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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高19起維權訴訟一審均勝訴

2018年11月14日13:4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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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樂高19起維權訴訟一審均勝訴

  近日,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下稱越秀法院)就樂高公司起訴汕頭市美致模型有限公司、汕頭市美致模型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統稱二美致公司)、汕頭市智樂拼玩具有限公司(下稱智樂拼公司)、廣州智玩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智玩公司)不正當競爭及著作權侵權19起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美致模型有限公司、美致模型第二分公司、智樂拼公司立即停止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二美致公司、智樂拼公司、智玩公司共計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70萬元。

  目前,該系列案件仍在上訴期內。

  提起多起訴訟

  創建於1932年的樂高公司,是世界知名玩具制造商,其最具代表性的產品就是塑膠拼插積木玩具,並由此衍生出主題動畫片、書籍等周邊產品。引起此次糾紛的是樂高公司推出的“未來騎士團(NEXO KNIGHTS)”“氣功傳奇(LEGENDS OF CHIMA)”“幻影忍者(NINJAGO)”三個系列的塑膠拼插積木玩具。

  樂高公司起訴稱,由四被告生產、銷售的帶有“智樂拼”等商標的玩具,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不僅涉嫌抄襲其擁有著作權的作品,還採用了與其玩具產品包裝、裝潢幾乎完全一致的色彩及其組合、線條、布局,涉嫌侵犯了其享有的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和裝潢。與此同時,四被告還涉嫌抄襲、復制了相應的樂高小人偶設計,共涉及“未來騎士團”九個系列、“氣功傳奇”三個系列、“幻影忍者”六個系列作品,包括60余個樂高小人偶形象。

  樂高公司認為,涉案系列商品是其投入大量智力、物力所得,經其持續推廣,在市場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屬於知名商品(作品)。同時,涉案系列商品均帶有設計獨特的樂高小人偶,其在原告樂高主題電影或書籍中出現,具有很高的顯著性和識別度,已經與原告建立起唯一的對應關系。四被告的行為不僅涉嫌侵犯樂高公司就相關作品享有的著作權,同時還涉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了解,樂高公司針對四被告共提起18起著作權侵權訴訟以及1起不正當競爭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權及賠償經濟損失1000萬元。

  當庭否認侵權

  對於樂高公司的指責,四被告均不予認同。

  二美致公司認為,樂高公司在該案中所主張的著作權存在不穩定性,根據樂高公司自行提供的証據顯示,其權利來源不清晰﹔涉案被控侵權產品以及樂高公司訴稱的網絡上被控侵權產品信息均非其生產、制作或發布,樂高公司要求其承擔相應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同時,二美致公司沒有收取過涉案被控侵權產品的貨款,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智樂拼公司同意二美致公司的答辯意見,並辯稱,樂高公司的所有証據均不能証明智樂拼公司存在直接銷售被控侵權產品的行為,因此其僅需承擔該案中所賣出給二美致公司、智玩公司的相應責任,其他擴大部分系其他不明主體的行為,與其無關。

  智玩公司則辯稱,被告二美致公司、智樂拼公司的行為與其無關,即使該案認定涉案產品構成侵權,其也隻應對銷售的利潤承擔責任。

  謹慎作出判決

  在18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樂高公司主張權利的經拼裝完成的立體模型,如“氣功傳奇”系列“維克熊”的變形機甲戰熊等,是否構成美術作品﹔四被告有否實施著作權侵權行為。在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四被告是否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等。

  對於拼裝后的立體模型是否構成美術作品問題,越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經拼裝完成的立體模型,如 “氣功傳奇”系列“維克熊”等,整體造型與其配套相應的樂高小人偶均為用積木塊搭建成的實用藝術品,這些載體所承載的表達,均系由原告獨立創作,具有一定的獨創性及獨特的審美意義,故涉案經拼裝完成的立體模型及相應樂高小人偶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范疇。

  在四被告是否存在侵權行為問題上,法院經當庭拼裝、比對被訴立體模型與相應的小人偶,同時結合其他在案証據后認為,被訴立體模型及相應小人偶分別與樂高公司的權利作品在造型、風格以及結構方面基本相同,沒有實質性的區別,雖然在局部細節方面有小小的改動,但只是在原作品表達基礎上的非實質性改動,未脫離原作品的基本表達,故法院認定兩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因此,二美致公司、智樂拼公司生產、銷售被訴產品,侵犯了樂高公司享有的涉案美術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同時,智玩公司銷售被訴侵權產品的行為侵犯了其發行權。

  在四被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問題上,法院首先確定了涉案“幻影忍者”“氣功傳奇”“未來騎士團”三大系列玩具產品的包裝、裝潢屬於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和裝潢,並且樂高公司主張的“吳大師”等六個主要角色也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在該案中,涉案“幻影忍者”三個系列的共同特點是左上角標識在字形字號及配色方面均與樂高公司具有顯著特征的紅底、黃黑色線條包裹、白色“香腸字體”標識“LEGO”高度一致﹔上方分別是“幻影忍者”等的英文標識部分,其字體形狀經過特別設計和藝術化處理,正面包裝背景、顏色有逐步變化的效果,形成特有的美術特效。而被控侵權產品的裝潢與樂高公司產品的裝潢基本相同,足以導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與誤認。由於原告與四被告屬於同行競爭關系,四被告的行為不正當地獲取本不屬於其的交易機會,損害了原告的交易機會和競爭優勢,四被告的行為顯然存在過錯,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張彬彬)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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