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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號品牌保護須突破多重瓶頸

2019年01月21日08:24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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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老字號品牌保護須突破多重瓶頸

一家紅紅火火經營幾十年乃至幾百年的商業老字號,有一天突然發現幾代人苦心經營、被自己視為“命根子”的商業字號被其他商家在國內注冊為商標,且被對方以商標侵權為由告上法庭……《法制日報》記者試圖透過國內幾十年一直在上演的這類訴訟,找到老字號屢遭注冊商標爭訟的緣由,探求突破重圍的路徑。

老字號被他人注冊

遭遇品牌保護尷尬

近日,百年老字號“周欽公流亭豬蹄”生產商青島鑫復盛餐飲有限公司因在京東商城上銷售“流亭豬蹄”,被青島波尼亞食品有限公司一紙訴狀告上法庭。原告認為,相關商標“流亭豬蹄”已於2017年6月14日被依法核准注冊,波尼亞擁有商標的專用權,被告構成商標侵權。波尼亞除了提出被告停止銷售使用涉案商標標識的侵權產品、銷毀帶有涉案商標標識的產品庫存等要求外,還要求兩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承擔原告律師費、調查取証費等合理費用支出8.6萬元。

被告鑫復盛公司認為,周欽公流亭豬蹄歷經六代傳承,160多年的發展革新延續至今,在青島流亭豬蹄中名氣最高,被評為青島十大特色小吃、山東省非物質文化遺產、百年老字號。流亭豬蹄作為一道普通菜品,“流亭豬蹄”四個字系通用菜名,在青島已延續百年,不具商標顯著性,不能注冊商標。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中。

無獨有偶,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發布的58號指導案例也涉及此類案例。原告(反訴被告)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同德福公司)訴稱,成都同德福公司為“同德福TONGDEFU及圖”商標權人,余曉華先后成立的個體工商戶和重慶市合川區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重慶同德福公司),在其字號及生產的桃片外包裝上突出使用了“同德福”,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同德福TONGDEFU及圖”注冊商標專用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請求法院判令重慶同德福公司、余曉華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商譽損失50萬元及合理開支5066.4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開業於1898年的同德福齋鋪,享有較高知名度。1956年,由於公私合營,同德福齋鋪停止經營。1998年,合川市桃片廠溫江分廠獲准注冊了第1215206號“同德福TONGDEFU及圖”商標,核定使用范圍為第30類,即糕點、桃片(糕點)等。2000年11月7日,前述商標的注冊人名義經核准變更為成都同德福公司。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多種產品外包裝使用了“老字號”“百年老牌”字樣,“‘同德福牌’桃片創制於清乾隆年間(或1840年),有著悠久的歷史文化”等字樣。

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7月作出判決:一、成都同德福公司立即停止涉案的虛假宣傳行為。二、成都同德福公司就其虛假宣傳行為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連續五日在其網站刊登聲明消除影響。三、駁回成都同德福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四、駁回重慶同德福公司、余曉華的其他反訴請求。一審宣判后,成都同德福公司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記者了解到,並不是所有老字號都像重慶同德福這般幸運贏了官司,現實中,很多老字號在官司中敗訴,都曾在品牌保護過程中遭遇尷尬。

沈陽師范大學講師、法學博士張猛告訴記者,老字號被其他商家注冊為商標,目前並沒有關於這一問題的准確統計數據,但是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2012年至2018年間,全國法院系統關於老字號與注冊商標有關的裁判文書有3000多件。考慮到實踐中大量糾紛最終沒有通過司法裁判的方式解決,因此,可以預估近些年老字號商標糾紛的數量非常大。

認証活動不夠連續

尚無獨立法律權利

老字號緣何屢遭他人注冊?

張猛認為,最為直接的原因是商標和字號所能帶來的經濟利益越來越受到商家重視。另外,在“酒香不怕巷子深”觀念影響下,我國很多老字號的使用者怠於注冊商標,導致其老字號被他人捷足先登注冊為商標。

“我國目前還沒有針對老字號進行保護的專門法律,僅有部分關於字號的相關零散規定。”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認為,學術理論方面,部分學者對老字號的保護做了些許研究,但大多學者是從經濟學、管理學入手,研究主要集中在老字號的品牌傳播、市場推廣以及通過完善企業經營管理來保護老字號的文化傳承等方面。較少有學者從法律方面著手研究老字號的保護,即便是從法律方面著手,也主要集中在老字號與其他權利的沖突方面進行,系統研究的著作很少。

