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自拍杆”案看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

對比文件1(一種小型相機手舉自拍杆)附圖
對比文件2(平面電子產品支架)附圖
對比文件3 (支架及其附件)附圖
本專利附圖
近期,一系列源於“自拍杆”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引起了業界的廣泛關注。相關案件涉及名稱為“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的實用新型專利(下稱本專利),其於2015年1月21日獲得授權。據了解,不同請求人針對本專利累計提出20余次無效宣告請求。截至2018年8月份,除5件視為撤回或視為未提出外,17件已作出審查決定的案件中,除第1份無效決定宣告權利要求1無效,其余均在權利要求2-13的基礎上維持專利權有效。
案情簡介
本專利共有13項權利要求,體現其主要發明構思的權利要求1和2如下:
權利要求1.一種一體式自拍裝置,包括伸縮杆及用於夾持拍攝設備的夾持裝置,所述夾持裝置包括載物台及設於載物台上方的可拉伸夾緊機構,其特征在於:所述夾持裝置一體式轉動連接於所述伸縮杆的頂端。
權利要求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自拍裝置,其特征在於:所述載物台上設有一缺口,所述夾緊機構設有一與所述缺口位置相對應的折彎部,所述伸縮杆折疊后可容置於所述缺口及折彎部。
其發明構思歸納如下:現有技術的自拍杆為組裝拆分式,在使用時反復組裝不方便,而且拆卸后零件容易丟失,本申請提出了一體式轉動連接的自拍杆結構(權利要求1),其零件不易丟失﹔進一步地,設置了缺口和折彎部來容納伸縮杆(權利要求2),使得自拍杆收納后佔用空間最小。關鍵技術手段為“一體式轉動連接”以及“缺口(21)”“折彎部(22)”。
在諸多無效宣告請求中,就技術內容的關聯程度來看,主要涉及3篇現有技術:對比文件1(CN201298135Y)、對比文件2(CN203594924U)以及對比文件3(US5566915A)。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種小型相機手舉自拍杆,具有用來支撐手機的夾持裝置,還具有連接件17,將夾持裝置連接在支撐杆上。對比文件2名稱為“平板電子產品支架”,包括托架9和夾持架10,形成對平板電子產品的夾持結構,其中托架9和夾持架10分別具有兩個位於兩側並向前伸出的托架爪9-1和夾持架爪10-1,兩個托架爪9-1以及兩個夾持架爪10-1之間形成空隙。對比文件3名稱為“支架及其附件”,用於穩定支撐攝像機,其包括支架伸縮部41、附接件10、連接臂20和底板30,底板30的一個端壁32上具有U形缺口38,當連接臂20折疊在支架的伸縮部41上時,伸縮部41容納於底板30的端壁32上的U形缺口38內。
對比文件1的說明書附圖記載了自拍杆的卡裝和收合狀態圖,整個說明書公開了該自拍杆的結構以及使用后無需拆卸,顯然公開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技術方案。因此,下面筆者著重分析權利要求2的創造性問題。
案例分析
在實用新型的創造性判斷中,一般可引用2項以下的現有技術,同時,一般考慮該實用新型所屬的技術領域。但是現有技術中給出明確的啟示,促使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到相近或相關技術領域尋找有關技術手段的,可以考慮其相近或者相關的技術領域。下面筆者具體從技術領域和技術啟示2個方面分析本案的創造性。
技術領域是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所屬或者直接應用的具體技術領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鄰的技術領域,也不是實用新型本身。
在判斷時可以參考分類表中該技術主題所涉及的具體分類號,其往往與實用新型在國際專利分類表中分入的最低位置有關。本專利的分類號為F16M13/04(由某人握持的產品支架),對比文件1的分類號為F16M13/04,與本專利相同﹔對比文件2的分類號為F16M11/00(用於器械或其上制品的作為支承的支架),對比文件3的分類號為F16M11/20(帶有或者不帶有輪子的底盤),屬於F16M11/00的下位一點組。可見,對比文件2和對比文件3的分類號與本專利並不相同。
另外,從產品的用途來看,本專利的具體用途是夾持拍攝設備以便使用者手持進行自拍﹔對比文件2的具體用途是用於支撐平板電子產品,以方便使用者觀看﹔對比文件3的具體用途是用於穩定支撐攝像機,以便使用者穩定攝像。雖然本專利、對比文件2和3均涉及電子產品的支撐,但是對比文件2、3的支架均需放置在某一表面上以達到穩定支撐,而本專利的自拍裝置是手持的,故本專利與對比文件2和3的技術領域不同,屬於相近的技術領域。
通過上述分析可知,對比文件2和3與本專利屬於相近的技術領域,那麼是否存在“明確的啟示”促使本領域技術人員將它們與對比文件1結合起來評價本專利權利要求2的創造性呢?
