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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專利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趙元果
2019年01月02日16:25 | 來源:人民網-知識產權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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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國外專利制度的產生和發展

專利制度是保護發明的一種法律制度。在社會歷史的發展過程中,專利制度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技術的進步,特別是隨著技術的商品化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

國外專利制度的某些形成因素可以追溯到封建社會的中、晚期。早在十三四世紀時,西方有些國家的君主為了發展經濟,授予某些商人或者手工業者在一定的期間內免稅並獨家經營某種新產品,或者獨家生產某種新產品的權利。這種權利的內容含有對某種新產品的生產或者銷售的獨佔性權利,例如,英王亨利三世於1236年曾授予波爾多市一個市民制作色布15年的壟斷權﹔愛德華三世於1331年授予費來明人約翰·肯普以織布和染布的獨佔權利﹔英國的王室為了吸引國外的能工巧匠到英國定居開業,促進本國新興工業的發展,往往對有新技術工藝的工匠授予經營特權。例如1367年,特許兩名外國鐘表匠在英國營業。

萌芽階段專利制度的主要特點是,具有獨佔性的權利僅僅是封建君主授予發明創造者的一種特權。這樣的權利可以稱之為帶有萌芽性質的初期專利權,它只是封建君王的一種恩賜,還沒有形成一種保護技術發明的法律制度。

世界上最早建立專利制度的國家是當時的威尼斯共和國,它於1474年3月19日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著名科學家伽利略在該國對他的揚水灌溉機發明取得了20年的專利權。但是,威尼斯的這部專利法內容相當簡單和粗糙,而且帶有封建特權色彩,與現代專利法不能相比,隻能被認為是萌芽階段專利法的雛形,因此,這部專利法未給后人留下太多的影響。

具有現代特點的專利制度是從17世紀以來,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不斷發展和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牢固建立逐步形成、發展起來的。以現代化大生產為基礎的資本主義經濟的一個特點,就是科學技術的高度發展。資本家為了在商品經濟市場上,通過自由競爭挫敗競爭對手,獲得更多的利潤,迫切需要研究和採用新技術,不斷更新產品,佔領市場。同時,資本家要求將其技術發明作為私有財產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受到保護,以便壟斷其技術發明,維持其在激烈的競爭中佔據的優勢地位。在上述背景下,以確定對技術發明的壟斷權為核心內容的現代化的資產階級專利法律制度開始逐步形成。

在上述客觀形勢的要求下,英國於1624年頒布了《壟斷法》,這個法被人們稱之為“現代專利法之始”。它的基本原則和某些規定直至后來為許多國家在制定專利法時仿效借鑒。因此,一般認為現代專利制度史,是從英國頒布這一部《壟斷法》時起算的。繼英國之后,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年、俄國於1814年、荷蘭於1817年、西班牙於1820年、印度於1859年、德國於187年、日本於1885年,先后頒布了各自的專利法。英國經過了200多年實行專利制度的實踐,對《壟斷法》進一步作了修訂,使之趨於完善,1852年正式頒布了專利法。到19世紀末期,實行專利制度的國家達到45個。至此,專利制度經過200多年的發展,其作用已被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承認,專利權已從封建君主授予的一種特權變成為由國家法律保護的任何發明人都可以依法取得的一種獨佔性的無形財產權利。

在此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國際專利制度發展的歷史過程中,對於實行專利制度的利弊得失,從來也不都是意見一致的,贊成和反對的意見不斷地產生爭論,因此,國際上專利制度的發展道路極為不平坦,它是在不斷的爭論中得到發展的。例如,在19世紀中葉,就曾有過一場大爭論,爭論最激烈的國家是荷蘭,爭論的結果導致了他們於1869年廢除了已實行了40多年的專利法。又經過了40年,到了1908年,他們將自己國家的對外貿易與美國、法國、德國、意大利和瑞士五國進行了對比,結果發現荷蘭是制成品出口逐年下降的惟一落后的國家。終於有人意識到,這是由於荷蘭取消了專利制度的后果。至1912年,他們在總結經驗教訓的基礎上重建了專利制度,並在專利制度的發展中有些創新,例如“早期公開,延遲審查”制就是源於荷蘭。還有,瑞士也曾經過了六次之多的公民投票,才最終通過並頒布了專利法。這種事情在20世紀也不鮮見,澳大利亞在20世紀80年代第九次成立了專利制度利弊調查委員會﹔泰國的專利法草案於1950年提到議會審議經過了28年的漫長歲月,直到1978年才予以通過。盡管對專利制度的諸多利弊一直存在爭論,但是由前述情況可以看出,實行專利制度的國家卻不斷增加。可見,專利制度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自從進入20世紀以來,特別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實行專利制度的國家迅速增加,至1958年已由1900年的45個國家增加到95個,翻了一倍多,至1973年為120個,至1980年實行專利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猛增到158個。例如佛得角、科摩羅、吉布提、格林納達、幾內亞比紹、巴布亞新幾內亞、塞舌爾、聖多美和普林西比等。可以說,到20世紀80年代,專利制度已成為各國普遍實行的一種保護發明的法律制度了,並且在不斷地發展和完善。此時,專利制度在鼓勵發明創造、促進技術進步和經濟的發展,以及推動各國之間的經濟貿易和技術交流方面的積極作用,已被越來越多的人們所承認,因此,對實行專利制度利弊的爭論也就逐漸減弱了。

值得提出的是,在亞非拉,一些獲得獨立的發展中國家,紛紛制定了本國獨立的專利法。發展中國家實行專利制度的國家也在迅速增長,由1900年的23個,增至1973年的85個,到1980年達到107個。

隨著各國經濟的巨大發展,國際貿易劇增,特別是國際技術市場有了很大發展。各工業發達國家的技術持有者都要求將自己的專利權擴展到其他國家,以使其出口的新產品和新技術在進口國得到專利權的保護。因此,為了適應各國之間的經濟往來和技術交流的發展需要,專利制度國際化的趨勢日益顯著。技術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不僅在各個國家之內,而且也在國際技術貿易市場中進行有償交流。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由於各國的專利法是國內法,一個國家授子的專利權隻在該國內有效,得到法律保護,對其他國家沒有約束力。為此,要使一件技術發明能夠取得其他若干個國家的專利保護,就必須同時分別向這些國家申請專利﹔另一方面,各國所實行的專利法在某些原則和程序上又有所不同。所以,一項技術發明同時到若干個國家申請專利顯然是一件相當困難和復雜的事情,這就影響了國際間經濟和技術貿易的發展。為了使一項新技術能夠方便地在若干個國家取得專利保護,更有效地保護發明人在國外的權利,從而產生了專利制度國際化的需要。於是,1883年簽訂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這是第一個政府間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性公約,直到現在,這個公約一直是國際上保護工業產權的基本公約。在這個公約的基礎上,到20世紀70年代,已先后簽定了多個國際性的和地區的專利保護條約或協定,成立了近10個國際性的和地區政府間的專利組織,其中最重要的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專利合作條約聯盟和歐洲專利組織。

本文節選自《中國專利法的孕育和誕生》,內容有刪減。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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