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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制定:破冰以待春潮生

2019年01月30日08:5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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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專利法制定:破冰以待春潮生

編者按

回顧改革開放40年知識產權事業走過的非凡歷程,40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堅強領導下,我國的知識產權事業發展經歷了法律制度初創、戰略綱要實施和強國建設啟動等重要階段,實現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歷史性跨越,成為了一個名副其實的知識產權大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體系發展歷程充滿艱辛,發展經驗彌足珍貴。本報特選取三位“知識產權老兵”,從改革開放之初的知識產權制度“破冰”人,到助力中國首批抗瘧藥物走向世界的專利代理人,再到力促植物新品種保護走向國際舞台的“領舞者”,以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建設和發展親歷者的視角,講述他們鮮為人知的“知識產權老兵”的故事,以饗讀者。

1474年,威尼斯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隨后專利制度在世界范圍逐漸普及。500年過后,同樣的一個問題擺在了中國人面前,那就是:中國要不要制定專利法。當時,作為專利法起草小組成員之一,我親歷了中國專利法制定的全部過程。

1979年8月25日至9月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連續召開座談會,聽取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過程中有關情況的匯報,研究了配套法規問題。由於合資法規定可以用“工業產權”出資,專利法、商標法理所當然地列入了配套法律的議程之中。

那時,我國長期實行公有制和計劃經濟,專利法的制定,一開始就伴隨著較大的爭議。第一大爭議是要不要制定專利法。一種意見是不贊成制定,認為專利制度同社會主義公有制不相容,至少對國內不能搞專利制度,專利法隻適用於外國人﹔我國的技術落后,現階段實行專利制度對我國不利。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必須制定專利法。其理由是:第一,社會主義可以實行專利制度。現代專利制度是建立在技術發明成果的商品屬性基礎上的,能夠同社會主義經濟基礎相適應。第二,不能以技術水平高低作為是否實行專利制度的條件。世界各國的經驗証明,專利制度對推動國家技術進步有積極效果。第三,專利制度的特點是以技術的“獨佔使用”換取技術的公開,有利於打破封鎖。在我國實施專利法,對保障我國發展和吸收外國技術、防止技術外流、保護發明人的合法權益和鼓勵科學技術工作人員的發明創造將起到積極作用。

1983年1月4日,胡啟立對《光明日報》刊登的《重視保護科研成果的專利權》一文作出批示:“要盡快通過我國的專利法,先有一個試行草案也好。同時應建立宣傳專利知識及信息的公開的刊物、報紙。如專利局單獨辦有困難,也可同地方合辦。這件事拖久了不利。”此后,制定專利法最終在最高領導層得到肯定。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與鄧小平商議后,主持委員長會議,將國務院提請審議的專利法議案列入常委會議程,同時提出:“專利法主要是對外,對內也要有相應規定,同時也要有利於推廣先進技術,當然也不能吃大鍋飯。”

接下來的問題是,制定一部什麼樣的專利法?針對這一問題,又出現了兩個爭議:第一,實行單一的專利制還是“雙軌制”。“雙軌制”是蘇聯和東歐國家歷史上特有的對待發明創造的制度。“一軌”是針對外國企業實行國際通行的專利制度,另“一軌”是針對國內企業和個人發明創造實行獎勵制度。公有制企業的發明創造,所有權歸國家,由國家根據計劃進行分配和使用,個人不享有獨佔權。

第二個爭議是,搞一種、兩種還是三種專利保護。在立法過程中,這個問題爭論時間很長。一直到專利法通過前,彭沖、王任重兩位副委員長還在做協調工作。記得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審議時,有些委員說,制定專利法,主要目的是引進國外先進技術,重點應當是發明專利,加上我們還缺少專利制度的經驗,應當先保護發明一種,等有了經驗再保護其他兩種。科技界不少人則主張保護三種專利。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武衡(原國家科委主任)提出應保護三種專利。他認為,我國的發明不可能都是大的發明,小發明是大量的。國務院副秘書長顧明也主張保護三種專利,認為統一保護是一大進步。最后,全國人大常委會支持了第二種意見。

