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變化組合積木專利侵權案一審有果
近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南京中院)對童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童心公司)就汕頭市澄海區樂健體育用品廠(下稱樂健廠)、汕頭市海森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海森公司)、汕頭市善思爾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善思爾公司)、南京遠尚景樂玩具有限公司(下稱遠尚景樂公司)侵犯其“多變化組合積木”(專利號:ZL201620274077.2)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令樂健廠立即停止生產、銷售,善思爾公司立即停止生產、銷售、許諾銷售,海森公司立即停止銷售,遠尚景樂公司立即停止停止銷售、許諾銷售涉案產品,樂健廠、善思爾公司賠償童心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萬元。
童心公司訴稱,其享有的“多變化組合積木”專利,生產設計的產品新穎獨特,主要用於培養兒童創意建構及圖像思考能力,自投放市場以來,深受消費者喜愛。童心公司發現樂健廠、海森公司、善思爾公司生產、銷售、許諾銷售侵犯其專利權的產品,並於2017年6月發現1688網站上名稱為“南京遠尚景樂玩具有限公司”的店鋪銷售涉嫌侵權產品,故訴至南京中院,請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萬元。
四被告辯稱,被訴侵權產品從手段、功能、效果、創造性勞動四個方面看,並未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不構成侵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比對,雖被訴侵權產品兩個積木單元卡接后實現小雪花片轉動屬於增加的技術特征,但不影響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故被訴侵權產品落入涉案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對四被告的抗辯主張不予採信。此外,童心公司購買侵權產品並採取公正証據保全方式,且提交其支出費用的相關票據,在侵權成立的前提下,酌情考慮其提出的維權費用。據此,法院判決四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樂健廠、善思爾公司賠償童心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0萬元。
目前,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鄭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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