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構思在確定實際解決技術問題中的應用
【弁言小序】
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尋找技術啟示、重塑發明創造的指引,對於判斷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確定發明實際解決技術問題離不開對區別特征達到的技術效果的分析,在這一過程中,應當充分把握發明構思,厘清發明的實質技術貢獻,不脫離所屬領域的技術實踐和客觀規律,否則就可能使技術問題的認定出現偏差,導致錯誤的審查結論。對於藥物化合物發明專利而言,化合物的作用機理與其適應症之間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往往會對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造成困擾。本文借助一個復審案例,從整體把握發明構思和技術貢獻的角度,對確定實際解決技術問題過程中如何考量化合物的作用機理與其適應症進行具體分析。
【理念闡述】
確定發明實際解決技術問題在三步法判斷創造性的過程中是承上啟下的環節,決定著本領域技術人員重塑發明時尋找技術啟示的方向。原則上,從申請說明書中記載的內容能夠得知的任何技術效果都可以作為確定該技術問題的基礎。但在審查實踐中,對於實驗科學屬性的化學、醫藥領域而言,由於其技術效果常常依賴於實驗証據的証實,因此哪些效果屬於“能夠得知”的范疇還需要具體分析,區別對待。
藥物化合物發明是化學、醫藥領域常見的專利類型,申請人通過研究發現能夠作用於某種機理的化學結構,例如調節酶或受體活性等,進而要求保護一類具有相同或相似活性的通式化合物。說明書中描述其作用機理與哪種(些)類型疾病的治療和/或預防相關,實施例提供化合物針對該作用機理的活性測試以及實驗數據。針對這類申請的創造性審查常常存在較多難點,例如,在多篇現有技術文獻公開相近結構化合物的情況下,選擇作用機理相同、還是適應症相同的文獻作為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更為恰當,在分析技術效果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時,化合物的作用機理與其適應症之間的關系應當如何考量,都是值得深入分析的問題。
從當前新藥的研發實踐來看,新藥物靶點的發現往往成為新藥研發的突破口,針對藥物靶點研發具有藥理作用的化合物已經成為主要方式,從確定藥物靶點開始,篩選能夠與之作用的先導化合物,圍繞先導化合物進行構效研究和結構優化,直至確定候選藥物,既是新藥研發階段的主要思路和途徑,同時也是提出專利申請的技術基礎。由於機體與疾病作用機理的復雜性,一個靶點可能與多種疾病相關,而某種疾病也可能通過多個靶點實現治療。雖然治病機理僅是對治療疾病原因的內在發現,不能使已知化合物針對相同疾病的制藥用途發明具備新穎性,但在新化合物的創造性審查過程中,當申請人依托於這種機理性研究提出新的化學結構,並據此主張用於治療和/或預防某種(些)類型疾病時,針對發明與最接近現有技術的效果分析和比較並不當然可以跳過這種機理研究,而徑行選擇適應症作為技術效果比較的對象。不同的作用機理同樣可能成為確定實際解決技術問題的效果基礎而需要予以考慮,其原因在於,機理研究已經成為本領域研發不同藥物的基礎性工作,確定技術問題不宜脫離技術領域的研發實踐和客觀規律﹔其次,作用機理是決定適應症種類和范圍的根本因素,單純比較適應症的異同往往是間接和片面的,難以全面體現發明的技術貢獻,而從作用機理的角度著眼,借助現有技術對於機理與疾病關系的認知,不同的作用機理完全可能會賦予新的化學結構不同的治療應用,構成發明為現有技術所做出的貢獻,也正是基於類似考慮,《專利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第6.1節即規定了對於結構上與已知化合物接近的化合物,其預料不到的技術效果包括與該已知化合物的已知用途不同的用途。
關注化合物的作用機理,同樣是分析發明構思的過程,遵循本領域技術人員的研發思路,體會發明創設的歷程,從本質上把握申請人的技術貢獻,有助於更准確地確定化合物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為后續技術啟示的判斷打下基礎。
【案例演繹】
某案權利要求請求保護通式化合物或其藥學上可接受的鹽,說明書記載所述化合物為JAK(包括JAK2、JAK3或TYK2)激酶調節劑,可以用於治療或改善與JAK激酶有關的疾病,例如骨髓增殖性疾病、白血病、淋巴增殖性疾病、癌症、炎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糖尿病、哮喘等諸多不同種類的疾病。實施例提供了具體化合物針對JAK激酶結合常數的競爭結合試驗和測試結果,証實其具有JAK激酶調節活性。
