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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字號能否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抗辯理由

2018年11月22日09:1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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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企業字號能否成為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抗辯理由

【案情簡介】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對北京聯眾互動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眾公司)訴北京京掌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京掌公司)不正當競爭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判令京掌公司停止使用含有“聯眾”字樣的企業名稱,刪除相關宣傳信息,並賠償聯眾公司經濟損失與合理開支。

聯眾公司成立於1998年3月23日,經營范圍包括互聯網信息服務業務、互聯網游戲等。京掌公司成立於2016年1月29日,經營范圍包括技術開發、技術推廣、應用軟件服務等。聯眾公司向法院起訴,主張京掌公司在企業名稱、網站及商業活動中使用帶有“聯眾”字樣的企業名稱及相關信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京掌公司辯稱,北京聯眾互動科技有限公司名稱由注冊代理機構所取,其對該企業名稱的使用主觀上並無惡意競爭的故意。京掌公司的企業名稱是經過北京市工商局依法核准的,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使用,未違反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

京掌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分析】

聯眾公司涉案系列注冊商標主要識別部分為“聯眾”,經聯眾公司連續多年宣傳、使用已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識別性,並被商評委認定為馳名商標,具有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承載著聯眾公司的商譽和服務品質。京掌公司經營范圍與聯眾公司近似,具有競爭關系。京掌公司與聯眾公司的經營地域相同,服務類別近似。京掌公司未經許可,將與“聯眾”商標完全相同的文字作為字號注冊為企業名稱並使用,主觀上具有惡意競爭的故意,客觀上容易誤導公眾,該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損害了聯眾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該案中,雖然京掌公司稱其正當使用合法注冊的企業名稱,但其注冊並使用該企業名稱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還應當結合其注冊該企業名稱時的具體情形和主觀意圖予以分析。鑒於“聯眾”字號具有較高知名度,同處於北京市的京掌公司作為其互聯網行業的競爭者,理應知曉“聯眾”為聯眾公司字號,卻仍將其注冊為企業名稱使用,並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具有不正當利用聯眾公司知名度的主觀惡意,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京掌公司的服務與聯眾公司存在特定聯系,進而損害聯眾公司的合法權益。

(宋 堃)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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