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可申請緊急保全
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
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可申請緊急保全
行為保全制度在知識產權領域較為常見,即訴前責令停止有關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措施。日前,福建福州中級人民法院批准高通要求對蘋果的4家中國子公司提出兩項初步禁令,立即停止侵犯兩項高通專利的蘋果手機在中國境內進口及銷售行為。這一決定引起社會關注。
實踐中,知識產權一旦被侵犯,即便知識產權權利人經過訴訟贏得官司,卻可能早已喪失市場競爭優勢,或者商業秘密信息已經泄露。據不完全統計,過去5年間,全國法院分別受理知識產權訴前停止侵權和訴中停止侵權案件157件和75件,裁定支持率分別為98.5%和64.8%。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對外發布《關於審查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行為保全制度在知識產權與競爭糾紛領域的實施。該司法解釋於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知識產權行為保全案件雖然數量較少,但行為保全措施能夠使知識產權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救濟,該項制度越來越受到知識產權權利人以及其他經營者的重視。”最高法民三庭庭長宋曉明說。
2012年,廣州醫藥集團有限公司申請責令廣東加多寶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不得使用“王老吉改名為加多寶”及其他類似廣告語﹔2016年,浙江唐德影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責令上海燦星文化傳播有限公司等停止將其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中國好聲音”等作為節目名稱使用等,這些案件都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據介紹,即將施行的司法解釋一方面關注解決行為保全申請審查程序的便捷、快速,如明確了“情況緊急”的認定﹔另一方面,為防止申請人濫用訴權申請行為保全實施不正當競爭或者損害公共利益,也明確了審查行為保全申請的考量因素、申請有錯誤的認定採用客觀歸責等內容。同時,該規定區分知識產權的不同類型,妥善採取行為保全措施。
司法解釋明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情況緊急下申請的行為保全,人民法院必須在接受申請后48小時內作出裁定。“情況緊急”包括:申請人的商業秘密即將被非法披露﹔申請人的發表權、隱私權等人身權利即將受到侵害﹔訴爭的知識產權即將被非法處分﹔申請人的知識產權在展銷會等時效性較強的場合正在或者即將受到侵害﹔時效性較強的熱播節目正在或者即將受到侵害﹔其他需要立即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的情況。
“對於商業秘密來說,在2012年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實施之前,法律沒有賦予權利人申請責令停止侵害商業秘密的權力。但因為商業秘密的糾紛屬於知識產權和不正當競爭領域,因而是否適用訴前行為保全一直廣受關注。”最高法民三庭副庭長王闖說,對於商業秘密侵權糾紛中的行為保全措施,更具有及時制止侵權行為、防止權利人受損害的重要性。2012年民事訴訟法施行以后,權利人可以借助行為保全措施有效及時保護其商業秘密。
按照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行為保全申請將考量的因素包括:申請人的請求是否具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包括請求保護的知識產權效力是否穩定﹔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是否超過採取行為保全措施對被申請人造成的損害﹔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其他應當考量的因素。
最高法同時發布了5個知識產權糾紛行為保全典型案例,包括禁止向公眾提供中超聯賽攝影作品案、楊季康申請責令停止拍賣錢鐘書書信手稿案、美國禮來公司等與黃某某侵害商業秘密糾紛訴中行為保全案、“網易雲音樂”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訴前行為保全案、許贊有因申請停止侵害專利權損害責任糾紛案。(記者 李萬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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