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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封家書》被侵權法院判賠30萬元

2018年11月14日13:4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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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一封家書》被侵權法院判賠30萬元

  本報訊 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針對李春波訴被告雲南俊發寶雲房地產有限公司(下稱雲南俊發公司)、北京搜狐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下稱搜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雲南俊發公司侵犯了李春波就歌曲《一封家書》詞曲享有的著作權,需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30萬余元。目前,判決已生效。

  李春波訴稱,雲南俊發公司擅自使用其創作的歌曲《一封家書》制作視頻,並在該公司認証的微信公眾號中發布,侵犯了李春波享有的著作權﹔搜狐公司在其網站中擅自發布上述視頻,應承擔連帶侵權責任。

  雲南俊發公司辯稱,涉案視頻中的歌詞均是書信常用語,涉案視頻與歌曲《一封家書》傳達的情感等不同,故不構成侵權。搜狐公司認為,涉案視頻是由用戶上傳,其不存在侵權的主觀過錯,亦不構成侵權。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視頻歌詞構成對《一封家書》歌詞的改編﹔涉案視頻曲譜構成對《一封家書》曲譜的改編。雲南俊發公司作為涉案視頻的著作權人,未經李春波許可,在涉案視頻中使用了對歌曲《一封家書》詞曲進行改編后的歌曲,未給李春波署名,並將涉案視頻發布在其經營的微信公眾號中,侵犯了李春波對歌曲《一封家書》詞曲享有的著作權。

  點評

  著作權法第九條第十四項規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據此,隻有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達的情況下,通過改變原作品創作出新作品,才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改編行為,並且改編權不僅控制改編行為本身,同時也控制對改編作品的后續利用的行為。改編作品既可以不改編原作品形式,如從文字到文字,也可以改編作品形式,如從文字到影視作品。該案中,從音樂到音樂的改編,即是未改變作品形式。涉案視頻中的歌曲對《一封家書》的歌詞和旋律均進行了改編,使原詞曲與新創作的具有獨創性的詞曲部分融為一體,形成了新的作品。該種音樂改編行為是實踐中較常出現的改編形式,該案的判定對該類行為的規范起到了指引作用。同時,該案亦是單首音樂作品著作權糾紛判賠數額較高的案件。(韻唯)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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