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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變化組合積木專利糾紛案一審有果

2019年02月13日08: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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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近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南京中院)對童心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童心園公司)就汕頭市澄海區樂健體育用品廠(下稱樂健廠)、汕頭市索沃兒童用品有限公司(下稱索沃公司)、南京斐星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斐星益公司)侵犯其“多變化組合積木”實用新型專利權(專利號:ZL201620274077.2)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樂健廠立即停止生產、銷售,索沃公司、斐星益公司停止銷售、許諾銷售涉案產品﹔樂健廠賠償童心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萬元。

童心園公司訴稱,其是“多變化組合積木”實用新型專利權人,該專利用於雪花片產品,主要用於培養兒童創意建構及圖像思考能力,自投放市場以來,深受消費者喜愛。童心園公司發現樂健廠、索沃公司、斐星益公司未經授權擅自使用該專利技術,制造並銷售涉案產品,對其造成了較大的市場沖擊,故訴至南京中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萬元。

三被告辯稱,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中,對於第一積木單元的“卡齒”和第二積木單元的“齒孔”沒有明確的定義,屬於功能性技術特征,故被訴侵權產品未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比對,雖被訴侵權產品兩個積木單元卡接后實現小雪花片轉動屬於增加的技術特征,但不影響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索沃公司、斐星益公司銷售的涉案產品均具有合法來源,兩公司僅為涉案產品銷售商,沒有生產行為,故不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樂健廠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與涉案專利的技術特征相同。據此,法院判決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樂健廠賠償童心園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萬元。

目前,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鄭斯亮)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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