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擰緊“保護鎖” 侵權踩下“急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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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証難、賠償低、周期長是知識產權保護中的“老大難”。不久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作為推廣相關改革舉措的8個區域之一,上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激發創新主體活力。2018年,上海全市法院各類知識產權案件審結量同比增長四成。數量大幅上升的背后是上海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機制創新,訴訟保全、簽發調查令等舉措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有力保障。
知識產權保護是激勵創新的基本手段。不久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廣第二批支持創新相關改革舉措的通知》,提出推廣“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審判”“以降低侵權損失為核心的專利保險機制”等舉措,進一步健全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激發創新主體活力。作為推廣相關改革舉措的8個區域之一,上海在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方面有哪些探索?
難題
侵權案件高額賠償的背后,是爭分奪秒保全証據
“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505萬元。”都說知識產權案件賠償難,去年,一起侵權案件的一審判決結果,打破了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辦理侵權案的賠償額紀錄。
作為原告的達索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索公司”)為何如此幸運?這背后,是爭分奪秒的証據保全。
達索公司是CATIA系列計算機軟件作品的著作權人,該公司發現,某電動車技術公司在各大人才招聘網站發布消息,招聘熟練運用CATIA軟件的專業技術人員,招聘人數遠遠超過該公司購買的正版CATIA軟件數量。
達索公司認為該公司疑似侵權,遂向法院起訴,同時申請訴前証據保全。法院審查后,很快做出保全裁定。執行法官以抽樣檢查方式對被告公司的電腦實施保全,並全程錄像。結果顯示,所抽檢的18台電腦中,僅有2台電腦沒有安裝過CATIA系列軟件的記錄,電腦中安裝的侵權軟件超過了該公司購買正版軟件數量。
在這些証據基礎上,法院根據雙方提交的有關軟件銷售價格、已查明侵權數量、被告主觀惡意等因素,最終確定了1505萬元的賠償額。
“導致‘賠償難’的原因有很多,‘舉証難’是很重要的一條,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可以為全面保護知識產權提供程序保障。”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陳惠珍表示,通過証據保全,依法獲取侵權人具體侵權行為及侵權規模等方面的証據,為認定侵權事實、確定侵權責任打下堅實的基礎﹔而財產保全,在一定程度上堵塞了侵權人隱匿財產的后路,有利於促成糾紛的和解和責任的履行﹔行為保全,則為侵權損害后果的蔓延和即發侵權踩下“急剎車”。
據了解,截至2018年底,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共裁定支持當事人訴訟保全申請820件,為案件有效審理和糾紛化解打下堅實基礎。
突破
明確“有利於權利保護”原則,讓紙面權利變成可以實現的權利
除了舉証難,賠償低、周期長也是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面臨較多的問題。一些知識產權權利人遭受權利侵害后,花了大量的時間、精力、金錢打官司,卻因侵權行為難以認定、無形損失難以評估而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濟,“贏了官司,輸了市場”。
“要破除‘老大難’問題,需要從制度層面的完善,構建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機制。”上海高院知識產權庭庭長劉軍華說。
“加大知識產權司法保護,首先要明確‘有利於權利保護’的原則,讓紙面的權利變成可以實現的權利。”劉軍華說。在這個原則的基礎上,上海高院結合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實際,制定《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若干意見》,列出20條舉措,目標是構建起3個機制——有利於侵權事實查明的証據審查機制﹔有利於知識產權價值實現的損害賠償機制﹔有利於糾紛及時有效解決的案件裁判機制。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積極探索的訴訟保全措施,就屬於有利於侵權事實查明的証據審查機制。在這個機制下,法院鼓勵法官強化訴訟証據規則運用,以准確查明案件事實,包括鼓勵當事人充分利用公証、電子數據平台等第三方保全証據方式收集、固定証據等等。
據統計,2018年,上海全市法院受理和審結各類知識產權案件數量大幅上升,共受理22591件、審結22006件,同比分別增長42.9%和40.03%。
長效
呼吁豐富取証手段,倡導各界合力讓調查証據不再“碰壁”
不過,在浩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潘潤清看來,在知識產權案中,能夠獲較高賠償數額的仍然在少數。“能夠查明原告損失和被告侵權獲利的知識產權侵權案極少,大多由法院在適用法定賠償原則基礎上酌定賠償數額。”潘潤清說。她代理一家企業法律事務,前前后后打了近30起知識產權侵權案,平均賠償額約3萬元。
“目前,能夠獲得較高賠償額的大都是提供了侵權行為持續時間、規模、侵權產品使用或銷售的較為具體、確切的証據的案件。”陳惠珍分析說,“比如,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涉案公司一般有固定辦公或者經營場所、有用於運營的設備,侵權証據相對容易固定。相比較而言,專利侵權案件,除了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技術方案的比對耗時長、專業性強外,侵權規模方面的証據較難獲取。”
“這就需要我們在以往司法實踐的基礎上,進一步探索,豐富取証手段。比如,向律師簽發調查令,授權律師及時調查收集証據。”劉軍華說。在上海高院《關於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若干意見》中,還提出要探索証據出示令制度,依法制裁舉証妨礙行為。“經審查,証據確為一方當事人控制且與案件審理具有重要關聯,可以根據申請向當事人出具証據出示令,責令一方當事人提交証據。”
據了解,對“20條意見”當中涉及的一些法律適用具體問題,上海高院還會進一步出台指導意見,便於各級法院法官參照執行。
制圖:蔡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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