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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從技術問題的角度判斷公知常識

2018年11月08日09:17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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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案例分析:從技術問題的角度判斷公知常識

編者按:區別特征是本領域公知常識,是無效宣告程序中常見的請求人用於評述創造性的表述,也經常會出現在其他審查意見通知書、無效宣告決定以及法院判決中,然而簡單的一句話卻常常給裁判者和當事人帶來很大的困擾,是否屬於公知常識,有無依據,是否需要証據?當如何認定公知常識成為無效宣告審查決定裁判結論的最關鍵一環時,當事人、裁判者應如何應對?針對上述問題,本文作者將結合案例進行說明。

  【弁言小序】

區別特征是本領域公知常識,是無效宣告程序中常見的請求人用於評述創造性的表述,也經常會出現在其他審查意見通知書、無效宣告決定以及法院判決中,然而簡單的一句話卻常常給裁判者和當事人帶來很大的困擾,是否屬於公知常識,有無依據,是否需要証據?當如何認定公知常識成為無效宣告審查決定裁判結論的最關鍵一環時,當事人、裁判者應如何應對?

 【理念闡述】

在專利法層面上,公知常識是指申請日之前本領域技術人員普遍知曉的普通技術知識,屬於認知的范疇。《專利審查指南》在“三步法”中首次引入“公知常識”,雖然僅是以舉例的方式將其與“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相關聯,但作為“三步法”的最后一步,對公知常識的判斷仍然必須建立在第二步“確定區別特征及其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基礎上。由於技術特征通常呈現為技術手段,“三步法”的最后一步明確了技術手段、技術問題在公知常識判斷中的邏輯關系,即“本領域中解決該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的慣用手段”,也就是說,“所述區別特征為公知常識”的含義應理解為採用公知技術手段解決相應的技術問題。可見,技術問題是判斷公知常識的關鍵之一,即使技術特征所呈現的技術手段為公眾常見的,仍要結合其解決的技術問題來判斷其是否屬於公知常識。以下將結合兩個案例進行說明。

【案例演繹】

案例一為公知手段的特定應用。

某專利涉及一種空調風道結構,該專利權利要求相對於現有技術的區別在於風道隔板的可拆卸安裝。請求人主張可拆卸連接是公知常識,並提交了《機械設計手冊》作為証據。乍一看來,可拆卸連接確實是公知常識,甚至生活中隨處可見,然而無效宣告審查決定則給出了相反的結論,認為可拆卸連接在公知常識中所起作用“與本專利中採用可拆卸的隔板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即提高風道部件的通用性以適用於不同機型的空調或匹配不同的換熱器從而降低模具成本並不相同”。無效宣告審查決定進一步闡述,“空調器風道結構的隔板在使用中並不涉及因維修或更換等需要經常拆卸的問題,且基於送風穩定性以及風道完整性的考慮,本領域技術人員通常會將風道結構設計為整體構造,而非可拆卸的分體構造”。因此,在缺少証據支持的情況下,無效宣告審查決定認為將其認定為公知常識並無依據。

該案中,可拆卸連接本身是一種常見的連接形式,其性質是反復拆裝不損壞設備,常用於機器上需要經常拆卸或拆卸時要求保持零件完整的場合,解決拆卸損壞設備無法重復利用的技術問題,這是通常對於可拆卸連接作為公知常識的認知,《機械設計手冊》中的內容則印証了該認知。顯然,若將可拆卸連接應用於例如空調過濾網等常需拆卸部件的安裝,仍然發揮其公知的性質和作用,解決公知的技術問題,則即使沒有証據公開,將其認定為公知常識也毫無疑義。然而,該專利將可拆卸連接應用於空調器風道蝸殼或蝸舌結構中,在現有技術中該結構通常為模具注塑的整體結構,使用過程中通常也不會因維護或更換而拆卸,此時該專利所解決的技術問題與可拆卸連接作為公知常識所解決的技術問題不同,則不宜將其認定為解決“提高風道部件通用性從而降低模具成本”這一技術問題的公知常識。

