商品來源於同一市場主體或者彼此之間存在特定關系﹔雖然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在字體上存在區別,但上述差異過於細微,不足以對商標的近似判斷產生實質性影響。據此,法院認為綜合考慮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情況,在爭議商標完整包含引証商標、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較為近似的情況下,應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同時指出,即使杏花村汾酒廠認為其企業名稱具有較高知名度而引証商標的顯著性較弱甚至不應獲得保護,也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提出相關主張以消除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而非如同爭議商標的注冊一樣,在他人商標目前仍為有效注冊商標的情況下,徑行在他人注冊商標標志之上添附自己的字號或商標而謀求新的商標注冊。基於上述考慮,法院認為應當尊重引証商標作為在先有效注冊商標的法律效力,認定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而對其予以無效宣告。

綜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杏花村汾酒廠的訴訟請求。(本報記者 王國浩)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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