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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房產商標禁令:兩處項目不得用“金茂”

2018年11月14日10:01 | 來源:北京晨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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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房地產商標侵權案發出首例“訴中禁令”

北京晨報記者11月13日獲悉,朝陽法院於近日作出裁定,准許金茂投資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展拓置業有限公司的訴中行為保全申請。根據裁定內容,涉案兩房地產項目桂林“金茂中心”、甘肅“金茂·外灘”均不得使用“金茂”名義進行銷售和宣傳。據介紹,該行為保全裁定屬於全國首例房地產領域商標侵權案件訴中禁令,也是《民事訴訟法》實施后,北京市法院針對侵害商標權行為作出的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訴中禁令。

“金茂”引發訴訟

8月20日,金茂公司、展拓公司因桂林“金茂中心”、甘肅“金茂·外灘”兩個房地產項目使用“金茂”名義進行銷售和宣傳,以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桂林博道投資有限公司、甘肅溫商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甘肅溫商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訴至朝陽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權、公開道歉並索賠300萬元。

同日,兩公司向法院提出行為保全申請書,請求對方立即停止在其經營的房地產項目上使用與“金茂中心”“金茂外灘”等名義進行命名和銷售,並停止在第三方網站上及以宣傳資料、員工名片、銷售中心招牌、外牆廣告、官方微信公眾號等方式使用與“金茂”相同或近似的字樣對涉案房地產項目進行銷售、宣傳和推廣。

法院准許保全措施

法院審查認為,原告屬於注冊商標專用權人及利害關系人,有權提出涉案行為保全申請。在案証據顯示,被告未經許可,將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命名為“金茂外灘”“金茂·外灘”“銀灘金茂廣場”“溫商·金茂外灘”等進行銷售,並通過公交站廣告牌、營銷中心指示牌、樓盤招牌以及房網絡使用“金茂外灘”“溫商·金茂外灘”等字樣對涉案房地產項目進行介紹和宣傳,具有侵害原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兩涉案商標的可能性。

此外,涉案房地產項目屬於標的額較大的商品,且正處於推廣及實際銷售中。考慮到原被告在經營范圍、服務內容極為接近,結合“金茂”品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被控侵權行為的持續極可能導致相關公眾因混淆而購買涉案房地產商品,進而對兩公司合法權益將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

而責令被告停止被控侵權行為,客觀上不會影響涉案房地產項目的銷售,亦不會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因此,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符合損害的平衡性。

同時,原告已向法院提供擔保金額為320萬元責任保險保函。結合在案証據中被控侵權行為的情節、范圍等,原告的擔保金額及形式符合法律規定及本案的要求。

法院指出,在執行本裁定的過程中,如有証據証明被告因停止被控侵權行為造成更大的損失,法院將責令金茂公司、展拓公司追加相應擔保。如兩公司不追加擔保,法院將解除保全措施。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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