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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違法中醫藥廣告要形成合力

徐 雋
2019年01月31日08:24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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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遏制違法中醫藥廣告要形成合力(金台銳評)

針對違法成本低、違法收益高等問題,還應從立法入手,加大懲處力度,讓虛假中醫藥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不敢為

近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召開會議,就整治打著中醫旗號的養生保健服務亂象,保障群眾健康進行專題研究。

近年來,媒體曝光了不少借中醫藥之名行違法違規之實,危害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損害中醫藥形象的事件。比如,2017年,曾經享有較高知名度的“神醫劉洪斌”被曝光不具有中醫醫師資格、未在中醫醫療機構任職、不是所宣稱的“苗醫傳人”,引發廣泛關注。與劉洪斌類似,在虛假廣告中,一些人員宣稱自己是中醫傳人、國醫專家,推廣各類產品和服務,其中不乏“包治百病”的神藥。虛假中醫藥廣告背后,還屢見傳銷的影子,不法商家通過“拉人頭送產品”的形式開展傳銷活動。違法違規行為不僅危害著群眾身體健康,而且損害了中醫藥的形象。

中醫藥既是中華文明的重要載體,又在人民健康事業中發揮獨特作用,尤其在養生保健方面發揮著不可忽視的作用,許多保健品生產商也正是看到了中醫藥的這一優勢,挖掘中醫藥在保健品市場的巨大商業價值,這本身無可非議。但廣告推廣中醫藥的保健功能必須合法合規。比如,藥品和保健品有著顯著區別,藥品以治療疾病為目的,而保健品本質上則只是食品,一旦在保健品的宣傳中出現“替代藥物”“有治病功效”,就違反了廣告法,涉嫌虛假宣傳。一些人員虛構身份,夸大產品和服務的功效,甚至宣稱“包治百病”,更是明顯違法違規,屬於欺詐行為,應該得到查處。

根據廣告法,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証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証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遏制虛假中醫藥廣告,是對人民生命健康和財產權的維護,是對中醫藥聲譽的維護,必須引起高度重視。在打擊違法中醫藥廣告中,監管執法部門應該承擔起主體責任。除了專門負責食品藥品監管的部門以外,公安機關、新聞出版管理機關既要各司其職又要形成合力,共同遏制違法中醫藥廣告。針對違法成本低、違法收益高等問題,還應從立法入手,加大懲處力度,讓虛假中醫藥廣告的經營者、發布者、代言人不敢為。此外,可以考慮公益訴訟等方式,加大司法環節打擊虛假中醫藥廣告的力度,讓違法者得到應有的制裁。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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