案例二是公知手段的特定選擇。

某專利涉及一種建筑板,其上設置有橫向延伸的微凹槽,其權利要求1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區別僅在於微凹槽“從脊頂到槽底的深度在0.05mm到5mm的范圍內,並且從脊頂到相鄰脊頂的間距在10mm到50mm的范圍內”,說明書中記載了微凹槽的設置旨在消除由滾軋成型導致的“鑄板凹陷”。該無效宣告審查決定認為上述區別概括了較寬的保護范圍,其中包含了在最接近現有技術基礎上作出常規設計的技術方案,不具備創造性﹔對於進一步限定“所述深度是0.lmm,所述間距是10mm”的從屬權利要求2,以及進一步限定“每個微凹槽的深度與間距比小於1:15”的從屬權利要求6,決定則認為超出了本領域技術人員的常規認知,能夠解決說明書中聲稱的“鑄板凹陷”問題,具備創造性。

該案涉及的是數值范圍的選擇問題。建筑板上設置橫向延伸的(微)凹槽是公知的技術手段,雖然最接近現有技術中並未記載特定的數值范圍,但在實現其技術方案時,本領域技術人員必然會依據常識對相關尺寸作出選擇。根據本領域的公知常識,採用上述公知手段的目的是增強板材的強度或剛度,使之不易發生彎折,解決這一公知技術問題所需要的凹槽深度、寬度通常會在常規的尺寸范圍內。權利要求1概括的數值范圍中,包含如深5mm、寬10mm這樣的常規設計尺寸,解決了公知的技術問題,因此能夠從公知常識中獲得技術啟示。然而對於從屬權利要求2、6來說,其深寬尺寸或比例是超常規的,解決的技術問題也是現有証據中未提及的,或許相應尺寸客觀上也能解決常規技術問題、常規設計尺寸也可以根據需要適當調整,但因缺乏解決特定技術問題的需求,本領域技術人員缺少沿特定方向調整凹槽尺寸的動機,因此難以從公知常識中獲得技術啟示。

案例一、二的共同點是,區別特征涉及公知手段,但其在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中所解決的技術問題,與其作為公知手段的公知作用或能解決的公知問題存在差異,那麼,判斷是否構成公知常識的關鍵則變成了利用該公知手段解決新的技術問題是否超出了合議組對該公知手段的認知。

案例一的關鍵問題在於,空調風道結構在現有技術中通常為完整一體結構,是否存在解決通用性問題的啟示,而並不在於可拆卸連接這一技術手段本身是否公知。當新技術問題的發現和提出未見得公知時,即使技術手段本身是公知的,仍然不足以用公知常識否定其創造性,這類似於“問題發明”中發現技術問題的難易對創造性的影響。案例二的關鍵問題在於,特定范圍的選擇是否解決了區別於公知問題的新技術問題,雖然該專利說明書中聲稱微凹槽解決了新技術問題,但專利權利要求保護的范圍內包含了為解決公知技術問題所採用的技術手段,在此情況下,根據區別特征重新確定的技術問題並不限於該新技術問題,仍包含了其能夠解決的公知技術問題,因此,這部分技術方案可以從公知常識中獲得啟示。然而,當選擇的特定范圍能夠解決的技術問題明顯區別於其公知問題時,不宜將該選擇認定為公知常識。

在無效宣告程序中,合議組認定公知常識相對於判斷其他對比文件是否給出技術啟示往往更為慎重,這是因為對比文件通常會對技術特征及其解決的技術問題有充分記載,而在對公知常識的認知上沒有人能真正達到本領域技術人員的水平。在審查實踐中,當事人對公知常識的舉証多數仍隻注重於技術手段本身(如案例一),而忽略了技術問題,往往隔靴搔痒收效甚微,甚至適得其反。根據本文分析,公知常識的判斷不僅包括技術手段本身是否公知,還包括其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否也在公知范疇內。

發明的過程就是發現現有技術中存在的問題並利用特定的技術手段進行解決。問題和手段在發明過程中具有密切的聯系,很多情況下問題一旦浮出水面,手段往往迎刃而解,但若不能發現問題,手段亦無從談起。判斷區別特征是否為公知常識應當與其解決的技術問題相關聯,由此得出結論方能更具說服力。(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 吳大鵬)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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