首先,從具體的結構看,對比文件2公開的平板電子產品支架包括托架爪9-1和夾持架爪10-1,兩個托架爪9-1以及兩個夾持架爪10-1之間形成空隙,用來夾持平板電子產品。對比文件3公開的支架包括支架伸縮部41、連接臂20和底板30,底板30的一個端壁32上具有U形缺口38,當連接臂20折疊時伸縮部41容納於底板30的端壁上的U形缺口38內。對比文件2中的上述托架爪9-1及夾持架爪10-1的結構以及對比文件3中的U形缺口38的結構與本專利中的“缺口”和“折彎部”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
其次,從具體的功能來看,對比文件2中公開了兩個托架爪9-1以及兩個夾持架爪10-1之間形成了空隙,但是上述空隙的功能在對比文件2中沒有明確記載,結合其背景技術部分“有一些平板電子產品支架設計不合理,容易造成電子產品發熱”的描述,本領域技術人員可推定上述空隙的功能是便於平板電子產品散熱,且對比文件2中並未明確記載兩個托架爪9-1以及兩個夾持架爪10-1之間的空隙可否用於容納折疊后的支架連接杆。對比文件3中公開的U形缺口38的功能雖然為容納伸縮部41,但U形缺口38所依附的底板30是用於放置使用者的腳,而且在底板收折以后底板的中心軸線與支架伸縮部的軸線並不重合。可見,對比文件2和3中公開的相應結構以及功能與本專利並不完全相同,不能由此直接地、毫無疑義地得到其與對比文件1相結合的啟示。
綜上,基於對比文件1-3,不能得出本專利權利要求2不具備創造性的結論。
案例啟示
通過上面的介紹和分析,審查員在判斷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時,應該著重把握以下3點:
首先,審查員應站位本領域技術人員,整體理解技術方案。准確理解本專利和對比文件,是進行創造性判斷的基礎。在理解技術方案時,對於每一個技術特征,無論是本專利的還是對比文件的,都應該將每一個技術特征放在整個技術方案中來全面看待,充分考慮其結構特點、應用的場合和具有的功能,避免割裂地、孤立地看待每一個技術特征。另外,要牢牢抓住發明構思,真正搞懂、弄通發明本身,抓住發明的關鍵點,為創造性判斷打下基礎。
其次,審查員應准確判斷技術領域。在判斷技術方案所屬的技術領域時,應該搞清楚發明創造本身直接應用的領域。這一過程可以參考分類號來進行,需要特別注意,審查員要明確技術方案本身的具體應用場合,絕不能將其上位化。如果將技術領域過於上位化,就會導致無法准確判斷技術領域。
最后,審查員應准確把握技術啟示。在創造性判斷時,如果需要結合相近領域的對比文件,則應該考慮在現有技術中是否給出明確的啟示。如果在現有技術中有明確的記載,例如技術詞典、學術論文等書籍中有文字記載,指導本領域技術人員去相近領域尋找相關技術手段﹔或者,現有技術中存在直接、毫無疑義確定的啟示,例如在相近領域的對比文件中,已經明確公開了與相關區別技術特征在結構上、功能上相同的技術內容,此時,才可認為在現有技術中找到了直接、毫無疑義確定的啟示。(陳 勇 李鋒祥)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推薦閱讀
相關新聞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