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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午金曲撈》一審宣判有果

2019年01月16日08:3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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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就(株)KOEN Media(下稱KOEN)起訴江蘇省廣播電視總台(下稱江蘇電視台)、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搜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駁回KOEN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本案仍在上訴期內。

  KOEN起訴稱,其系電視綜藝節目《心肺復蘇頌》的制片人和著作權人,江蘇電視台在知情的情況下,擅自進行抄襲、改編,並制作、播放了與《心肺復蘇頌》高度雷同的綜藝節目《端午金曲撈》及季播節目《金曲撈》,搜狐公司未經許可,在其網站上向公眾提供二節目的在線播放服務,二被告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的兩檔節目均屬於音樂類綜藝節目,且均選擇了“老歌”作為節目的切入點,故應首先排除屬於思想范疇的主題、創意、情感等元素。其次,由於雙方均採取了近似主題制作節目,不可避免地採用此類節目慣常使用的節目基本結構與流程、角色設置、相關場景布置等,拍攝的作品呈現的視覺效果亦會存在一定的類似,這種表現特定主題不可或缺的表達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再次,對比涉案作品, 在排除上述因素后,二者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差異。綜上,KOEN主張江蘇電視台使用了《心肺復蘇頌》的獨創性表達,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在江蘇電視台的行為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搜狐公司的行為亦不構成侵權。

  點評

  “思想—表達”二分法是著作權制度的基本原理之一,著作權法隻保護作品的表達,不保護作品所反映的思想或情感,任何人都可以用不同的形式自由地表達相同的思想、情感或觀點。判斷兩部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首先,應將作品中表達的思想、情感等元素予以排除﹔其次,對於題材相同的作品所特定的、不可獲取的有限表達方式不能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再次,將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剝離出去,再對作品進行比對。針對綜藝節目,一般需要從台詞、旁白、人物設置、人物關系、具體情節的邏輯編排,以及是否存在相同的語法表達或邏輯關系、特殊的細節設計等方面綜合進行考量。思想和表達的界限無法在事先確定劃分原則,隻能在個案中具體認定。(一點陽光)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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