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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京東商號案看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2018年11月14日13:4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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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從京東商號案看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

【案情簡介】

因認為財富京東金融服務外包(北京)有限公司(下稱財富公司)企業字號中含有“京東”字樣等,北京京東金融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下稱京東公司)認為其構成不正當競爭,並將其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下稱朝陽法院)。

京東公司起訴稱,其經授權取得在第36類金融服務等服務上注冊的“京東”“京東金融”等多件商標的排他使用權,且其企業字號“京東金融”經過使用已經在金融服務等領域上獲得一定知名度。財富公司的企業字號為“財富京東”,經營范圍為金融服務領域,其行為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

2017年7月28日,朝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財富公司變更企業名稱、公開聲明以消除影響、賠償京東公司經濟損失2萬元及合理開支2萬元。

財富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2017年10月17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受理該案,並於2017年12月13日開庭審理。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於日前作出二審判決,判決撤銷一審判決中賠償2萬元經濟損失的部分,其他判項予以維持。

【法律分析】

知識產權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一般包括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損害賠償等,其中損害賠償是最重要的責任承擔方式。從內容來看,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包括損失賠償和合理開支兩個部分。從數額來看,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優先適用填平原則,即按照實際損失數額進行賠償。但是,如果權利人沒有任何的直接損失或間接損失,則侵權人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權利人可以通過其他救濟方式來保障自身利益。

該案的典型意義在於被告企業名稱中包含有原告商標、商號。那麼,對於無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該如何准確把握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與准確適用賠償規則之間的界限?筆者認為,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若行為人在企業名稱中使用了與在先較高知名度商號、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字樣,並進行相關經營,應當承擔賠償損失、變更企業名稱、負擔權利人合理訴訟支出等民事責任。但是,若行為人僅進行了企業名稱注冊但無任何實際經營活動的,相關公眾無法在商業流通流域獲知該事實並產生混淆誤認進而影響權利人的經營利益,在此種情形下,法院不應當支持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但可以判令被告變更企業名稱、負擔合理訴訟支出。 (張 寧)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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