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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的版權費莫“遲到”

2018年12月05日09:44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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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遲到》的版權費莫“遲到”

音樂人陳曉因(藝名陳彼得)認為中國電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影公司)、夢想者電影(北京)有限公司(下稱夢想者公司)、樂視影業(北京)有限公司(下稱樂視影業公司)、北京環球藝動影業有限公司(下稱藝動公司)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在電影《九層妖塔》的插曲及情節中使用其音樂作品《遲到》,侵犯其對該作品享有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改編權、發行權及攝制權6項權利,將上述四被告起訴至法院。近日,該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

該案中,四被告堅持認為使用作品《遲到》經第三人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下稱音著協)合法授權並已支付合理費用。音著協表示,作品《遲到》的權屬已經轉讓,非陳曉因本人,其向四被告發放使用該作品的許可証是正常履行集體管理組織的職責。陳曉因認為作品《遲到》的權屬歸其本人,其他人無權處分。在此前的一審判決中,法院認定四被告及第三人音著協構成侵權須共同賠償陳曉因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34萬余元。

電影使用歌曲被訴侵權

陳曉因是音樂作品《遲到》的詞曲作者,該作品於1979年創作完成,1981年經台灣著名歌手劉文正演唱並發行,隨后,經數代人傳唱而成為時代經典。

2015年9月30日,電影《九層妖塔》上映。電影中,餐廳走穴歌手演唱了《遲到》,電影片尾標明了詞曲作者為陳彼得。陳曉因認為,四被告在未經其授權的情況下,將其作品《遲到》在電影《九層妖塔》作為插曲及情節使用,侵犯其對該作品享有的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改編權、發行權、攝制權6項權利。

據此,陳曉因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下稱朝陽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權,將侵權內容從電影《九層妖塔》中刪除,同時和音著協共同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104萬余元。

朝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音著協提供的相關証據,無法確定陳曉因已轉讓作品《遲到》的著作權。中影公司等四被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在《九層妖塔》中使用陳曉因享有著作權的音樂作品《遲到》原曲歌詞80%以上,旋律基本沿襲原曲,侵犯了陳曉因的復制權﹔《遲到》隨同《九層妖塔》電影拷貝,被復制成多份提供給多家影院公映,侵犯了陳曉因的發行權﹔此外,將《遲到》以攝制電影的方法固定下來,四被告侵犯了陳曉因的攝制權。

法院認為,《九層妖塔》在對《遲到》使用過程中,將原曲前奏8個小節縮減為5個小節,改動了主旋律的排列,已經侵犯了陳曉因的修改權。但上述改動,沒有創作出新的作品,故不構成對陳曉因改編權的侵犯,也沒有達到歪曲、篡改作品的程度,也不構成對陳曉因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侵犯。

法院還認為,電影《九層妖塔》使用《遲到》時長為1分12秒,佔總時長為118分鐘的電影的極少部分。《遲到》的使用方式也沒有貶損作者聲譽和作品價值,不會影響該作品今后的正常使用。並且,電影《九層妖塔》使用《遲到》的方式是劇中人物演唱,該部分內容更多地融入了其他創造性成果,刪除侵權內容會嚴重影響事故的完整性,給電影出品方帶來較大的損失,在當事人之間造成重大利益不平衡。

綜上,朝陽法院一審判決中影公司、夢想者公司、樂視影業公司和藝動公司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致歉聲明,此外,四被告與第三人音著協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34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四被告及第三人音著協均不服,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權屬是否轉讓成為關鍵

庭審中,四被告和第三人音著協均表示,陳曉因已將《遲到》著作權轉讓給他人。目前,作品《遲到》的著作財產權人為環球音樂出版有限公司(下稱環球出版公司),因此陳曉因不是該案適格原告,一審法院沒有對作品《遲到》目前的著作財產權人作出准確認定,不合理地拒絕追加環球出版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藝動公司認為其與其他三被告簽訂了《九層妖塔》合作投資、承制合同,嚴格履行合同義務,並已通過音著協獲得在《九層妖塔》中合法使用《遲到》的權利,為此支付了合理費用,無任何過錯亦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中影公司和夢想者公司共同答辯稱,二公司未參與《九層妖塔》的拍攝和制作事宜,不應承擔侵權責任。此外,陳曉因主張刪除侵權內容將造成各方利益顯著失衡,該主張不合理。

樂視公司稱,其僅負責《九層妖塔》的投資、宣傳和發行,對音樂的使用沒有審查義務,也沒有主觀過錯。

音著協訴訟代理人、協會工作人員康乃馨表示,音著協為使用方藝動公司和授權方環球出版公司牽線搭橋的行為屬於版權代理,也是履行集體管理組織的職責,不應對其賦予過高的審查權利憑証的義務。一審判決將會導致在著作權已經轉讓給他人的情況下,原作者仍然可以否認已經轉讓的事實,這將導致著作權受讓人在已經支付授權費用的情況下被剝奪相應權利。

但陳曉因否認《遲到》的著作財產權已經轉讓。

陳曉因的代理人、北京大器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玥在庭審中表示,音樂作品《遲到》的著作權自始至終歸屬於陳曉因本人,並無任何權利讓渡行為。音著協所提供的轉讓証明是偽造的,不但不具有証明效力,還應當受到處罰。

劉玥認為,一審法院沒有追加環球出版公司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是正確的。因為,該案審理過程中,音著協已向法庭完整、充分地提供了其所持有環球出版公司擁有並向其提供的全部相關証據,無論該公司是否參與訴訟,對該案事實認定和審理都不會構成任何障礙或疑義。此外,音著協在《遲到》授權溝通過程中存在重大瑕疵,其僅在往來郵件中對相關事實予以核實,未要求環球出版公司提供基本的、可信的証書或授權,顯然未履行正常的注意義務。

據了解,音著協在認定環球出版公司是《遲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基礎上,取得了環球出版公司的授權,向藝動公司發放了使用該作品的許可証,收取了藝動公司支付的使用費19.5萬元,並向環球出版公司支付了14.7萬余元。

庭審結束后,法庭未當庭作出判決。本報將繼續關注案件進展。(祝文明)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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