三種專利一起保護的問題雖然解決了,但對專利法的爭論並沒有停止,當時分歧較大的有三個方面。

第一個問題是,國營(有)企業獲得的專利歸誰所有。立法工作機構經反復研究,創造了一個詞匯——持有。即全民所有制單位的職務發明,獲得專利后,為本單位“持有”,意思是專利所有權屬於國家,由本單位掌握,國家可以用計劃手段加以推廣﹔對有關發明人給予獎勵和表彰。集體所有制單位的發明,獲得專利權,則完全歸這個單位所有。今天看來,這個“持有”的規定,是囿於當時單一公有制和計劃經濟的局限,是經濟體制改革階段性的產物。隨著市場經濟的形成,對這一規定做了重要修改,不再按所有制劃分,任何單位的職務發明獲得專利后,這個單位就是專利權人。

第二個問題是,對專利局不授予專利權決定的訴訟問題。經過一番討論,草案規定改成了:如對發明專利復審不服,可以上法院起訴﹔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復審決定,可以作為最終決定。做這樣處理的主要考慮是,對專利局駁回的專利申請,當事人有到法院起訴的權利。但從實際情況考慮,我國專利制度剛剛起步,又實行三種專利的保護,受理法院缺少科技人才,難以承擔數量較多的訴訟。發明專利投入多,對申請人權益影響大,應當允許訴訟。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分量較輕,對申請人的影響不是很大,可以以后再逐步擴大訴訟范圍。

第三個問題是,侵權是否要負刑事責任。侵權有兩種,一種是仿造、抄襲別人的專利技術﹔一種是冒充,以普通產品冒充專利產品,以假亂真。草案規定,對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不管是仿造、抄襲,還是冒充,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過充分的考慮和研討,最后作出規定,假冒他人專利的,予以民事制裁,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假冒商標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至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草案)》(下稱專利法草案)歷時五年,幾經修改,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修改,內容大致確定。隨即,又遇到了一個棘手的問題:專利法的條文體例問題。1984年2月1日,是農歷大年三十。這天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彭沖在人民大會堂甘肅廳聽取專利法草案修改的匯報,對實質問題都梳理了一遍。這時,有人指出一個問題:專利法現有的條文體例是借鑒而來的,用起來很費事。原來,專利局起草的專利法條文,在“發明”這一章,把申請程序、復議程序、無效程序、強制許可等都寫得詳細具體,而“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部分卻寫得很簡單,不少條款規定的是參照“發明”一章各個條款辦理,參照條文有幾十條。

經過商議,最后決定重新修改專利法的體例。當時沒有電腦,我用剪刀把專利法幾十個條文一條一條剪下來,然后按新的邏輯逐條貼到一個底稿上。三種專利統籌在一起寫,但又有同有異。比如,對發明專利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而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復審決定不服的,隻到專利復審委員會為止,復審結果是終局裁定。

事實上,我當時正發著低燒,從大年三十晚上開始,用手工方式干了兩天半,歇了半天,趕在大年初四上班時把結構體例理順了,形成了總計69個法律條文的修改稿。

1984年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兼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張友漁在會上作專利法草案的審議結果的報告,提出了修改稿,又根據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做了一些修改。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這部法律,並於1985年4月1日正式實施。

專利法實施的第一天,國內外發明人遞交的專利申請即達3455件。時任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干事的鮑格胥評價說,這個數字創造了世界專利史上的絕對紀錄。

作為當年專利法起草小組的一員,回顧當年的全部立法歷程,我深感專利法是在不斷從爭議走向共識的過程中誕生的,對於長期實行公有制和計劃經濟體制的社會主義新中國來說,可謂一次“破冰”之舉,而簡短的69個法律條文,也為中國科技事業發展“春潮”涌動注入了強勁的活力。這之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我國先后對專利法作了三次修改,其基本規則日趨與國際接軌。

(口頭講述:張春生,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原副主任﹔文字撰寫:鄭文陽,武漢大學法學博士)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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