“還有,我國對老字號的認定一直缺乏穩定、規范、公信力強的認証。考察我國老字號的認証歷史,1991年原國內貿易部在全行業中認定1600多家老牌企業。此后,中華老字號的認定工作暫停了14年,直到2005年6月后中華老字號認定工作再次啟動。正是由於老字號認証活動的不連續,導致商家對於老字號認証關注度不高。”劉俊海說。

“立法者和管理者對於商號的屬性認識與定位的分歧,老字號(商號)尚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權利,也是造成老字號保護難的一個原因。”張猛認為,從基本屬性上看,企業名稱與商標一樣,作為一種商業標識,是企業的無形財產,應當屬於知識產權范疇。實際上,將企業名稱(商號)作為商業標識類知識產權來保護是國際共識,已經被多個國際公約所確認。在我國,雖然企業名稱權是一種獨立的權利,《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也規定,企業名稱經核准登記后方可使用,在規定的范圍內享有專用權。但是,目前國內通行觀點一般將包含字號的企業名稱歸於人身權保護的范疇,而不是知識產權,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的企業字號(商號)則沒有獨立的法律權利,加之我國現行的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管理體制,導致包含老字號的企業名稱可以在國內不同區域分別登記,這讓老字號維權軟弱。

據張猛介紹,老字號與注冊商標的爭訟很大程度上還源於對這兩種標志的認可機制與理念迥異。注冊商標重在注冊,實行申請在先原則,而不考察標識在申請之前是否使用。理論上申請在先原則要求申請人應當秉持誠實信用原則。但在實踐中,一旦這一原則被惡意利用,就容易發生商標搶注的情況。而老字號則重在使用,其認可取決於消費者的口碑和品牌的經營積累。

“目前法律上在商標權與字號權沖突時無明確的法律界定,也是造成老字號屢屢被注冊的一個重要原因。”劉俊海認為,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法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構成商標侵權。“他人在先設定的權利”究竟包括什麼?是僅限於注冊商標專用權呢?還是也包括企業名稱權?由於法律規定不明確,導致老字號很難對自身字號主張“合法權益”,導致在與商標權的對抗中處於弱勢。

劉俊海認為,商標注冊由商標局管理,企業字號注冊由工商局(現為市場監管局)管理,老字號評選由商務部門管理,多頭管理、監管部門之間的權限分離導致的監管真空和不匹配也是造成商號權和商標權糾紛的重要原因,反映了我國目前立法和管理體制上對老字號仍然缺乏清晰的定位,沒有理順商標、企業字號與老字號三者之間的關系。

建立品牌保護體系

立法修法亟待突圍

記者了解到,隨著上世紀九十年代末“杭州張小泉”與“上海張小泉”商標糾紛的出現,法學界對老字號與注冊商標的討論漸多,社會各界對老字號的保護也是呼聲不斷,紛紛提出要建立我國老字號品牌保護體系。

張猛建議改變目前老字號單一保護、僵化保護的現狀,借助老字號的社會影響力,打通文化資源、法律保護與商業利益之間的隔閡,打造老字號立體保護新格局。

“要改變市場監管部門和商務部門‘多軌並行’的評定監管機制,建立‘多軌交融’的評定監管機制。”劉俊海說,誠實信用原則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是道德底線,也是法律底線,維護企業的公平競爭權益,避免不公平競爭,應當是市場監管部門和商務主管部門共同的使命和責任。應該建立注冊商標專用權、企業名稱權、老字號評選權之間的無縫對接和有機銜接機制,所有這一切的底線就是不應當侵害這個企業經過多年經營,被市場認同所帶來的正當的、合法的權益,讓“老實人”不吃虧。具體要建立老字號名稱庫並將其列為申請商標注冊和企業名稱的前置條件。在申請商標注冊和企業名稱時,規定新申請的商標不能使用與經認定的老字號相同或近似的名稱,新申請設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未經授權不能使用與經認定的老字號相同或近似的名稱等。

張猛稱,與一般注冊商標的保護范圍僅限於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相比,馳名商標的保護范圍更廣,強度更高,可以實現跨類保護。因此,借鑒馳名商標模式保護老字號,有利於鞏固老字號企業在市場經濟中的地位,提升老字號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張猛建議,要完善老字號保護發展促進機制,建立全國和區域老字號保護發展專項基金,實現老字號的全過程、全方位的開發保護。

“立法部門出台相應立法,對於老字號企業的知識產權進行有效的法律保護,是解決問題的根本。”劉俊海建議,還要加大對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增強社會各界保護商標知識產權的意識。更要強化執法,嚴厲打擊侵犯老字號商標權的違法行為,充分進行社會監督,對違法行為形成有效威懾。(孫安清)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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