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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實際解決技術問題的認定對創造性評價的影響

2019年02月11日09:0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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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想了解發明實際解決技術問題的認定對創造性評價的影響?看這裡

編者按:在創造性判斷中,當發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相比存在多個區別技術特征時,需要綜合考慮所有的區別技術特征,對於相互關聯的區別技術特征,應當將其作為一個整體來確定發明相對於最接近現有技術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本文作者將通過具體案例來論述發明實際解決技術問題的認定對創造性評價的影響,一起來看看吧。

如果創造性判斷所基於的最接近現有技術與發明所描述的背景技術不同,應在全面考慮發明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該所基於的最接近現有技術之間的所有區別技術特征的基礎上,重新客觀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當發明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該最接近現有技術相比存在多個區別技術特征時,在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和技術啟示的判斷中,應綜合考慮所有的區別技術特征。

 案情介紹

發明專利申請涉及一種粉末火炸藥失重式螺旋加料機。現有的失重式螺旋加料機在需要精確定量加料的化工和醫藥行業應用尤為廣泛。實際應用中,火炸藥粉末會進入螺旋加料機的轉軸縫隙引起摩擦爆炸,典型的改進措施是在轉軸部分採用軸封和氣封的雙重密封,阻止粉末顆粒進入軸承縫隙。這種方式在日積月累的加料工作中仍然存在軸承縫隙內沉積物料的現象,不利於軸承縫隙表面沉積粉末的及時清理,導致失重式螺旋加料機的應用受到限制。

發明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1如下:一種粉末火炸藥失重式螺旋加料機,包括電機(1)、軸承箱(2)、下料槽(3)、料斗(4)、螺杆(5)、進料槽(6)、電子秤(7)、防塵蓋(8)、固定支座(11),下料槽(3)設有出料口(10)﹔料斗(4)設有進料口(9)﹔進料槽(6)連接在料斗(4)和下料槽(3)之間﹔軸承箱(2)連接電機(1)和螺杆(5)﹔電機(1)、軸承箱(2)、下料槽(3)、料斗(4)、螺杆(5)、進料槽(6)成一整體簡支在電子秤(7)上﹔電子秤(7)安裝在固定支座(11)上﹔其特征在於,所述電機(1)、軸承箱(2)在下料槽(3)的一側,料斗(4)在下料槽(3)的另一側。

對比文件1涉及膨化硝銨炸藥連續混藥專用配料控制裝置。給料系統包括防爆電機、軸承座、聯軸器、給料螺旋、料倉和計量斗。

 案例淺析

在發明專利申請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文件1是否具備創造性的判斷中,根據創造性判斷的三步法,應當首先基於兩者之間的區別技術特征來確定權利要求1相對於對比文件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然后再判斷現有技術是否給出將所述區別技術特征應用到對比文件1以解決上述技術問題的技術啟示。

將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相比,其區別在於:發明專利申請保護的是一種失重式螺旋加料機,包括電子稱、防塵蓋和固定支座,電機、軸承箱在下料槽一側,料斗在下料槽的另一側﹔電機、軸承箱、下料槽、料斗、螺杆、進料槽成一整體簡支在電子稱上,電子稱安裝在固定支座上。

可見,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1之間存在多個區別技術特征。通過考察上述區別技術特征可知,其中的特征“失重式螺旋加料機,其包括電子稱、防塵蓋和固定支座,電機、軸承箱、下料槽、料斗、螺杆、進料槽成一整體簡支在電子稱上,電子稱安裝在固定支座上”是對螺旋加料機類型的限定,而其余特征“電機、軸承箱在下料槽一側,料斗在下料槽的另一側”是對電機、軸承箱、下料槽和料斗之間相互位置關系的限定。

根據發明專利申請說明書的記載,考慮到現有能實現精確定量加料的失重式螺旋加料機存在火炸藥粉末會進入螺旋加料機的轉軸縫隙引起摩擦爆炸的安全問題,失重式螺旋加料機的應用受到限制,因此本申請對現有失重式螺旋加料機作出改進,以使其能夠用於火炸藥物料的加料,進而解決上述技術問題。可見,該專利申請是在失重式螺旋加料機基礎上作出的改進,其通過對現有失重式螺旋加料機中電機、軸承箱、下料槽和料斗之間相互位置的改變,使其能夠用於火炸藥物料的加料並保証安全性,取得防止火炸藥摩擦爆炸的有益效果。具體到權利要求1中,區別技術特征“電機、軸承箱、下料槽、料斗、螺杆、進料槽成一整體簡支在電子稱上”體現了其要求保護的是失重式螺旋加料機,權利要求1中其他區別技術特征“電機、軸承箱在下料槽一側,料斗在下料槽的另一側”是對該類型加料機各部件位置關系的限定。由此,上述兩個部分的技術特征彼此之間存在關聯,不能孤立對待。所以,整體考慮所有區別技術特征,能夠確定該權利要求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失重式螺旋加料機用於粉末火炸藥加料時存在的安全性問題。對比文件1並非失重式螺旋加料機,並且已採用防爆電機保証設備安全運行,本領域技術人員在此基礎上難以提出失重式螺旋加料機用於粉末火炸藥加料時存在安全性的問題,亦沒有動機通過改變對比文件1中各部件間的位置關系來解決該問題。反之,如果將上述兩個部分的技術特征割裂開來,則會得出其解決的技術問題分別為如何設置各部件間的相對位置以輸送物料以及如何稱重,進而認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容易想到改變電機、料斗、計量斗的相對位置也能夠實現物料的輸送、用電子稱對物料稱重是常規技術手段,由此得出權利要求1不具備創造性的結論。這顯然未將發明作為一個整體與現有技術相區別,未考慮所有區別技術特征之間的關聯及其給整個技術方案帶來的技術效果。

綜上,當發明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相比存在多個區別技術特征時,需要綜合考慮所有的區別技術特征,考察這些技術特征之間的關系,對於相互關聯的區別技術特征,應當將其作為一個整體來確定發明相對於最接近現有技術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劉敏飛 楊克非)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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