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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專利質量提高我國創新水平

2018年11月14日13:53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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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提升專利質量提高我國創新水平

  【來自國新辦新聞發布會的報道】

  近期,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通過了《專利代理條例(修訂草案)》,修訂后的《專利代理條例》將自2019年3月1日起實施。修訂后的《專利代理條例》有哪些變化?下一步將如何完善?11月13日,國務院新聞辦邀請國家知識產權局副局長賀化、司法部立法三局副局長金武衛、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司長宋建華進行了詳細解讀。

  規范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專利代理質量

  記者:專利代理制度是保障發明人權益、促進科技創新的知識產權基礎性的制度,是提升專利質量的重要一環。此次條例修改了哪些內容?有哪些亮點?

  賀化:現行《專利代理條例》於1991年公布實施,截至2018年10月底,我國執業專利代理人達到18468人,專利代理機構達到2126家。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現行條例的一些規定已經與行業實際、有關法律規定和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適應。本次修改的主要內容和亮點如下:

  一是簡政放權,支持創新創業,減輕群眾負擔,激發市場活力與創造力。包括:取消代理機構設立審批的省級初審﹔放寬代理機構組織形式要求﹔簡化考試報名條件,取消申請代理師資格應當具有工作經驗等要求﹔取消不必要的証明材料。

  二是放管結合,加強日常監管,規范市場秩序,保障創新主體合法權益。包括:管理部門應當採取隨機抽查方式,對代理機構和代理師的執業活動進行檢查、監督,並向社會公布檢查、處理結果﹔支持創新,鼓勵代理機構和代理師為小微企業以及弱勢群體提供代理援助服務﹔健全執業規范,要求代理機構建立健全利益沖突審查制度﹔完善關於代理機構和代理師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三是優化服務,更加便民利民,提高服務效率。包括: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專利代理公共信息發布,為公眾了解代理機構經營情況、代理師執業情況提供查詢服務﹔代理師和代理機構辦理備案、審批全部實現一網辦通。

  記者:新條例在規范專利代理行為、保障專利代理質量方面有哪些具體的新規定?

  賀化:專利代理是創新成果轉化為專利權的重要環節,在此次《專利代理條例》修改過程中,有五個方面的內容能夠直接或者間接促進專利質量的提升。

  第一,增加了專利代理師簽名責任,明確專利代理師應當對其簽名辦理的專利代理業務負責。

  第二,增加了專利代理援助服務的內容。國家鼓勵專利代理機構對一些特定的群體提供代理援助服務,幫助小微企業、無收入、低收入群體申請專利。

  第三,增加了專業代理機構信息公開的內容,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和地方省級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發布代理專利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執業相關情況。

  第四,增加了行業自律方面的內容,專利代理行業組織要開展專利代理師業務培訓,加強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實行懲戒。

  第五,進一步強化了政府監管方面的內容,要求國務院專利行政管理部門和省級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要採取隨機抽查的方式,對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執業活動進行檢查。如果發現違規的情況,要及時依法進行處理。

  “專利代理人”將變為“專利代理師”,鼓勵為低收入群體提供專利代理的援助服務

  記者:在新修改條例中,將專利代理行業從業者的稱謂由“專利代理人”改為“專利代理師”,請問這是出於哪些方面的考慮?

  賀化:專利代理工作不但是提升專利質量的重要保障,也是服務創新主體的重要環節。提升專利代理行業從業者的社會影響力,使他們更有執業榮譽感,是這次條例修改的一個重要考慮。在國內,類似一些經過行政許可才能執業的行業,他們的稱謂有注冊會計師、律師、醫師,很少叫“醫人”或者“注冊人”。同時我們也參考了歐美等發達國家對專利代理執業人員的稱謂。基於這些考慮,這次在《專利代理條例》修改過程中,將“專利代理人”修改為“專利代理師”,這是代理行業長期以來的呼吁,順應了廣大代理從業人員的訴求。

  記者:新條例提出鼓勵為低收入群體提供專利代理的援助服務,這是出於什麼樣的考慮?

  賀化:提供專利代理援助服務在條例第20條中進行了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對於小微企業以及無收入或低收入發明人、設計人提供專利代理援助服務”。

  通過這種援助服務,可以提高專利申請的質量。國家知識產權局做過統計,有代理的專利申請獲權率遠遠高於無代理的專利申請獲權率。有代理的發明專利申請的授權率能夠提高到60%到70%,所以提高專利質量是第一優先的考慮。通過提供專利代理援助服務,還可以向低收入群體或者初創的科技型小微企業普及專利知識,使得他們能夠更好地利用專利制度,也能夠增強專利代理機構和專利代理師的社會責任感。

  促進專利代理的專業化和市場化,港澳台居民都可以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

  記者:此次條例修改在專利代理機構准入制度方面有哪些改進和完善?

  金武衛:這次條例修改的總體思路是促進專利代理的專業化和市場化,取消了兩項行政審批,優化了兩項行政審批,同時還放寬了專利代理師、代理機構的准入條件。具體到專利代理機構的市場准入方面,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改革專利代理機構的設立審批制度,將現行條例規定的設立專利代理機構審批改為從事專利代理業務審批,放在工商登記之后,實行“先照后証”。

  二是簡化了審批程序,從事專利代理業務直接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來審批。同時取消了實踐中專利代理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批。

  三是放寬了專利代理機構的執業准入條件,明確專利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為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等,對現行條例規定的合伙人、股東、具有專利代理資格証書和從業經驗的要求也作了修改。

  記者:這次《專利代理條例》的修改,有沒有關系到我國港澳台地區的內容?

  宋建華:2004年,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我們對港澳居民開放了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港澳居民可以報名參加考試。2011年,根據兩岸方面往來的需要,我們針對台灣居民也開放了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根據現行政策,港澳台居民都可以參加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取得資質以后,可以在已經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開展執業行為。(袁於飛)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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