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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知網期刊文獻公開日期合理化推定的限制性條件

2018年11月15日08:5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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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中國知網期刊文獻公開日期合理化推定的限制性條件

【弁言小序】

隨著技術進步更新,近年來非專利文獻特別是期刊文獻在專利審查中用作對比文件的情況日益增加,其中中國知網網絡平台(網址為www://www.cnki.net,以下簡稱CNKI)作為獲取非專利文獻的重要渠道多被使用。那麼,通過CNKI獲得的期刊文獻是否可以將網站給出的“發表日期”直接認定為是該文獻的公開日期呢?本文借助一個復審案例來說明網站給出各種參考時間作為公開日期的確認條件。

【理念闡述】

隨著信息網絡化的日益發展,期刊類文獻現今一般存在兩種公開方式,一是期刊紙件的出版發行,二是通過非專利文獻數據網站以電子形式公開,例如通過CNKI網站公開。而后一種公開方式既可以直接被視為互聯網証據,也可以作為佐証期刊紙件公開時間的証據。如果視為互聯網証據,要通過確認網頁發布時間來確認公開日期﹔如果視為佐証期刊紙件公開時間的証據,則需要根據期刊紙件出版發行日期的相關信息,進一步確定或推定公開日期。

一般情況下,CNKI給出的與公開日期相關的時間信息包括“發表時間”和“更新時間”。在CNKI中檢索期刊時,通常會在檢索頁面中顯示“發表時間”,繼續點擊檢索頁面中的篇名進入期刊文獻節點頁面之后,有時會顯示“更新時間”。其中“更新時間”一般指的是文章被CNKI收錄編輯后網絡公開發表的時間,“更新時間”可以直接作為網絡公開的公開日期,而“發表時間”一般指的是與期刊編輯部發行該期刊相關的時間。“發表時間”能否作為公開日期的具體情況相對復雜一些。

CNKI收錄的期刊文獻一般包括三種公開方式,一是紙件印刷出刊而公開,二是CNKI電子形式公開,一般標有“優先出版”,三是期刊編輯部自辦網站電子形式公開。對於后兩種,“網絡出版時間”或“電子出版時間”是網絡公開的日期,往往早於“發表時間”。

對於第一種紙版印刷出刊公開的,“發表時間”有以下三類情況:一是期刊紙件的實際發行日期﹔二是CNKI與期刊編輯部就發表時間所約定的日期﹔三是期刊中未顯示具體出版發行日期時,CNKI根據公司內部規則進行規范化處理后的日期,常直接設置為某月15日。對於規范化處理后的日期,由於其與實際的公開日期並不對應,通常不能將其直接認定為期刊的公開時間,此時需要借助其他的信息,例如期刊雜志官網給出的“雜志概況”、“期刊介紹”或者“過刊瀏覽”等信息來進一步分析,確定或推定期刊的公開時間。

當然,一般情況下,為避免審查員由於不必要的查証所帶來的時間損耗,在未對申請人的利益帶來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如果相關文獻的“發表時間”與專利申請的申請日(有優先權的為優先權日)相比,在“年”或“月”上已經有較大時間差距,直接使用“發表時間”或期刊自身所載年份或月份信息推定其公開日期都是可行的。但是如果“發表時間”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為優先權日)非常接近,其確定有可能對審查結論產生實質性影響時,則應該盡量利用可能資源對期刊的實際公開日期這一客觀事實進行進一步的了解。

【案例演繹】

某專利申請被駁回,理由是一篇期刊文獻影響了權利要求的新穎性。該期刊文獻題名為“LCC與VSC混聯型多端高壓直流輸電系統運行特性的仿真研究”,發表在《電工電能新技術》第32卷第2期中。該期刊封面以及文章頁頁眉處記載有時間“2013年04月”。通過CNKI進行文獻檢索,檢索結果頁上CNKI顯示“發表時間”為“2013年4月15日”,網頁未標明“更新時間”。駁回決定中將該文獻的公開日期認定為“2013年4月15日”。復審請求人則認為上述公開日期的認定無証據支持。

