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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法院:法律官方注解不受版權保護

2019年01月18日08:4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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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的規定,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這一規定是基於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官方文件進行廣泛復制傳播的考量。但對於介於官方文件與私人文件之間的一些法律注解,著作權法並未明確其著作權法地位。本文從美國最新案例出發,梳理了相關案件對介於官方文件與私人文件之間的法律注解的認定方法,希望對國內該類作品的認定有所啟發。

在我國,並未對官方頒布的法律注解的著作權法地位予以明確。近期,美國的一則判例認定,官方發布的法律注解不具有可版權性,不可受到版權法保護。

2018年10月19日,美國第十一巡回上訴法院在“佐治亞州(State Of Georgia)訴公共資源公司(Public. Resource. Org, Inc)”一案中,認定《佐治亞州官方注解法典》(Official Code of Georgia Annotated,下稱《官方注解法典》)的創建是立法者通過行使其立法權進行的工作,其最終作者是人民,其本質是公共資料,故該注解法典不受版權保護。

官方注解引糾紛

《官方注解法典》是佐治亞州法規注解匯編,自1982年以來每年都會出版。該法典中包含法律文本以及與法律文本相關的歷史發展、編輯評注等注解。相比於已經頒布並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本,注解盡管也是官方法典的一部分,但根據佐治亞州的規定,其本身並不像法典的法定文本部分那樣具有法律效力。

該注解最初是由律商聯訊(LexisNexis)集團的運營部門根據其與佐治亞州簽訂的一項協議撰寫。根據該項協議,律商聯訊集團應當在法律修訂委員會(Code Revision Commission)的指導管理下負責注解的編寫、出版、發行等工作。對於產生的注解法典,其版權歸屬於佐治亞州,律商聯訊集團則在佐治亞州范圍內享有對該注解法典的獨家出版權。

公共資源公司(Public.Resource.Org)作為一個非營利組織,其設立宗旨是為公眾訪問獲取政府檔案和法律資料提供方便的途徑。2013年,該公司購買了186卷印刷版的《官方注解法典》及其增補,將這些文本掃描並上傳到自己的網站,供公眾免費獲取。此外,該公司還將《官方注解法典》的電子版復制在優盤上,然后郵寄給佐治亞州的各個立法者,並且向其他組織和網站提供文本的復制件,以促進文本的進一步傳播。在2015年7月21日,委員會代表佐治亞州在佐治亞州北區地區的聯合地區法院對公共資源公司提起訴訟,請求對被告的上述行為發布禁止令。同年9月14日,公共資源公司答復承認其廣泛傳播了《官方注解法典》,但否認佐治亞州擁有該法典的有效版權,同時通過合理使用進行辯護。隨后,公共資源公司提起反訴,要求確認“佐治亞州對《官方注解法典》的任何部分不享有有效的版權,因為《官方注解法典》屬於公共領域”。地區法院在之后批准了委員會的部分簡易判決動議,否決了公共資源公司的動議,並向其發出了永久性禁令。美國聯邦第十一巡回上訴法院在2018年10月19日撤銷了地區法院的判決和地方法院關於給予佐治亞州禁令救濟的命令,並發回重審。

類似判例可借鑒

上訴中,馬庫斯(Marcus)法官認為《官方注解法典》中不存在有效的版權。他認為如果要認定存在版權侵權行為,原告需要証明作品上存在有效版權且被告從中復制了受保護的元素。由於佐治亞州對注解進行了版權登記,雙方對公共資源公司完全復制了《官方注解法典》也不存在爭議,故版權無效性的舉証責任轉移至公共資源公司。而要確定誰擁有作品的版權,通常必須首先確定作者的身份。當考慮政府法令的可版權性時,美國通說認為其“作者”應當認定為“人民”。這意味著這類作品本質上是公共資料,因此不可獲得版權保護。

為了証明這一點,馬庫斯法官對過去的主要相關判例進行了梳理。最高法院第一次處理該問題是在Wheaton訴Peters一案中,但在該案中並未對“法律”被排除在版權保護之外這一規則的基礎進行解釋。法院在Banks訴Manchester(下稱Banks案)一案中重新審議了這個問題,認為州法院法官的意見,就像最高法院的意見一樣,不具有可版權性。該案中法院將“作者”構建為將法官和記者排除在作為有關材料的作者之外的法定概念。在Callaghan訴Myers案中,法院認為不同於Banks案中所涉及的法官意見書,Challaghan案所涉的法律報告是記錄者而非法官撰寫,且也是記錄者而非州主張版權保護,因此不可在無法律依據情況下禁止其受到版權保護。

