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難 關鍵是激勵不足
在導致科技成果轉化不暢的諸多原因中,缺乏有效的產權激勵是一個根本問題。它不僅導致高校院所推動成果轉化的熱情減弱,還加劇了科技成果質量不高、天使投資發展滯后、政府扶持力度較弱等問題,進一步拉低了科技成果轉化的成功率。
理論和實踐都已証明,產權激勵是推動科技成果轉化的關鍵性制度基礎。缺少產權激勵就無法形成多方激勵相容的格局。高校院所強調開放分享和創造新知,更看重社會認可和學術聲譽,企業則更看重科技成果的商業價值,在產權激勵缺失的情況下,雙方均不願過度介入成果轉化。在產權激勵缺位的情況下,不僅高校院所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動力不足,創業投資者也會因為對科技成果的未來發展缺少穩定預期而不敢貿然投資,這就進一步降低了科技成果轉化的成功率。
應該看到,在很多歐美國家,有效的產權激勵已經成為成功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關鍵。美國於1980年通過《拜杜法案》,開啟了“高校院所擁有科技成果所有權”的模式﹔美國、德國、加拿大、挪威、瑞典等國家的一些大學實行“發明人擁有科技成果所有權”的模式,也都取得了積極效果。
近年來,我國已經形成了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頂層設計,但其中產權激勵不足的問題仍未得到根本性解決。
一方面,國有資產與人才管理體制相對滯后,導致產權激勵低效或無效。我國頒布了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並推動了“將職務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下放給高校院所”的改革,但礙於現行的國有資產與人才管理體制,產權激勵缺位問題仍較突出。比如,我國高校院所實行事業單位管理體制,這就決定了高校院所的相當一部分資產屬於國有。同時,現行人才管理體制中仍存在不合理的部分,這也削弱了產權激勵的效果。
另一方面,部分強化科技成果轉化的做法忽略了更為根本的產權改革。我國力求通過加大激勵力度和考核科技成果轉化收入等方式彌補激勵不足問題,但這些都不能替代產權激勵,而且也遇到了一些實際困難。比如,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大幅提高成果完成人的獎勵比例,但由於現行國資體制和知識產權制度,發明人很難從入股型轉化中獲得“全部權益”。事后不確定性使獎勵的激勵效果大打折扣,遠不及產權激勵可以給發明人的穩定預期。再如,部分地方和高校院所把轉化收入作為評價科技成果轉化成功與否的關鍵指標,有的甚至將其與國有資產監管挂鉤,作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手段。這既不符合科技成果轉化的客觀規律,也給成果轉化套上了“緊箍咒”。
“高校院所擁有科技成果所有權”模式與“發明人擁有科技成果所有權”模式都是通過有效的產權激勵,推動科技成果轉化,兩種模式哪種更好,目前並沒有定論。但需要看到,由於我國國資、人才和教育方面的體制現狀,寄望於短期內讓高校院所真正獲得有效產權激勵並不現實。在此背景下,加快探索“發明人擁有科技成果所有權”的模式較為迫切。但無論採用哪種模式,產權激勵都是一個繞不過去的核心問題。更好強化有效產權激勵,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
一是以優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為切入點,加快完善法律法規。加快對現有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征求意見的進程,研究建立針對國有無形資產的專門管理制度﹔在《專利法》及其同位法中研究明確賦予高校院所更大自主權,自主決定職務科技成果的歸屬﹔落實科研團隊在適當溢價的基礎上向有關單位回購國有股的優先權,原則上應允許國有股通過靈活方式退出﹔在科技成果價值評估方面允許採取更為靈活多樣的科學做法,避免人為設定公允價值或者把第三方評估作為唯一標准。
二是積極拓寬產權激勵路徑。堅持“不強迫、不禁止”原則,允許高校自主選擇科技成果轉化中的產權激勵方式,積極探索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建議推動開展相關試點,從試點期限、試驗范圍、跟蹤監測、效果評估等方面加快完善試點方案,建議將試點期限設置為5年左右,試點范圍原則上宜控制在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中的代表性高校院所,試點對象可根據試點需要分批確定。
三是完善政策配套,形成有利於成果轉化的制度體系。繼續推進社會公益類科研機構分類改革,穩定支持從事基礎研究、前沿高新技術研究和社會公益研究的科研機構﹔推進薪酬制度、評聘制度和職稱制度改革,促進人才多元評價和拓寬雙向流動通道﹔明確科技管理體制和科研經費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細則,完善相關配套﹔在國家層面增設針對技術轉化的專項資金項目,為高校科研人員從事技術轉化提供一定比例的資金支持﹔建議淡化對專利數量指標的考核,完善專利資助政策,優化財政資助結構﹔加快建設協同創新中心,建立高價值專利庫和專利聯盟﹔加大技術經理人的培養力度,加大與國際專業組織的溝通合作。
(張銘慎 作者單位:中國宏觀經濟研究院經濟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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