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專利權賠償額絕非越高越好
圖為全國人大代表、中關村知識產權戰略研究院院長馬一德。本報記者 王建軍 攝
□ 本報記者 蒲曉磊
專利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不久前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意味著我國專利法迎來第四次修改。
作為草案起草組成員的全國人大代表、中關村知識產權戰略研究院院長馬一德,看見草案終於走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階段,坦言自己“總算可以休息會兒了”。
但是,當他看到“侵權賠償金額越高越好”等誤讀草案的觀點時,又坐不住了。
馬一德近日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指出,草案的一大亮點,是加大對侵犯專利權的賠償力度,這對於加強專利權人合法權益保護有著重要意義。但需要強調的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絕非賠償額越高越好,而是要符合市場規律,實現損害賠償與市場價值相適應。
建立損害賠償科學判定機制
草案規定,對故意侵犯專利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權利人受到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費倍數計算的數額一到五倍內確定賠償數額﹔並將在難以計算賠償數額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的賠償額,從現行專利法規定的一萬元到一百萬元提高為十萬元到五百萬元。
“隨著市場發展變遷,原來一百萬元額度上限已與現實需求不符,懲罰性賠償、提升賠償額度上限具有其必要性。這一修改順應了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成為應有之義。”馬一德說。
馬一德同時強調,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絕非賠償額越高越好。
從我國的創新實踐來看,我國雖已成為知識產權大國,專利數量躍居全球第一,但並不是知識產權強國,知識產權質量參差不齊,創新專利有之,“垃圾”“碰瓷”專利亦有之。針對“賠償低”的現狀,提升法定賠償額度有其必要性,但更重要的是建立損害賠償的科學判定機制。
從實踐中看,我國專利法雖然規定了權利人損失、侵權人獲利、許可費合理倍數、法定賠償四種計算方式,但是超過97%的案件都是由法官依據法定賠償認定,與市場價值存在偏差而難以實現對權利人充分救濟、指引創新實踐的作用。尤其是,隨著創新實踐發展,大量涉及專利集成度高的產品,例如一部智能手機中有幾十萬件專利,法院僅憑“酌情”如何進行拆分和計算其市場貢獻?當務之急是完善價值評估、專家証人等認定手段,借鑒國外司法在市場價值分析判斷、侵權賠償確定等方面作有效完善。
不僅如此,馬一德還注意到,法定賠償在我國其實也存在一定的尷尬局面。法定賠償是法律移植的產物,但在美國,法定賠償與實際損害賠償相區別,當事人可以主張法院依據實際損害認定,也可以主動向法院要求法定賠償,承擔較少的舉証義務而由法院在法定范圍內裁量,從而節省成本、提升效率而獲得救濟。
“而在我國,法定賠償卻成為了回避作出實際認定的兜底條款。在損害賠償計算方式的完善中,我認為應當作這種二元區分,一方面允許當事人主動選擇法定賠償,實現權利救濟的及時、高效性﹔另一方面,在大多數情況下則應當要求法院實事求是對損害賠償作出認定,以不斷打磨損害賠償認定的司法技藝、發揮對司法定價的市場導向作用。同時,針對確實無法查明的事項,可賦予法官酌情認定的權力。”馬一德說。
馬一德認為,在絕大多數案件適用法定賠償的情況下,提高法定賠償上限存在其必要性,但統一提升下限仍有待斟酌。
“當前我國專利質量參差不齊,針對某些‘碰瓷’專利,專利權人如果同時對多個銷售商進行起訴,或者對於那些侵權情節顯著輕微且涉及底層貧困小商販的侵權案件,‘一刀切’規定十萬元的損害賠償下限,似乎與我國創新實踐不平衡的現狀不符,將‘下限’交由法院酌情判斷可能更為適宜。”馬一德說。
解決專利技術轉化率不高問題
草案規定,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可以依法處置,實行產權激勵,採取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促進相關發明創造的實施和運用。
馬一德認為,此次立法修改明確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處置權,有利於解決專利技術轉化率不高的問題。
我國是知識產權大國,但專利運用能力不足的問題同樣明顯。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專利法執法檢查報告指出,高校和科研院所“重申請、輕運用”的問題較為突出,專利“沉睡”與“流失”現象並存。
馬一德認為,這一點尤其針對國有科研體系的高校和科研院所而言。因為對於市場主體來說,其可以直接參與競爭,是否轉化反而可以成為高質量和低質量專利的鑒別機制﹔但對於高校、科研院所來說,如何打通“產學研”的通道來連接市場則成了實在的問題。
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2017年中國專利調查報告》顯示,超5成高校和科研單位專利權人科技成果轉化率在10%以下。馬一德分析,其中很重要的一個障礙就是國有資產的處置權問題。
現行《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國家統一所有”“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財政部、國家知識產權局關於加強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管理工作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國有事業單位改制、合並、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涉及知識產權的,應當依法委托經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馬一德說,基於對國有資產流失的憂慮,同時又缺乏自主實施、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一系列限制也導致國有科研體系下知識產權的沉睡與荒廢。
為了解決專利運用能力不足的問題,地方政府層面進行了探索性改革,例如《加快推進高等學校科技成果轉化和科技協同創新若干意見(試行)》(即“京校十條”)就是改革成果之一。馬一德認為,草案明確單位對職務發明創造的處置權,起到了立法為改革引領和保障的作用。
在馬一德看來,要激發實踐中運用轉化的活力,一方面,有賴於對事業單位管理的配套機制改革﹔另一方面,需要在地方政府層面進一步探索單位如何進行處置以及如何與發明人分享創新收益。目前出現的四川“職務發明混合所有制”等改革模式,值得進一步探索和完善。
進一步探索完善專利審查制度
自2008年專利法修改以來,科技發展迅猛,國內和國際競爭加劇,專利保護領域的新問題、新矛盾不斷涌現,專利質量偏低、專利權保護力度不足、運用能力不足等問題制約著我國創新實踐的發展,此次專利法修改是依時而動、順勢而為。
“草案加大損害賠償力度加強專利權保護,加強專利轉化信息服務、開設專利開放許可制度以促進專利權轉化運用,明確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侵權的連帶責任等新領域、新問題,對現實問題作出了有力回應。”馬一德說。
盡管草案已經足夠完善,但馬一德對專利法仍抱有更高期待,“可能由於時機不成熟等原因,草案對於有的問題未能涉及”。
例如,關於如何完善審查制度、提升專利質量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開展專利法執法檢查時指出,我國的專利質量總體上還處在較低水平,不能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關鍵產業和核心技術領域的專利佔有比率低、作為衡量專利運用與市場化水平關鍵指標的專利維持時間明顯偏短等問題仍然存在。對此,馬一德認為,如果在缺乏足夠創新的情況下,大量授予低質量專利,對於我國產業未來轉型、促進市場競爭都會造成阻礙。
馬一德建議,未來應當進一步探索完善專利審查制度。例如,美國設置了“專利授權后重審程序”,歐專局相應也設立了專利授權后異議程序,由第三人盡早地提出異議以促進授權專利質量,在實踐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當前我國專利質量問題突出背景下,也可考慮作類似制度安排。通過提升專利質量,推動由知識產權大國向強國的實質性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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