下級法院在6個案件中進一步探討了政府法令不可版權性規則的性質和適用。除了Howell訴Miller案和Veeck訴S. Bldg. Code Cong. Int'l公司案,在其他4個案件中法院都拒絕在其他相關情況下對上述規則進行擴展適用。而在立法上,美國國會已在1909年版權法中指出 “任何屬於公共領域的工作成果……或美國政府的任何出版物……或其全部或部分重印本都不得享有版權”,這一規定將Banks案中的規則部分轉化為了成文法。而在之后1976年頒布的現行版權法中,這一禁令仍然被保留了下來,並且添加了“美國政府的任何工作成果都不能獲得版權保護。”的規定。雖然該禁令僅針對聯邦政府,但正如版權局1961年的登記報告所述“司法確立的規則仍然阻止了國家法律,市政法令,法院判決和類似的官方文件受到版權保護”。

雖然判例和國會立法早已確立了政府作品不具有可版權性的規則,但該規則的基礎通常並不明晰。馬庫斯法官認為對Banks規則的理解應以民主法律性質的基本原則為基礎。在民主統治下,人民是統治者,借助立法代表和司法代表來管理自身,故立法人員和司法人員只是法律的起草者,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才是他們所產生成果的真正作者。因此,Banks規則最終面臨的是作品是否可以歸屬於人民這一實質性作者的問題。法規、司法意見和其他具有明確法律效力的文本的確是人民作為實質性作者的典型作品,但並非是唯一可能受該規則約束的作品。為了明晰受到該規則約束的作品范圍,應以法律文本為例進行研究,從中可發現法律的特征——由受委托行使立法權的特定公職人員撰寫、本質上是權威的、通過某些特定的規范程序制訂。正是這些特征,將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作品與所有其他作品區分開來。

法院判決不保護

根據上述的法律特征對《官方注解法典》進行分析,可以發現《官方注解法典》中的注解雖然沒有法律效力,但卻也是法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對編纂該官方注解的公職人員的身份,該官方注解的性質以及該官方注解的編纂程序進行分析,可以發現這些注解本身帶有法律的性質。

首先,從制定者來說,佐治亞州議會是其制定背后的推動力。雖然注解由律商聯訊公司負責編寫,但由法律修訂委員會作為佐治亞州議會的部門之一,對注解的創建提供具體詳細的指導並且對全程進行管理,對整個修訂過程進行了直接權威的控制。而佐治亞州議會也並非僅由一般的政府工作人員組成,而是包含了直接行使主權的公職人員。也就是說,《官方注解法典》是由被授予主權和司法權的公職人員創建的,這一認定有助於將該注解歸於公共領域。

其次,從作品性質來說,《官方注解法典》中的注解雖然不像其中的法定部分那樣具有法律強制力,但是作為佐治亞州法規含義的“權威”來源,具有類似法律的性質。注解與法定文本已經被州議會合並成了一部國家認可的統一法典,這意味著注解是被撰寫法定文本的同一機構接受的,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即為如何理解解釋佐治亞州法律提供了官方指導。實際上,佐治亞州法院在實踐中也已經將這些注解作為理解法令法定含義和立法意圖的權威文本。注解的權威性使其與通過主權行使創建的作品非常相似,與創作者身份一樣,這有利於我們進一步得出這些注解可以歸屬於人民這一實質性作者的結論。

最后,從創建程序來說,雖然將注解制訂為佐治亞州官方法典的程序與州法規的制訂程序並不相同,但他們關系之密切不可忽視。這些注解並非通過佐治亞州的一般立法程序被制訂,但佐治亞州議會表決同意了該注解作為官方法典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也的確經歷了兩院投票並由州長簽署成為法律的過程。除此以外更為重要的是,議會每年都會投票對《官方注解法典》進行修改,並重申其作為佐治亞州法律官方注解的地位。因此,佐治亞州議會的行為表明該注解是立法者在履行公務時創建的,對程序的分析也為該注解不具有可版權性提供了支持。

經過上述分析,法院得出結論,《官方注解法典》是佐治亞州全體人民共同的創作成果,其本質是屬於民眾的公共領域材料,其中不存在有效的版權,故所有人都可以對其免費出版。(秦燕婷 阮開欣)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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