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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是否應當引入廣義的新穎性寬限期

2018年11月06日09:1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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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外觀設計專利是否應當引入廣義的新穎性寬限期?看看正反兩方觀點

編者按:新穎性寬限期的規定是在先申請專利制度下,對申請人在申請日前公開其發明創造行為的一種救濟措施,是現有技術/設計認定中的一種例外情形,其目的是給申請人在申請日前不得已的公開行為提供救濟。目前,我國採用的是狹義的寬限期。那麼,就外觀設計專利而言,引入廣義新穎性寬限期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呢?一起來看看正反兩方的觀點。

新穎性寬限期的規定是在先申請專利制度下,對申請人在申請日前公開其發明創造行為的一種救濟措施,是現有技術/設計認定中的一種例外情形,其目的是給申請人在申請日前不得已的公開行為提供救濟。世界各國法律規定的寬限期的適用范圍有所不同,可以分為兩種類型:廣義新穎性寬限期和狹義新穎性寬限期。目前,美歐等國家和地區採用廣義的新穎性寬限期,而我國採用的是狹義的寬限期,兩者在公開的方式、時限等方面都存在差異。狹義寬限期, 主要豁免的公開情形包括申請人在申請日之前在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 在規定的學術會議上首次發表,以及第三人未經申請人同意或者違背其意願而予以公開這3種情形。而廣義寬限期, 可豁免的情形除了包括狹義寬限期所包含的情形之外, 還包括申請人在公開出版物上發表其發明、公開使用其發明, 以及他人從申請人那裡獲知其發明的內容進而予以公開的情形。有觀點認為,廣義的寬限期主要從申請人的利益出發,降低其權利喪失的風險,並可以在提交專利申請之前對產品進行市場檢驗﹔也有觀點認為,廣義新穎性寬限期不利於公共利益的保護,會給社會公眾的實施自由帶來限制,同時對其取証和判斷也存在一定的困難。那麼,就外觀設計專利而言,引入廣義新穎性寬限期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呢?

正方觀點

基於對我國外觀設計專利發展和保護的考慮,以及對新穎性寬限期制度的研究認為:在外觀設計專利中引入廣義的新穎性寬限期,利大於弊。

1 首先,外觀設計專利引入廣義的新穎性寬限期,符合專利制度的初衷和專利法的立法宗旨。專利法的宗旨就是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希望創新設計都能獲得專利法的保護。從申請人的角度來看,其設計創造已經屬於智力勞動成果,不能僅因為無意或不得已的公開而喪失權利,新穎性寬限期制度因此而生。但是,我國現行的狹義新穎性寬限期在現實中利用率較低,並不能有效地為設計人提供救濟。如果外觀設計專利引入廣義的新穎性寬限期,則能更好地為設計創新保駕護航。

2 其次,外觀設計專利引入廣義的新穎性寬限期,符合我國外觀設計產業發展的需求。隨著我國工業設計產業快速發展,創新主體、創新模式均出現了新的變化。眾創時代,小微創新主體成為外觀設計創新的主力軍,越來越多的設計人員加入到“創客”“威客”這樣的眾創平台,設計稿在投標過程中容易被公開傳播並模仿抄襲,為設計方帶來了巨大的風險,也制約了威客行業以及工業設計行業的發展。放寬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的規定,為大量中小創新主體提供更多優秀的設計平台,允許他們通過更多的方式進行交流創新、測試驗証,而不因此喪失獲得專利權保護的可能。

3 最后,外觀設計專利引入廣義的新穎性寬限期,符合我國參與國際合作和協調的需要。雖然《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僅規定了各成員國應給予不喪失新穎性寬限期,並未規定寬限期的具體條件,但世界各國和主要國際組織均在逐漸放寬新穎性寬限期制度,同時新穎性寬限期問題也成為我國更多參與外觀設計國際協調中的焦點問題。在我國進一步深化改革、擴大開放這一新的歷史時期,我們更應該順應國際發展趨勢,發揮知識產權對創新的保駕護航作用,提升國際影響力。

 反方觀點

我國外觀設計專利引入廣義的新穎性寬限期一定是弊大於利的,這是基於我國國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現狀及特點得出的結論。

1 首先,引入廣義的新穎性寬限期后,二次公開和先用權可能導致申請人的利益損失。採用廣義的新穎性寬限期后,將會弱化先申請制度敦促發明人盡早提交專利申請的功能,增加申請人申請前的公開行為,進而增加第三人有意或無意獲取該設計信息的可能性。而第三人得知后有意或者無意的二次公開,可能會破壞該設計的新穎性。設計人不僅沒有憑借寬限期享受到申請前公開的優惠,反而可能會被第三人的二次公開破壞其設計的新穎性。此外,由於先用權的規定,第三人在獲知信息后,迅速地做好生產銷售的相關准備,從而享受先用權,這些都會造成對發明人權利的損害。

2 其次,引入廣義的新穎性寬限期會打破專利權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專利權本身就是一種排他權,專利制度應該在專利權人的利益與社會公眾的利益之間保持一種合理的平衡。引入廣義的新穎性寬限期后,社會公眾即使通過正常途徑得知未提交專利申請的發明創造,也無法確定在什麼范圍內能夠予以應用,可能會對公知技術或公知設計能否予以自由應用產生困惑,將會增大專利制度對於第三方的不確定性。

3 最后,採用廣義寬限期,必然涉及公開方式不確定因素越多、舉証以及証據認定難度越大的問題。無論在初審中還是后續程序中,都會增加行政成本。例如初審中,對於如宣傳、銷售等方式的公開,很難核實其初次公開日期、發布人等信息。而如果留待后續程序處理,則會給后續的確權程序和侵權程序留下一系列較難解決的法律問題。而且先用權的利用是否真實也難以取証,從而會陷入長期的爭議泥潭,增加訴訟成本。

  總結分析

通過雙方的主要觀點可以看出,支持採用廣義的新穎性寬限期的觀點主要從宏觀的必要性出發,通過給予設計者更為充分的保護,促進發明創造的積極性,滿足工業設計行業發展的需要,提高我國在國際合作及協調中的主動性等。而反對方的觀點主要從微觀的可行性方面立論,例如二次公開對權利的影響、公開方式的復雜性帶給申請人與公眾的困惑、行政成本的增加等方面。

我國是否適合使用廣義的新穎性寬限期還存在較激烈的爭論。一項制度的選擇和改變應該從立法本意、專利制度的發展趨勢和經濟發展狀況出發考慮,同時也應該對外觀設計行業發展現狀及設計者的需求加以深入研究,以便於對新穎性寬限期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多方面進行論証。同時應提前規劃可行的預案以消除改變后可能存在的弊端,例如加強廣義寬限期的政策引導,明確其救濟定位,對可能帶來的新穎性喪失的弊端加以宣傳。制度的真正落地實施,還需要更為詳細地規定不喪失新穎性的具體公開方式、主體限制、証據形式等具體問題,以建立適合我國自身特色的新穎性寬限期制度。(李晨 董勝)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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