對比文件1公開了一類用作蛋白激酶抑制劑,特別是作為Aurora-2和GSK-3抑制劑的通式化合物,該通式化合物還可以抑制蛋白激酶CDK-2、ERK-2、AKT、Src、Lck,並且可以用於治療上述蛋白激酶介導的各種疾病,例如癌症、糖尿病、阿爾茨海默病、亨廷頓病、帕金森病、多發性硬化、精神分裂症、局部缺血等。
駁回決定認為,本申請化合物為JAK激酶抑制劑,而對比文件1化合物為Aurora-2和GSK-3的抑制劑,但治病機理僅僅是一種科學發現,最終用途都體現在治療疾病的應用中,對比文件1公開了大量的疾病類型,與本申請中的疾病基本相同,因此,本申請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僅是提供一種替代的能夠治療癌症的化合物。針對該技術問題,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從對比文件1中獲得技術啟示從而得到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因此本申請不具備創造性。
在復審階段,合議組對本申請以及對比文件的內容進行了深入分析。根據申請文件背景技術的記載,JAK激酶已經成為前列腺癌、炎症和移植排斥等多種疾病的潛在治療靶標,而多個化合物已處於臨床前開發和臨床研究階段。對比文件1也指出,近年來對與目標疾病相關的酶和其他生物分子結構的更好理解,極大地促進了對於新治療劑的探尋,成為廣泛研究對象的一類重要酶是蛋白激酶。這些內容表明,對於疾病內在機理的認知使得藥物的研發更具針對性,對化合物治病機理的研究和揭示不再僅僅是一種科學發現,而已經成為本領域技術人員從藥物作用靶點的角度研發新藥的重要途徑。
反觀本申請和對比文件1,實際上也都是遵循了這樣的研發思路,二者確立了以具體種類的蛋白激酶為靶點,設計化合物結構、合成並驗証這些化合物與不同激酶活性之間的關聯性。雖然新藥物化合物的應用最終會體現在臨床上治療具體的疾病,但這並不表示本領域技術人員在最初設計和研發這些新藥物化合物的過程中,必然會將某種疾病作為新化合物結構設計和確立的考量因素,本申請和對比文件1針對各自靶點記載大量的疾病類型只是為化合物的后續開發提供方向,但未體現在二者實際的發明構思以及技術改進的過程中,即便二者都有治療癌症的潛在應用,但癌症也只是說明書中記述的眾多疾病中的一種,孤立地強調二者在治療癌症方面的作用並據此認定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顯然也缺乏依據。因此,駁回決定所認定的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並不准確。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本申請相對於對比文件1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提供一種具有不同種類蛋白激酶調節活性的化合物。蛋白激酶是一類催化蛋白質磷酸化反應的酶,目前已發現的蛋白激酶即有數百種,這些酶的結構和功能均不相同,考慮到蛋白激酶家族的多樣性,以及不同激酶作用機制的特異性和復雜性,對比文件1並未給出其化合物能夠具有JAK激酶調節活性的技術啟示,同時也沒有証據表明針對這些酶研發的小分子化合物抑制劑在結構設計和構效關系等方面存在相互關聯、具有共通之處,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在對比文件1的基礎上沒有動機嘗試通過改變化合物的結構來獲得具有JAK激酶調節活性的化合物。
縱觀該案的審查,准確認定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作出正確審查結論的前提和保障。對於某些新的藥物化合物專利申請,其發明的作出依賴於作用機理的研究,適應症僅是作用機理的延伸,是化合物后續應用於臨床的可能性,在確定其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時,不宜簡單地將適應症的異同作為直接依據。當然,新藥研發的路徑並不唯一,不排除某些專利申請從適應症的角度切入。在具體案件中,可以結合個案實際具體分析,通過探尋其發明構思,厘清發明的實質技術貢獻,從更符合本領域研發實踐和客觀規律的角度認定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才能使創造性的審查意見更合理准確,審查結論也更容易使當事人信服。(尹俊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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