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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網絡表情包合理使用界線

2018年11月09日09:3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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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淺析網絡表情包合理使用界線

編者按

網絡上的搞笑圖片通常被稱作表情包。本文作者從表情包類型化分析的角度出發,認為表情包隻要滿足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構成要件,就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並對網絡表情包的網絡傳播行為進行分析,明確合理使用界線,希望對網絡表情包的制作與使用規范有所裨益。

作為目前最流行的網絡文化之一,表情包因其成本低、傳播快、受眾廣、傳播效應顯著等特點,得到快速發展。與此同時,用戶使用表情包也存在版權隱患,不少用戶遭遇版權侵權訴訟。有用戶認為,表情包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能獲得著作權法保護,且其行為屬於合理使用。筆者認為,表情包隻要滿足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構成要件,就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同時,在網絡傳播中,網絡表情包的使用應該注意合理使用界限,謹防出現版權侵權之爭。

制作:需獲原創作者授權

一般而言,表情包可以分為以下兩類:一類由原創動漫人物形象、真人形象以及在兩者基礎上添加文字等加工而形成的表情包﹔另一類是對相關影視劇劇照等進行截圖而形成的表情包。

第一種情形的表情包較為多見,如兔斯基、阿狸等卡通形象。這些均屬於創作者將其構思付諸於筆或者計算機等媒介而形成的表情形象,隻要表情形象具有獨創性就能成為版權保護的客體。此外,動漫人物形象創作者能夠就其進行作品著作權登記,也說明了這些卡通形象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范圍。

就第二種情形而言,以“葛優躺”為代表的表情包都是出自於影視劇截圖,那麼用戶截取其中的片段制作表情包是否侵犯原著作權人的權利呢?筆者認為,應先從該系列表情包的制作過程入手。首先,制作者會將熱門影視劇中的相關人物劇照截圖保存,有的不加任何變動直接成為表情包在網絡中傳播,其中比較常見的有《還珠格格》的各種劇照。筆者認為由此形成的表情包並不構成作品,因為表情包制作者在制作過程中只是將劇照截取保存上傳至網絡,並沒有智力創作成果。還有一種情形同樣也是制作者選取影視劇畫面,並在靜態圖片上配相關文字或者改編成動態圖片。筆者認為,經過改編之后形成的表情包隻要具有獨創性就可構成作品。

將相關截圖以及他人設計的動漫人物形象做成的表情包在網絡傳播,是否構成侵權。對此,筆者認為,用戶如果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又缺乏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等抗辯事由而實施受專有權利控制的行為,就構成直接侵權。 因此,未經電視劇、電影著作權人許可,用戶直接將電視劇或者電影的畫面改編成表情包就會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此外,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該經過著作權人同意,而改編他人作品更需要著作權人授權,所以經過改編之后形成的表情包構成作品並不是侵犯在先影視劇作品著作權人的抗辯事由。

綜上,針對視頻截圖系列表情包,無論截圖之后形成的表情包是否構成作品,如未獲得授權都侵犯了在先影視劇作品著作權人的著作權。對作品侵權認定所遵循的規則是“接觸+實質性相似”,但是在著作權侵權訴訟中,即使被告和原告的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隻要其能夠証明原告的作品沒有獨創性,那麼原告的訴訟請求就不能成立。

傳播:注意合理使用界線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促進作品的傳播,鼓勵更多人投入到創作之中。基於此,各國法律以及相關國際條約都規定了對著作權的限制。我國著作權法雖然採取的是封閉式的立法模式,通過法律條文列舉的形式列舉了12項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但是由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以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都明確在權利限制和例外方面的三步檢驗法,而我國亦已經加入上述國際條約,所以應當遵循三步檢驗法的規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也明確規定,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這也是法官在裁判案件時應當遵循的規則。

具體到“葛優躺”案中,藝龍旅行網在微博上將“葛優躺”用於宣傳產品的行為是營利性行為,該行為會讓公眾產生葛優同藝龍旅行網有商業合作的誤判。美國版權法第一百零七條在規定合理使用四因素時, 第一點就明確指出應當考慮使用的目的和性質,是出於商業目的還是教育目的。而日本法院也曾在判決中明確指出,合理使用隻允許在家庭或者有限范圍內為個人進行復制,在公司中為商業目的進行的復制,需要獲得權利人的許可。所以未獲授權的商業性使用是侵犯著作權人權利的行為。

關於在社交網絡使用表情包行為是否侵權,筆者認為應當進一步將其細分。首先,用戶在社交網絡聊天中使用表情包的行為是否構成公開傳播。從司法實踐來看,隻要使家庭成員和經常交往的朋友圈子之外的不特定多數人能夠獲取作品就構成公開傳播,在聊天中傳遞表情包明顯只是在特定人之間,而如果某社交網絡平台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將著作權人的作品構成的表情包匯集在一起並在平台中發布則屬於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一般公眾隻要注冊賬號並且登錄相關平台就可以隨時獲取相關表情包。《微信表情開放平台服務協議》規定,用戶僅僅能通過本人微信帳號在表情商店下載后自行在本人微信帳號中使用相關表情,未經騰訊或相關權利人書面許可,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進行使用或創造相關衍生作品。可見就目前的情況而言,隻在社交網絡聊天中使用表情包的行為屬於合理使用不會構成著作權侵權。

需要強調的是,一般而言,表情包制作者使用原作作品很少,侵權情節輕微,但是並不能因此而忽略其侵犯著作權的本質,因為選取受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數量多少並不是侵犯著作權行為需要考慮的要件。

(楊 珺 作者單位:華東政法大學)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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