在復審程序中,該案合議組經過調查分析,最終認為上述文獻的公開日期認定為“2013年4月15日”不妥。

所述文獻是通過CNKI網站獲取的電子形式,屬於期刊電子形式。如果將其直接視為互聯網証據,由於CNKI中該期刊文獻節點頁面未顯示出“更新時間”,因此不能直接確認該文獻CNKI電子形式的網頁發布時間。CNKI顯示的“發表時間”與網頁發布時間沒有明顯關聯性,因此,不能認定該文獻的CNKI電子形式在“2013年4月15日”這一時間點處於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狀態。

接下來,著重討論該期刊文獻紙件公開日期的確定。

經了解,《電工電能新技術》截至案件審理之時一直為紙版期刊,編輯部並未授權CNKI“優先出版”該期刊電子形式,在2013年時也未有自辦網站優先公開的電子形式,因此CNKI的檢索結果是對該文獻紙件出版發行內容所進行的收錄,紙版期刊應為該期刊的最先公開方式。與紙版期刊公開日期相關的時間信息有兩條,下面分別進行分析。

第一條信息是紙版期刊上記載的“2013年4月”,該記載未明確到日,因此根據《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2.1節規定的“出版物的印刷日視為公開日,有其他証據証明其公開日的除外。印刷日隻寫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寫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寫年份的12月31日為公開日”,由上述時間信息,可將該期刊文獻的公開日期推定為2013年4月30日。

第二條信息是CNKI檢索結果頁上所給出的發表時間“2013年4月15日”。

涉案申請的申請日為2013年4月22日。與該期刊文獻的實際公開日期2013年4月處於相同的月份,因此,對於其期刊紙件具體公開日期的確定十分關鍵。考慮到發表時間為“15日”時往往與CNKI內部規則相關,因此具體公開日期的認定還需要進一步調查。經查,了解到《電工電能新技術》的發行日期通常為出版月的23日,以及CNKI后台記錄顯示所述文獻電子版本的網絡上傳日期實際為2013年5月。雖然未有具體書証証實上述查証內容,但足以合理心証認為“2013年4月15日”是CNKI根據公司內部規則進行規范化處理后的日期,不能將該時間認定為期刊紙件的實際公開日期。並且“2013年4月23日”也由於暫無進一步証據支持,且晚於申請日不會對案件審查產生實質性影響,因此不宜認定為公開日期。此外,合議組還在萬方、維普數據庫也對該期刊文獻進行了檢索,並未檢索到更早的在線出版日期。

綜合考慮上述情況和相關規定,合議組最終將該期刊文獻的公開日期推定為2013年4月30日。

綜上,一般情況下,可以直接將CNKI的“更新時間”作為期刊文獻電子形式的公開日期,在其年份或者月份遠遠早於對比對象的申請日(有優先權的為優先權日)時,也可將“發表時間”作為公開日期,但是,由於CNKI標注“發表時間”的情況比較多樣復雜,因此,“發表時間”與申請日(有優先權的為優先權日)非常接近時則要進一步調查取証,慎重分析,確定或推定所述期刊文獻的公開日期。就如同本案中,CNKI網站上顯示的“發表時間”是CNKI內部規范化處理后的日期,不是網站訪問者可以看到該網頁內容的真實時間,在該時間點所述期刊文獻電子形式並非處於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狀態,不能將其認定為公開日期。

此外,還需要強調的一點是,紙版期刊公開日期的最直接証據還是來自於其本身所記載的時間信息。如果紙版期刊本身未記載更具體的時間信息時,再參考通過互聯網獲得的其他相關時間信息。但是來自期刊網絡平台(例如CNKI)或者期刊官網給出的時間信息出於各種原因,不排除其與紙版刊物實際公開日期有出入的情形,在容易對審查結論發生實質影響時需要慎重甄別。基於客觀事實獲得的審查結論才能夠保証最大程度的客觀和公正。(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 王金珠)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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