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商標無效行政糾紛案二審有果

編者按:天馬果公司申請注冊的“少林”商標於2000年獲准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水果蜜餞、果皮、腌制蔬菜”等商品上。2016年,第三人少林寺針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隨后,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訴爭商標作出無效裁定。天馬果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而后天馬果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維持了原判。
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廣東天馬果飲品有限公司(下稱天馬果公司)訴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標評審委員會)“少林”商標無效行政糾紛案駁回上訴。目前,該案判決已經生效。
據悉,天馬果公司於1998年7月31日申請注冊第1356635號“少林”商標,並於2000年1月21日獲准注冊,核定使用在第29類“水果蜜餞、果皮、腌制蔬菜”等商品上。2016年3月14日,第三人少林寺針對訴爭商標提起無效宣告請求,認為天馬果公司作為普通經濟實體,將“少林”作為商標使用和注冊,易使公眾認為其與宗教場所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有害於宗教感情,從而產生不良影響。隨后,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訴爭商標作出無效裁定。天馬果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稱,其已使用訴爭商標近20年,沒有任何証據証明,將“少林”作為商標注冊使用容易使社會公眾誤認為其與宗教活動場所少林寺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系。
隨后,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維持了原判。
【法律分析】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有關標志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具體到該案,由於少林寺是我國著名的佛教寺院,且為依法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少林”作為“少林寺”的簡稱已是我國公眾的通常認知,若允許天馬果公司申請注冊並在商業活動中使用訴爭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訴爭商標與宗教信仰或宗教活動場所存在某種特定聯系,損害宗教感情,可能對我國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的影響。
鑒於少林寺在我國是歷史悠久的佛教寺院這一事實,廣東天馬果公司的商業使用行為不應當作為訴爭商標不具有不良影響的理由。(趙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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