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2.6億元罰款背后的版權債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快播公司)起訴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深圳市場監管局)著作權行政處罰糾紛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快播公司上訴,維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深圳中院)此前作出的一審判決。至此,備受關注的快播公司2.6億元著作權行政處罰糾紛案暫告一段落。
曾幾何時,快播公司是國內知名的互聯網公司,曾以在線視頻等版權內容為主要業務,擁有規模十分可觀的用戶數量。在多年的經營過程中,快播公司因版權問題飽受爭議,也被相關部門點名批評。對於法院作出維持深圳市場監管局對快播公司進行2.6億元罰款的終審判決,業內人士分析,這不僅體現出我國法院依法加大對侵權企業的處罰力度,也表明尊重知識產權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准繩,任何以“技術中立”為名卻從事侵權盜版之實的行為,終將會受到法律制裁。
開出天價罰單
2014年3月18日,某互聯網公司向深圳市場監管局投訴稱,其是涉案24部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獨佔被許可人,其中13部作品以非獨佔許可方式授權第三方使用,這13部作品直接分銷或置換的價格為8671.6萬元。快播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網絡上對外傳播了上述13部作品,其行為涉嫌侵犯了相關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請求予以查處。
2014年3月18日,深圳市場監管局向深圳市鹽田公証處申請証據保全公証。公証書顯示,在手機上登錄快播客戶端搜索涉案24部影視作品,每一部影視作品首選鏈接均為投訴人信息,投訴人信息旁的下拉選項是偽造成樂視網、優酷等知名視頻網站的“其他鏈接”。點擊“其他鏈接”后,進入的卻是一些不知名的、未依法辦理備案登記的網站。
同年5月20日,深圳市場監管局向快播公司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5月23日,快播公司提出聽証申請。6月17日,深圳市場監管局召開聽証會,快播公司、投訴人各自委托律師參加並陳述意見。聽証會上,快播公司提出,其行為沒有主觀故意,不構成行政違法,也無証據証明其侵犯了公共利益。此外,快播公司還對此次處罰的合理性和處罰金額提出了質疑。聽証組認為,快播公司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向公眾傳播侵權作品的行為,侵犯了市場公平競爭的管理秩序,從而損害了公共利益。
2014年6月26日,深圳市場監管局正式對快播公司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未經許可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擾亂網絡視頻版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處以2.6億元罰款。
隨后,快播公司申請行政復議。2014年9月11日,廣東省版權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維持深圳市場監管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緊接著,快播公司起訴至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下稱福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2014年11月6日,福田法院將案件移送至深圳中院審理。
深圳中院經審理后作出行政判決,駁回快播公司的訴訟請求。快播公司不服,向廣東高院提起上訴。2016年6月,廣東高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並同步進行了網絡直播。
終審維持處罰
庭審中,快播公司辯稱,其在快播客戶端沒有提供任何直接搜索、鏈接、下載等服務,不構成侵權,其行為屬於技術中立性質,不是侵權行為,應當適用“避風港原則”。此外,快播公司認為,深圳市場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的基礎不存在,認定自己擾亂市場經濟秩序、侵犯公共利益是錯誤的,因為侵犯公共利益是作出行政處罰的基礎,該案應當屬於民事侵權糾紛,沒有損害公共利益等。
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快播公司在明知或者應知小網站不具備授權可能性的情況下,主動採集其網站數據設置鏈接,並對該網頁上的內容進行分類、整理、編輯、排序和推薦,還將小網站偽裝成行業內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大網站,為其實施侵權行為提供幫助。在國家版權局責令整改、相關作品權利人多次送達停止侵權告知函后,快播公司仍未及時刪除涉案24部作品的侵權鏈接。快播公司上述行為,不僅侵犯了相關權利人的民事權利,還損害了整個網絡視頻版權市場的秩序,損害了公共利益,深圳市場監管局有權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同時,廣東高院還認為,在無法直接查明快播公司非法獲利和實際經營數額的情況下,深圳市場監管局以涉案13部影視作品的市場中間價為依據計算出非法經營額為8671.6萬元。在此基礎上,綜合考慮快播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情節、違法行為后果等,對快播公司處以非法經營額的3倍罰款,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並無明顯不當。此外,深圳市場監管局在作出涉案行政處罰之前,依法全面履行了調查、收集証據、聽証、集體討論等程序,充分保障了快播公司陳述和申辯的權利。雖然深圳市場監管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未征詢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室的意見,但因其未對快播公司的處罰結果產生影響,故可認定不構成程序違法。據此,廣東高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二審判決后,受到業界廣泛關注。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快播公司處罰案是相關管理部門厘清自身作為公共利益保護者的角色定位,以實際執法行動去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的標志性案件,具有裡程碑式的意義。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叢立先認為,該案頗具指導意義,其最大的價值在於知識產權行政執法部門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敢於作為,敢於依法嚴厲打擊知識產權違法行為,讓侵權者付出應有的代價,對其他市場主體形成震懾,使其不敢輕易、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本報記者 姜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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