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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抄家清單”看“鄰接權”的擴充

2018年11月22日09:2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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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從“抄家清單”看“鄰接權”的擴充

近日,微信朋友圈裡出現了這樣一條新聞:今年初蘇州動物園獅虎山改造工程無意中打通一座古墓,出土300多件文物中有一部紅樓夢全本,學界命名為《吳氏石頭記增刪試評本》,幾百年來諸多的紅樓謎團於是隨之迎刃而解。但是,很快有網友指出,這是假新聞。於是,關於各種紅樓夢版本真偽的爭論,再次進入公眾的視野。

筆者也是《紅樓夢》的忠實讀者,於是也再次翻開書架上的《紅樓夢》,在看到第一百零五回“錦衣軍查抄寧國府 驄馬使彈劾平安州”時,突然注意到一個和知識產權有關的物件。裡面寫到賈府被抄家,接下來展示了一份錦衣衛奉旨抄家后整理的清單:

見賈政同司員登記物件,一人報說:“赤金首飾共一百二十三件,珠寶俱全。珍珠十三挂,淡金盤二件,金碗二對,金搶碗二個,金匙四十把,銀大碗八十個,銀盤二十個,三鑲金像牙筋二把,鍍金執壺四把,鍍金折盂三對……各色皮衣一百三十二件,棉夾單紗絹衣三百四十件。玉玩三十二件,帶頭九副,銅錫等物五百余件,鐘表十八件,朝珠九挂,各色妝蟒三十四件,上用蟒緞迎手靠背三分,宮妝衣裙八套,脂玉圈帶一條,黃緞十二卷。潮銀五千二百兩,赤金五十兩,錢七千吊。”一切動用家伙攢釘登記,以及榮國賜第,俱一一開列,其房地契紙,家人文書,亦俱封裹。

不難看出,從抄家清單看,賈府盡管已經趨於敗落,但“瘦死的駱駝比馬大”,在財產上仍然表現出富甲一方的實力。但是,有研究表明,這份清單並非曹雪芹的原著而是他人續寫,理由是續寫者沒有經歷過真正官宦人家的富貴生活,所以盡管對賈府的富貴進行了想象,但從抄家清單物品的虛構上就可以看出續作者“畫虎類犬”,因為無論是從金銀器皿還是綢緞面料,都和前八十回記載的各種財物在風格、價值、質地上相差甚遠。

筆者不由地想到,如果曹雪芹或是續作者生活在今天,《紅樓夢》肯定享有著作權,但僅就這份“抄家清單”本身而言是不享有著作權的,因為這份清單僅僅是一份物品的羅列,不能體現出任何獨創性的表達。但是,從前面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到,即使是這麼一份清單,和曹雪芹同時期的續作者也不能很好地“仿寫”。這說明,即使是這樣一份數據列表,同樣具有不可替代的價值。

筆者進一步想到,其實,在現代社會,同樣存在類似的數據或列表,但是由於它們不符合著作權法關於“匯編作品”的規定,因此無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目前,某些數據庫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的依據在於“數據庫內容的選擇與編排具有獨創性”。然而,實踐表明,比起內容選擇與編排的獨創性,數據庫更重要的價值在於其所包含的信息的全面性,換言之,創編數據庫的勞動主要在於前期數據的採集而非后期的選擇與編排。因此,對於那些沒有體現“內容的選擇與編排具有獨創性”的數據庫進行適當的保護,同樣是現代社會亟待回應的法律問題。因此,筆者認為,對於那些“辛勤收集”的有價值的數據庫信息,雖然在編排上缺乏獨創性,但同樣應當將其置於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之下,具體來說,可以納入“鄰接權”的保護范圍。

所謂“鄰接權”,是指民事主體對作品之外又與作品密切相關的客體所享有的權利,在我國著作權法中包括表演者權、錄制者權、廣播組織權和版式設計權。著作權與鄰接權的區別主要在於其客體獨創性的高度:著作權的客體是符合獨創性要求的作品,而鄰接權的客體則是未達到獨創性要求不能構成作品的特定智力成果。鄰接權產生的原因,正在於世界各國意圖保護那些獨創性程度不高,但又值得保護的勞動成果。隨著我國經濟文化的不斷發展,司法實踐中涌現出越來越多的涉及文化產品的新類型案件,所涉及的許多新類型的文化作品,既難以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也不能落入現行鄰接權的客體范圍。在此背景下,鄰接權的客體范圍亟待立法上的合理擴充。( 袁 博)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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