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斷攝影作品的獨創性

編者按:對於攝影作品,人們並不陌生。然而,無論是在版權理論還是司法實踐中,攝影作品的獨創性判定都是一個令學者和法官感到棘手的問題,原因在於攝影作品更近似於一種“匯編或者選擇”類的創作。那麼,如何判斷攝影作品的獨創性呢?看看本文作者的觀點。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攝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攝影作品的獨創性,表現為作者在拍攝過程中根據所拍攝對象的不同特性,選取了不同的場景、角度、光線和拍攝手法,體現了作者的創造性勞動,而非簡單的機械性的記錄。例如,在人物攝影中,讓被拍攝者擺出特定的姿勢、表現特定的神情等。具體來說,攝影作品的獨創性體現為作者對拍攝角度、明暗光線、距離和光圈的選擇。
對於攝影作品,人們並不陌生,隨處可見的照相館、影樓,以及已經全民普及的卡片機、帶高清攝像頭的智能手機,似乎都在提醒著人們攝影是多麼平常的一件事。然而,無論是在版權理論還是司法實踐中,攝影作品的獨創性判定都是一個令學者和法官感到棘手的問題,原因在於攝影作品更近似於一種“匯編或者選擇”類的創作。
首先,出現在鏡頭中以及最后成像在攝影照片中的對象很多都是自然景觀或者人物形象,而這些形象都是自然存在的,並非作者的創作﹔其次,作者的貢獻在於選擇了特定的攝影參數、角度和時機,從而截取了客觀世界中的一瞬間並固化在了某一特定的平面介質上,而作者攝影作品獨創性的高低,就體現在不同的場景、角度、光線和拍攝手法的選取,而對同一題材不同攝影參數的選擇,在攝影專業藝術家看來,似乎就可以評判出不同的藝術造詣。
正是基於上述原因,這一機械化的創作過程中仍然保留了人類發揮個性化創造的空間,從而得以與簡單的機械性的記錄過程相區別,並通過拍攝參數的不同選取而體現出不同的思想情感和人格因素。這也可以解釋為什麼同在泰山,一個普通游客拍攝的照片隻能自我把玩,而一個攝影大師拍攝的照片最后卻可以獲得國際大獎。於是,攝影照片是否可以構成作品,最后就轉換為一個判斷照片個性化美感的問題。既然有對個性化的判斷,那就意味著必然有一些照片不符合作品的標准。然而,和預想的不同,筆者在檢索統計之后發現,實踐中因為照片獨創性不足而否定其作品地位的案件,可謂鳳毛麟角。這是為什麼呢?
檢索結果表明,實踐中希望探索攝影作品獨創性底限並形成某種規則並沒有成為多數裁判者的追求,而原告在攝影作品的証明上一般隻需展示其與作品間的創作關系即可,至於作品本身是否具備獨創性似乎並不是証明的重點。這種現象導致實踐中出現了很多存在爭議的現象:例如,某個產品零件的照片(例如螺釘或者葉片),從畫面來看明顯是隨機拍攝的結果,難以看出有什麼個性化的創作,但是由於誰也無法否認這張照片的誕生仍然符合“選取了不同的場景、角度、光線和拍攝手法”的要求,所以也難以動搖其作品地位。
顯而易見,這種標准使得照片的作品獨創性判斷完全淪為形式。即使是一個對攝影藝術一竅不通的小學生,隻要他懂得對相機入門級的操作,那麼,他拍出的照片,也必然體現出“不同的場景、角度、光線和拍攝手法”的選擇,但是,這樣的照片,真的達到作品的高度了嗎?
對於這個問題,國外是通過對攝影照片分類的方法來加以解決的。在德國、西班牙和意大利,立法規定隻有那些真正通過對題材的選擇、光線陰影的映襯、照片的剪輯或者藝術處理工具的使用,表達了某種藝術觀點與創造力的照片才會被作為攝影作品受到保護,而那些明顯平庸的業余愛好者所拍攝的照片,隻能作為鄰接權的客體,受到較短期限的保護。顯而易見,上述分類方法類似於我國目前視聽作品中對於電影作品(以及類電影作品)和錄像制品的分類,更為合理。因此,如何設定攝影作品的獨創性高度,應當成為以后類似問題的研究方向。(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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