瓷磚品牌引爭議 判后寄語明情理

近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就上訴人羅邁思陶瓷(上海)有限公司(下稱羅邁思公司)與被上訴人上海榮聯陶瓷銷售有限公司、上海榮聯建筑陶瓷有限公司(下稱兩榮聯公司)商業詆毀糾紛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羅邁思公司上訴,維持原判。該案中,上海知識產權法院首次以“法官判后語”方式寄語雙方當事人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以誠信贏得市場。
當事人均為陶瓷行業的經營者,兩榮聯公司的客戶因磁磚產品質量問題向上海新娛樂頻道某節目投訴,節目播出后,羅邁思公司找到節目組,並在新一期錄制的節目中作出兩榮聯公司“並非真正的羅馬磁磚”“消費者被欺蒙”“傍名牌”等表述。兩榮聯公司認為,羅邁思公司的言辭構成了商業詆毀,遂將其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並消除影響。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羅邁思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業詆毀,判決羅邁思公司賠償兩榮聯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6萬元等。羅邁思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中,“羅馬磁磚”是我國台灣地區知名磁磚品牌,羅邁思公司提交的現有証據並不能証明其在大陸對“羅馬磁磚”享有商標權利或已與“羅馬磁磚”建立了唯一對應關系。羅邁思公司主動介入並參與制作涉案節目,其所作出的“消費者被欺蒙”“傍名牌”等陳述直指兩榮聯公司生產銷售的產品,易使公眾形成羅邁思公司是“羅馬磁磚”的合法享有者、兩榮聯公司存在傍羅邁思公司名牌的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結論,影響了兩榮聯公司的商品聲譽和商業信譽,構成不正當競爭,遂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審理中,合議庭經研判發現,案件雖為商業詆毀糾紛,但背后隱藏的是羅邁思公司和兩榮聯公司長期以來對“羅馬磁磚”品牌使用的爭議。羅邁思公司和兩榮聯公司均清楚,公眾知曉的他國地名在我國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雙方也各自在我國大陸注冊了自己的商標,但是在商業活動中均未規范使用,都以“羅馬磁磚”所有者的身份對外經營。為平息糾紛,同時進一步規范雙方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商業標識的行為,合議庭以“法官判后語”的形式明確羅邁思公司不得將在我國台灣地區的注冊商標直接用於大陸的生產銷售活動,兩榮聯公司不得將注冊商標“ROMERA”直接以“羅馬磁磚 新紀元”對應使用,同時告誡雙方應遵守法律規定的競爭原則,誠信經營。據悉,該案是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成立以來首次以“法官判后語”的方式對所涉糾紛進行評述與解讀。(陳穎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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