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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述作品”如何進行版權保護?

2018年11月14日13:4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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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口述作品”與作品“口述”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口述作品,是指即興的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形式表現的作品。很多口述作品往往沒有固定下來(例如被錄音或者被記錄),因而如果發生侵權訴訟時作者在舉証方面常陷入窘境,這也從另一角度解釋了為何在司法實務中,相對於其他作品類型,口述作品引發的侵權訴訟並不多見。

國外針對此類問題也有規定。例如,根據以色列版權方面的法律,原創作品能夠受版權保護的條件之一是必須以有形形式展現出來,口述作品也不例外。例如,2018年,以色列最高法院審理了一起相關案件,在該案中,原告起訴某出版商出版的書中侵權了原告在講座中的授課內容。被告抗辯認為這些講座內容無法受到版權保護,因為這些講座是口頭形式的,不能以有形形式展示出來。但是原告向法院提供了3個學生的筆記作為証據,以色列最高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請。

舉例來說,以下兩種情形是典型的口述作品被侵害的情形:1.某教授在課堂上即興發揮講解了某一理論,非常生動,一學生在筆記本上進行了記錄,隨后整理成論文擅自發表,則構成對該教授口述作品的侵害。2.在某球賽直播節目中,某評論員加入了生動幽默的解說,則無論直播節目是否構成作品,至少該評論員的現場解說構成了口述作品,如果未經許可被盜播,就侵害了該評論員的口述作品的著作權。

值得注意的是,口述作品的特點就在於其產生之初往往是基於現場即興發揮,但一旦被載體(如速錄、錄音等)記錄下來,就會形成書面文件或錄音,但無論是文字形態還是錄音形態,承載的仍然是口述作品本身,並不會因此就變為文字作品或錄音制品。當然,如果某個速錄員對作者的口述作品在記錄之余還加入了自己個性化的編輯、修改,甚至加入插圖和生動說明,則又會在此基礎之上形成新的演繹作品。但是速錄員要發表這樣的作品仍然要取得原口述作品作者的許可。

那麼,如果未經許可將其他類型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或朗讀,是否會涉嫌侵權呢?

在學理上,這被稱為“朗讀權”,是指一種對作品通過公開朗讀進行再現的一種權利。例如,德國著作權法規定,朗讀權是指把作品通過個人表達而讓公眾能夠聽到的權利。除德國外,日本和意大利的著作權法均明確規定作者對其作品享有公開朗讀權﹔其他一些國家,例如美國、法國、韓國、埃及、英國和南非,雖然沒有規定單獨的“朗讀權”,但明確規定公開朗讀屬於“表演”。而在我國,著作權法既沒有規定朗讀權,也沒有明確當眾朗讀他人作品或者自己的作品是否屬於一種對作品的“表演”,這在實踐中導致了一些理論上的爭議。例如,很多網絡平台取得某作者作品的復制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后,讓主持人採取朗讀作品的形式在網上實時傳播,這引發了作者的維權警告,認為這侵犯了其並未許可或轉讓的“表演權”﹔網絡平台則認為這種尋常的“朗讀”根本算不上“表演”,實為一種“復制”和“網絡傳播”,因此並未構成侵權。目前這類問題如何解決在理論上尚有爭議。盡管如此,一些法院在司法實踐中也開展了有益的探索,通過判決說理認可“朗讀作品”也可以構成對作品的“表演”。例如,在謝某訴懶人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中,被告在未取得謝某許可的情況下,將謝某作品錄制成有聲讀物,並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被謝某訴至法院。法院認為,涉案有聲讀物實為朗讀涉案作品並進行錄音后形成的錄音制品,被改變的僅僅是形式,其文字內容並未被改變,不屬於對涉案作品進行演繹之后形成的新作品,依原文朗讀文字作品屬於“表演”行為。(袁博)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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