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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子未授權,不能隨意賣?

2019年02月21日08:3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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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種子未授權,不能隨意賣?

圍繞小麥品種“鄭麥366”品種權問題,引發了一起涉及多家企業的植物新品種權糾紛。近日,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陝西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西安博農種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博農公司)起訴渭南博杰農業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博杰公司)、富平縣創征家庭農場(下稱創征農場)、富平縣留古程鄭福戰糧行(下稱福戰糧行)、臨渭區永義農資經營部(下稱永義經營部)四被告侵犯植物新品種權上訴案。

近年來,我國植物新品種訴訟呈現逐漸增多、判賠額不斷提高的趨勢。對此,有專家表示,植物新品種訴訟不斷增多對於加強該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具有積極意義,不僅促使品種權人積極保護育種創新成果,還警示潛在的品種侵權行為人應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品種權許可。

小麥品種引紛爭

小麥品種“鄭麥366”是由河南省農業科學院研發並取得植物新品種權,2005年,國家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該品種屬於早中茬種植的小麥品種。

博農公司在起訴書中稱,“鄭麥366”品種權人是河南省農業科學院。該品種屬於半冬性、矮杆、大穗、高產、早熟的小麥品種,在陝西地區深受種植戶歡迎,經濟價值和市場潛力巨大。2016年5月25日,河南省農業科學院授權河南省農業科學院小麥研究所代為處理“鄭麥366”植物新品種權的許可事宜,其中包括授權合作企業在品種推廣區開展維權事宜。之后,河南省農業科學院小麥研究所與博農公司簽訂合同,授權博農公司在陝西省范圍內獨家生產、銷售“鄭麥366”種子及維權事宜。

2017年8月,博農公司發現,博杰公司未經許可正在銷售“鄭麥366”種子,遂向陝西省渭南市臨渭區種子管理站進行了舉報。2017年8月9日,臨渭區種子管理站查明博杰公司於2017年8月累計銷售侵權種子16萬余斤,給博農公司造成經濟損失20萬余元。此外,博農公司還發現創征農場、福戰糧行、永義經營部也正在銷售“鄭麥366”種子。

博農公司認為,博杰公司、創征農場、福戰糧行、永義經營部未經其許可,在陝西省境內擅自銷售“鄭麥366”小麥種子的行為侵犯其植物新品種權,且數量較大,性質和情節嚴重,故將四被告起訴至陝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西安中院),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43.6萬余元。

被告均稱未侵權

針對博農公司的起訴,四被告均進行了應訴。博杰公司辯稱,其銷售的“鄭麥366”種子來源合法,已取得河南秋樂種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秋樂公司)的授權。在有人舉報其涉嫌侵權后,其與秋樂公司進行了溝通,已將涉案種子全部退回,未給原告造成經濟損失,不應承擔侵權責任。

創征農場、福戰糧行、永義經營部均辯稱,其購買的“鄭麥366”小麥種子進貨途徑合法,均從博杰公司購買,博杰公司已經獲得秋樂公司授權,而秋樂公司獲得了涉案品種權人河南省農業科學院的授權,因此,其並未侵權。此外,創征農場、福戰糧行還強調,其屬於終端用戶,經營的是家庭農場,從事小麥、玉米種植,從博杰公司訂購涉案種子的目的是自己使用,不存在商業銷售行為﹔同時,秋樂公司、博杰公司在陝西省渭南市銷售涉案種子與博農公司在陝西省銷售涉案種子出現爭議,應屬於其與河南省農業科學院的技術轉讓合同糾紛,不應按照侵犯植物新品種權進行起訴。

西安中院經審理后認為,在該案中,行政管理部門已對博杰公司、永義經營部存在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進行過處罰,因此,法院認定博杰公司、永義經營部侵犯了博農公司的植物新品種權。此外,根據行政管理部門對創征農場、福戰糧行銷售假種子的處罰決定,法院認定其侵犯了博農公司的植物新品種權。據此,西安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權等。

隨后,博農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陝西高院提起上訴,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陝西高院於近日對該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博杰公司辯稱,其與秋樂公司簽署了涉案種子的許可合同,其有權在陝西省渭南地區銷售涉案種子,不具有侵權行為。在行政管理部門對其進行檢查后,其向秋樂公司退還了所有涉案種子,未獲得任何利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創征農場、福戰糧行、永義經營部均辯稱,涉案種子有合法來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陝西高院當庭未作出判決。

加強保護促創新

從實踐來看,我國越來越多的植物新品種權糾紛開始通過訴訟解決,該領域的訴訟數量逐漸增多,且判賠額度開始大幅提升。

中國社會科學院知識產權中心副研究員李菊丹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採訪時介紹:“目前,我國植物新品種訴訟呈現以下趨勢,一是植物新品種訴訟數量呈上升趨勢,這是由投入市場的植物新品種數量不斷增多所決定的﹔二是當事人通常出現系列糾紛,這是由於這些當事人之間存在較為復雜的合作育種與合作商業開發的關系,因沒有處理好相關法律關系導致合作破裂,進而選擇通過訴訟解決糾紛﹔三是該領域出現多起高判賠額案件,這與涉案植物新品種經濟效益好、種植面積廣、生產數額大、涉案時間長等因素有關。”

我國植物新品種侵權訴訟數量的不斷增多,且出現多起典型案例,對於我國加強植物新品種保護具有積極意義。李菊丹表示:“這些典型案例有利於提升我國品種權保護的商業價值,促進育種企業積極提交品種權保護申請,保護自己的育種創新成果﹔同時,對潛在的品種侵權行為人是一種警示,提醒他們應通過合法途徑獲得品種權許可。”

為植物育種創新提供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是現代種業發展的基礎和源泉,隻有加強保護,才能提高企業育種創新的積極性。在李菊丹看來,植物新品種保護還需多管齊下,在立法層面,應提升植物新品種保護的立法層級,盡快啟動植物新品種保護法的立法工作,並及時制定實質性派生品種制度和擴展品種權的權利行使環節和保護對象﹔在執法層面,要加強農業行政執法,採取有效措施打擊假冒套牌、一品多名和一名多品等隱形品種權侵權行為,淨化種子市場競爭秩序。

“對於從事植物育種創新的企業和個人來說,其應依法保護自己的創新成果,在與他人合作的時候明確各自的權利范圍和實施條件﹔同時,選擇專業的知識產權人才,為植物新品種保護提供高質量的知識產權服務,並將知識產權保護理念貫穿商業開發活動,最大限度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李菊丹建議。(本報記者 馮 飛)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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