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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現多個“山姆” 與沃爾瑪旗下“山姆會員商店”何關?

2018年11月14日09:57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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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多個“山姆”對壘終見分曉

原標題:福建高院二審認定福建山姆公司等使用“山姆”標識的行為構成對沃爾瑪的不正當競爭——

山姆安全食品、山姆自貿商城、山姆生鮮食譜……市場上出現的多個“山姆”,與沃爾瑪(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下稱沃爾瑪公司)旗下的“山姆會員商店”有什麼關系?

因認為福建榕金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榕金集團公司)、福建榕金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榕金網絡公司)、福建山姆商貿有限公司(下稱福建山姆公司)在實體店鋪、網絡店鋪、微信公眾號等中使用了與自己公司知名服務的特有名稱相同的“山姆”字樣,其行為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沃爾瑪公司一紙訴狀將三被告起訴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福州中院),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530萬元。福州中院一審判決三被告的行為構成對沃爾瑪的不正當競爭,並依法判決三被告賠償200萬元。沃爾瑪公司與三被告均不服一審判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福建高院)提起上訴。近日,福建高院對該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了原判。

因沃爾瑪公司及其山姆會員商店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社會影響力,該案引起社會較高關注。

“山姆”名稱引發爭議

榕金集團公司注冊成立於2012年4月20日,榕金網絡公司、福建山姆公司是其子公司,經營范圍覆蓋批發兼零售預包裝食品兼散裝食品、乳制品等。其中,福建山姆公司經營了“山姆大院”門店,在門店指示牌、店員服裝、冷藏櫃等處使用了“山姆大院”“福建山姆安全食品”“山姆自貿商城”等包含“山姆”文字的標識﹔榕金集團公司則在食品的包裝袋上使用了“山姆安全食品”等標識,相關商品由福建山姆公司負責銷售等。此外,三家公司還開設了山姆安全食品(跨境商城)、微信公眾號等線上銷售渠道,並開設了線下提貨點。與此同時,廣東山姆冷鏈食品有限公司於2017年2月8日將其注冊持有的第35類“環球山姆”、第29類“環球山姆冷鏈”和第35類“山姆味來”等3件文字商標(以下統稱涉案商標)許可給榕金網絡公司、福建山姆公司使用。

不過,三家公司的行為引起沃爾瑪公司的不滿。沃爾瑪公司向福州中院起訴稱,山姆會員商店是沃爾瑪公司旗下的高端會員制商店。自1996年8月12日中國第一家山姆會員店落戶深圳后,如今已在中國多個城市設立商店。經過沃爾瑪公司長期、廣泛的宣傳和使用,“山姆”已與沃爾瑪公司的知名服務形成唯一、對應關系,發揮區分服務來源的作用,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知名服務特有名稱權益。三被告擅自在百貨零售服務、商品包裝、企業字號中使用“山姆”,存在“傍名牌”故意,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據此,沃爾瑪公司請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所有不正當競爭行為,立即停止在實體店鋪、網絡店鋪、微信公眾號、產品或宣傳資料上使用“山姆”﹔判令福建山姆公司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山姆”字樣﹔判令三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等共計530萬元。

一審認定構成侵權

福州中院受理該案后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

在“山姆”是否構成知名服務特有名稱問題上,沃爾瑪公司主張,“山姆”系該公司所提供的百貨零售服務的特有名稱。三被告則認為,“山姆會員商店”才是是沃爾瑪公司的服務名稱,“山姆”本身不具備特有性,該名稱並非沃爾瑪公司的首創,並且該名稱主要用於指代美國國家形象。對此,福州中院結合在案証據認為,沃爾瑪公司多年來有意識地使用和宣傳“山姆”指代該公司投資經營的山姆會員商店,使得“山姆”成為服務的核心標識,足以使山姆會員商店經營地域范圍內的消費者建立起“山姆”與山姆會員商店的聯系等。使用於山姆會員商店所提供的百貨零售服務中的“山姆”文字,具備了區分同類服務並指示服務來源的功能,應認定為服務的特有名稱。

在三被告被訴行為的性質認定問題上,沃爾瑪公司認為,三被告的行為構成擅自使用沃爾瑪公司的知名服務特有名稱,其主觀目的是攀附沃爾瑪公司的商譽,是惡意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三被告則辯稱,三被告對包含“山姆”名稱的使用主要用於說明公司提供的食品等是採用美國食品標准,沒有攀附沃爾瑪公司的意圖﹔並且該名稱主要是在零售的食品上使用,沒有在零售服務中使用。對此,福州中院認為,一方面,三被告未提交証據証明在具體的經營活動中對“山姆”標識與“美國食品安全標准”之間的關系進行了說明。另一方面,即便存在此類說明,基於沃爾瑪公司在先使用的“山姆”服務特有名稱的知名度,三被告沒有理由不知道沃爾瑪公司經營的山姆會員商店的核心標識是“山姆”,此時應當遵循權利避讓原則。三被告對“山姆”標識的使用方式在意圖上具有攀附他人商譽的故意,客觀后果上足以導致消費者對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或誤認為服務提供者福建山姆公司與沃爾瑪公司之間存在特定的聯系,構成擅自使用沃爾瑪公司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行為,構成對沃爾瑪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此外,福州中院經審理還認為,鑒於三被告經許可有權使用涉案商標,且涉案商標目前尚未被主管部門撤銷或宣告無效,故三被告在具體經營活動中仍可依照注冊商標使用管理的規定,規范涉案商標。在賠償數額上,福州中院酌情判決三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

二審維持一審判決

一審判決后,沃爾瑪公司與被告三家公司不服,均向福建高院提起上訴。沃爾瑪上訴請求二審判令三家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標﹔判令福建山姆公司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山姆”字樣﹔判令三家公司連帶賠償經濟損失等512萬元。三家公司則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駁回沃爾瑪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等。

福建高院受理該上訴案后,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在“山姆”文字是否構成知名服務特有名稱的問題上,福建高院綜合山姆會員商店提供零售百貨服務的時間、服務區域、銷售額和消費對象的范圍廣度以及沃爾瑪公司對山姆會員商店進行宣傳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域范圍等因素,認定“山姆會員商店”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界定的知名商品(服務)。三家公司主張“山姆”不具有顯著性,“山姆會員商店”這一名稱隻有進行完整的敘述性描述才屬於特有名稱的主張不能成立。

在沃爾瑪公司上訴請求判令福建山姆公司立即停止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山姆”字樣問題上,福建高院經審理認為,雖然福建山姆公司在從事與商品零售有關的經營活動中,因突出使用“山姆”字號而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在沒有証據顯示福建山姆公司在從事其他經營業務時亦存在不當使用“山姆”這一特有名稱且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的情況下,福建山姆公司僅需在經營活動中依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相關規定規范使用其企業名稱即可。因此,一審法院判令福建山姆公司在從事與商品零售有關的經營活動時,應規范使用企業名稱,不得單獨或突出使用企業字號“山姆”並無不當。

另外,在判賠數額確定等問題上,福建高院經審理均支持一審判決。(本報記者 姜旭)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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